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陳協奇
- 法定代理人郭淑雲
- 原告陳麗麗
- 被告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勞訴字第45號原 告 陳麗麗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趙培皓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劉芝光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雲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伍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三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提撥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零貳元至原告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伍佰零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第3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2,669元,及自起訴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134,037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惟 於民國105年12月2日具狀變更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46,705元,及本書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提撥81,81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 休準備金專戶。」核屬擴張及減縮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有關第一項擴張訴之聲明部分,原告乃主張因被告公司對於原告之薪資,有以多報少之情事,導致原告所得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有損失部分,核與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有違反勞動法規而終止兩造勞動契約,進而提起本件訴訟之基礎事實同一,依上開規定,均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自96年12月25日受僱於被告公司,每月工資包括底薪11,000元及業績獎金、伙食津貼、盤點津貼、全勤獎金、目標獎金、加班費等項目,故每月工資均非固定金額;又依被告公司規定,受僱1年以上3年未滿者每年有5日特休 ,3年以上者每年有7日特休。原告於103年10、11月請產 假、又自104年10月起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惟因於105年2 月19日發覺被告公司,就每月為原告投保之勞保工資及所提撥勞退金,均非以原告實際工資為計算基準,而有以多報少之情形,業違反勞動法規且影響原告權益重大,故於105年3月14日以地方法院郵局第269號存證信函,向被告 公司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經被告公司於同月15日收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業已不經預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條第1項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資遣費。 (二)另原告任職期間,被告公司並未依法給予足額特休、加班費,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之情,故原告於本件一併依民法第486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2款、第39條、勞工退休 金條例第14條第1項、第31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特休 未休工資、加班費差額並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於法亦屬有據。 (三)又原告以被告公司有本件違背勞動法規情事,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失業給付,因被告公司未替原告投保與薪資相符之勞工保險,致使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原告退保前6 個月平均薪資20,008元之80%,按月核付原告每月16,007元之失業給付,共給付96,042元,然若以原告正確薪資計算,退保前6個月平均薪資41,683元為基礎,計算80%,6個月可得200,078元(41,683元x80%x6≒200,078元), 原告因此受有損害104,036元(200,078-96,042=104,036元)。 (四)就加班費、特休費、資遣費、提撥勞保退休準備金之差額,計算如下: 1、加班費: 原告受僱於被告公司期間之上班時間,係以排班方式為之,如於排班表上記載「全」者,當日上班時間即係自上午11時至晚間10時,共計11小時,亦即超過每日8小時之正 常上班時間,而加班3小時。惟被告公司僅就其中部分加 班時數給予每日(即延長工時3小時)250元或300元,作 為「免稅加班費」。就此部分,原告僅請求100年5月至104年8月之加班費差額,請求之時薪、工時、扣除已領取之加班費詳如附表一所載,合計請求313,767元。 2、特休費: 原告自96年12月25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至99年12月24日已任職滿3年、至101年12月24日已任職滿5年,故就100年度、101年度均應有10日之特別休假、就102至104年度均 應有14日之特別休假,惟被告公司僅准予每年各7日之特 休,且於104年原告完全未請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尚應給付原告未休34日之特別休假工資47,736 元(計算式:190x8x(10-7)+175x8x(10-7)+167x8x(14-7)+171x8x(14-7)+179x8x14=47,736)。 3、資遣費: 原告於104年10月1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於育嬰留職停薪前六個月平均薪資為46,666元。原告受僱於被告公司合計7年279日,被告公司應給予原告資遣費為181,166元(計 算式:46,666x(7+279/365)xl/2 =181,166)。 4、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差額: 因被告公司未依照原告實際薪資提撥退休金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使原告自97年1月起至102年1月、104年9月 (自102年2月起至104年8月,被告公司業已補提撥),勞工退休金專戶短缺81,818元。 (五)並聲明: 1、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646,705元,及自民事訴之聲明變更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2、被告公司應提撥81,81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有關加班費部分,被告公司於原告薪資明細中均有「免稅加班費」項目,自無積欠加班費之問題。縱確實有加班費尚未請領,然由被告公司留存103年7月至104年6月刷卡紀錄觀之,其中卡號001為原告所持有,「室外解除」為其 上班時間,「室外設定」為其下班時間,如當日室外解除、室外設定同為001時,則表示原告係上全日班,以此為 計算基準,計算原告每月加班天數,亦與原告所提出之手寫紀錄本差異甚大,如104年1月至8月之刷卡紀錄亦可知 ,其加班天數分別僅為8、10、6、5、7、6、18、5天,共計65天,明顯與系爭手寫排班表14、23、11、15、15、7 、20、7天,共計112天落差甚大。 (二)有關特休費部分,被告公司同意給付原告47,736元。 (三)有關資遣費部分,原告係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被告公司違反勞動法,且影響原告權益重大,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然原告於96年12月25日受僱於被告公司,倘如被告公司有投保勞保工資及提撥勞退金等違法情事,應於受僱之初即發現。況原告於103年10月曾向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生育給付60日,豈可能不知被告公司投保金額,惟原告卻稱至105年2月19日始發覺上開情事,顯與常理不符。是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而終止契約,已逾同條第2項30日之除斥 期間,其請求資遣費自無理由。 (四)有關勞工退休金之差額部分,原告稱被告公司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足81,818元,然經勞工保險局依法查核後,復依勞工保險局函知應補提之金額,被告公司均已全數補足,自無原告所稱退休準備金不足之情形,故其請求自無理由。 (五)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如受不利益判決,被告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自96年12月25日起受雇於被告公司,在被告公司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門市部,擔任銷售人員。原告於103年10、11月請產假,自104年10月起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105年3月14日以存證信函向被告公司表示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被告公司於同月15日收受。 (二)原告100年每月平均工資為45,600元、平均工時工資為190元;101年每月平均工資為42,000元、平均工時工資為175元;102年每月平均工資為40,080元、平均工時工資為167元;103年每月平均工資為41,040元、平均工時工資為171元;104年每月平均工資為42,960元、平均工時工資為179元。 (三)原告自100年起至104年應有特別休假,期間未休假共計34日,被告公司積欠原告休假工資合計為47,736元。 (四)原告於105年2月23日及同年3月1日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於105年3月10日調解,調解內容為被告公司同意補足原告產假薪資39,500元、育嬰留職停薪6個月薪資損失66,372元、補足勞保生育補 助32,886元。 (五)原告於103年9月28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生育補助,勞工保險局於103年10月31日核付38,320元。 (六)被告公司已實際支付自100年5月起至104年8月止之加班費68,100元;自97年1月起至102年1月止,及104年9月已實 際提撥66,622元至原告勞退專戶。 (一)原告在被告公司自96年12月25日起至104年9月30日止,工作年資為7年279天。 四、兩造爭執事項: (一)自100年5月起至104年8月止,原告實際加班時數為何?被告公司是否尚有加班費未支付? (二)原告於105年3月14日以存證信函終止兩造之僱傭契約,是否已超過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之除斥期間?若未超過 ,原告得請求之資遣費金額為何? (三)原告主張因被告公司投保薪資低於實際工資,造成原告請領失業給付尚有104,036元之差額,有無理由? (四)原告主張自97年1月起至102年1月止,及104年9月,被告 公司應補提勞工退休金金額為何?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自100年5月起至104年8月止,原告實際加班時數為何?被告是否尚有加班費未支付? 1、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7條定有 明文。查證人原告同事李亭詒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手寫紀錄本我們會互相確認,這都是我們兩個人的字跡,原告不在時,就是我寫等語(見本院卷第109頁),足見原告所 提供之手寫紀錄本,確實為原告及證人李亭詒所製作。另觀該手寫紀錄簿自100年1月起至104年9月止,連續記載工作人員、業績等內容,外觀上並無可疑為臨訟製作者,堪認具形式上證據力。 2、又按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1)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 滿時給付之。(2)報酬非分期計算者,應於勞務完畢時 給付之,民法第48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自100年5 月至104年8月止,依手寫紀錄簿記載,其實際加班時數如附表一所載,被告公司尚積欠如附表一所示之加班費等情,經證人即原告同事黃春蘭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們是原證五的手寫紀錄本來紀錄上下班時間及業績,保全卡是用來開關門用。全天班是上午11時至晚上10時,早班是上午11時至下午6時,晚班是下午3時至晚上10時等語(見本院卷第104頁反面至第106頁反面);證人即原告同事曾巧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們是用原證五來記載出缺席時間,保全卡也是刷上下班時間,但若上早班,於下午6時離開 時,不會刷下班卡,會用本子紀錄等語(見本院卷第106 頁反面至第107頁反面);證人即原告同事李亭詒於本院 審理中證稱:我們是用原證五記載上班時間,保全卡只是開關門之用,原則上我們各拿各的保全卡,若晚上一起下班的情況,就不一定用誰的保全卡來關門等語(見本院卷第108頁)。互核上開證人所述,足證手寫紀錄簿確實為 記載原告出缺席及上班時間之紀錄。 