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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8號

聲請人
施秀媛即胡啟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胡啟豐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
    ,胡啟豐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死亡,上開股票由聲請人繼
    承,惟因聲請人遍尋不著而申報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5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
    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10月1 日刊登新聞紙後,
    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3 月3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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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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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54│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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