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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68號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王雅萍
相 對 人
傑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曼新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南科管理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2,974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就兩造間有關工資爭議之調解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雖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欠條及南科管理局函文為證(見本院卷6-8頁),然聲請人並未提出南科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以實其說。本院於105年12月14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與相對人公司之調解筆錄,若逾期未提將駁回其聲請。聲請人於105年12月20日合法收受(見卷11頁送達證書),然聲請人迄今未補正等情,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1件在卷可證(見卷第12頁)。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未依期限補正,自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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