3、再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1)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2)再延長工作 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查手寫紀錄簿記載「全」為全天班,上班時間為上午11時至晚上10時,共11小時,超過每日8小時之正常上 班時間,並加班3小時,亦即原告只要上全天班都有加班3小時,再依手寫紀錄簿自100年5月起至104年8月止,原告實際加班時數如附表一所載,又被告公司對於附表一記載所示之正常工時工資數額均不爭執,故每月應付加班費應以:正常工時工資×[加班時數×2/3×(1+1/3)+加班 時數×1/3×(1+2/3)。計算如附表一所示之每月應付 加班費,加總後為381,867元,扣除已支付之加班費68,100元,是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313,767元,原告請求被告公司支付加班費313,767元,於法有據。 4、至被告公司雖提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刷卡資料,欲證明原告上下班時間云云,然由每日刷卡資料觀之,持卡人並非進出均有刷卡,如103年8月2日10時54分卡號1號室外解除,同日22時3分卡號2號室外設定,並無卡號1 號離開時間,足認刷卡資料僅係開關門及設定保全之用,並非紀錄員工上下班時間,此亦與上開證人證述相符,故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二)原告於105年3月14日以存證信函終止兩造之僱傭契約,是否已超過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之除斥期間?若未超過 ,原告得請求之資遣費金額為何? 1、按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工依前項第1款、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修正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第2項定有明文。 2、原告固主張:其以被告公司每月投保之勞保工資及提撥勞退金,非以原告實際工資為計算基準,而有以多報少之情形,違反勞動法規,且影響原告權益甚大為由,認被告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兩造之勞動契約等語。然原告於105年3月14日係以「本人逾105年2月19日至勞保局申請投保資料表,知悉本人薪資應為每月新臺幣38,400元,竟私自投保為20,008元,投保薪資短缺18,392元,導致本人生育補助、生產津貼、育嬰假之勞保給付權益受損...」為由,終止兩造勞動契約,有存 證信函可證(見本院卷第191頁),由此記載觀之,原告 並未以被告公司提撥勞工退休金短缺為由終止契約,原告上開主張以提撥勞退金短缺一事,終止契約,自與事實不符。 3、又原告於103年9月28日生產後,於同年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生育補助,該局並於103年10月31日發函告知原告 ,審核後符合規定,應按分娩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 保薪資19,160元,發給生育給付60日,計38,320元,已於103年10月31日入帳,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1月12日 保普生字第10610001590號函及附件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 請書及給付收據、出生證明書及同局103年10月31日保普 核字第103011117974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9頁至 第122頁)。另原告於104年10月8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該局並於104年10月21日發函告 知原告,第1期津貼11,858元已入帳,有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104年10月21日保普核字第104078068784號函可證(見 本院卷第198頁)。是原告最早應於103年10月31日領取生育給付,或最遲於104年10月21日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後,即應知悉被告公司投保薪資低於實際薪資,依上開規定,無論原告於領取生育給付或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距原告於105年3月14日以被告公司投保薪資不足為由,而終止契約,均已逾除斥期間30日,其終止契約自不生效力,自無勞動基準法第17條請領資遣費適用之餘地,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3、原告雖稱:被告公司於104年10月1日後,仍以每月20,008元為原告投保薪資,亦即至原告發函終止勞動契約前,該等以多報少之違法行為仍持續中,縱認原告於103年10月 已知悉當時投保及提撥金額,亦不能逕認定,原告當時已知悉被告其後所為違背勞動法規,影響勞工權益重大情形等語。惟按形成權乃一方意思表示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未避免法律關係陷於不安定狀態,立法者乃制訂除斥期間限制形成權行使。查原告係以被告公司投保薪資低於實際薪資為由,認定被告公司違反勞動法規而終止契約,然該事由原告於103年10月31日或104年10月21日即已知悉,依修正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 定,原告自應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終止契約,已確立原告是否仍欲維持勞動契約,如已逾除斥期間,而被告公司違反勞動法規情形仍屬同一並未變動(如經反應後雇主調整後符合法律規定,嗣後又再度違法,乃屬不同情形),自難以被告公司違法狀態之持續,逕認原告得持續享有終止權,原告上開主張,顯與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之規範意旨不符。 (三)原告主張因被告投保薪資低於實際工資,造成原告請領失業給付尚有104,036元之差額,有無理由? 原告於105年3月14日以被告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而終止勞動契約,因已逾30日之除斥期間,其終止契約不生效力,兩造勞動契約仍存在,已如前述,故原告既未失業,自無從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16條第1 項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請求失業給付,被告公司自無補足差額之餘地,原告上開主張,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原告主張自97年1月起至102年1月止,及104年9月,被告 應補提勞工退休金金額為何? 1、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其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 再依「勞工退休金每月提撥工資分級表」規定之金額填報。勞工之工資如在當月2月至7月調整時,其雇主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起生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及 其施行細則第15條定有明文。 