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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楊雅萍
  • 法定代理人
    何奕達

  • 原告
    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231號抗 告 人 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奕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宜楓商行等間因105年度事聲字第231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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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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