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8號
- 聲請人
- 施秀媛即胡啟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胡啟豐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
,胡啟豐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死亡,上開股票由聲請人繼
承,惟因聲請人遍尋不著而申報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5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
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10月1 日刊登新聞紙後,
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3 月3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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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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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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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54│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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