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231號抗 告 人 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奕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宜楓商行等間因105年度事聲字第231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