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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80號

聲請人
日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晳
代理人
劉羿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年5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6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5年5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11月
    7日(期間之末日11月6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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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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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君國天下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  │日鼎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15日 │15,000元  │5579776 │
│    │魏榮忠          │東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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