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劉秀君

  • 當事人
    新視野多媒體行銷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3號聲 請 人 新視野多媒體行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文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 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盧昱蓁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群亞國際股│玉山商業銀│新視野多媒│民國105年3│30,000元 │AK4339726 │ │ │份有限公司│行東台南分│體行銷設計│月15日 │ │ │ │ │郭一慶 │行 │有限公司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