2、查原告每月工資為不固定,被告公司自應加計加班費後,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2月底前及8月底前調整原告工資,並依法提撥勞工退休金。然被告公司為原告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投保薪資及提撥勞工退休金,自97年12月25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為17,280元、自10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 日止為17,880元、自101年1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18,780元、自101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為27,600元、自101年7月1日起至102年3月31日止為18,780元、自102年4月1日起至102年7月31日止為19,200元、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為19,273元、自103年7月1日起至104年6月30日止為19,273元、自104年7月1日起至104年10月1日止為20,008元,而原告以被告公司於97年至104年申報所得稅之薪資所得,加計每月1,800元之伙食費,所計算出之平均工 資為:97年為30,181元、98年為26,876元、99年為37,310元、100年為45,600元、101年為42,000元、102年1月為40,080元、104年9月為34,424元,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每月平均工資,顯然高於被告公司所投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之平均工資,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求被告公司補提撥勞工退休金之差額,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3、又被告公司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100年5月至104年8月加班費未給付與原告,則上開平均工資自應加計加班費後始為原告每月平均工資。就此部分,業本院函請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此為基準,計算被告公司自97年9月起至104年9 月止,每月應補提撥之差額即如附表二所載,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3月30日保退三字第10610043380號函及明 細表可證。另原告97年之平均工資為30,181元,自應以此為基準,計算97年1月至8月被告公司應提撥之金額,是原告請求被告公司應補提撥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合計77,702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民法第486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 休金條例之規定,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如附表一之加班費合計313,767元,及未休假工資合計為47,736元,自民事訴之聲 明變更狀送達翌日即105年12月3日(見本院卷第150頁)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提撥如附 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原告之主張,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末按通常程序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之判決,法院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定有 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第一項勝訴部分,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屬對本院應依職權發動事項促使注意之性質,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又本判決主文第2項命被告應提撥77,702元至原告之 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為命被告為一定行為之請求,並非為財產上之請求,與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得為假執行宣告應為財產上之請求不合,自不能准許。至於原告敗訴部分之假執行聲請,因原告敗訴而失其附麗,一併駁回之。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陳姝妤 ┌──────────────────────────────────┐ │附表一:加班費差額計算表 │ ├─────┬───────┬──┬─────┬─────┬─────┤ │ 時 間 │ 正常工時工資 │加班│應付加班費│實付加班費│ 差 額 │ │ │ │時數│(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100年5月 │ │ 21 │5,763元 │0元 │5,763元 │ ├─────┤ ├──┼─────┼─────┼─────┤ │100年6月 │ │ 42 │11,527元 │1,250元 │10,277元 │ ├─────┤ ├──┼─────┼─────┼─────┤ │100年7月 │ │ 21 │5,763元 │250元 │5,513元 │ ├─────┤ ├──┼─────┼─────┼─────┤ │100年8月 │ 190 │ 18 │4,940元 │0元 │4,940元 │ ├─────┤ ├──┼─────┼─────┼─────┤ │100年9月 │ │ 21 │5,763元 │250元 │5,513元 │ ├─────┤ ├──┼─────┼─────┼─────┤ │100年10月 │ │ 48 │13,173元 │3,300元 │9,873元 │ ├─────┤ ├──┼─────┼─────┼─────┤ │100年11月 │ │ 39 │10,703元 │2,400元 │8,303元 │ ├─────┤ ├──┼─────┼─────┼─────┤ │100年12月 │ │ 57 │15,643元 │2,850元 │12,793元 │ ├─────┼───────┼──┼─────┼─────┼─────┤ │101年1月 │ │ 48 │12,133元 │5,500元 │6,633元 │ ├─────┤ ├──┼─────┼─────┼─────┤ │101年2月 │ │ 27 │6,825元 │250元 │6,575元 │ ├─────┤ ├──┼─────┼─────┼─────┤ │101年3月 │ │ 15 │3,792元 │0元 │3,792元 │ ├─────┤ ├──┼─────┼─────┼─────┤ │101年4月 │ │ 27 │6,825元 │0元 │6,825元 │ ├─────┤ ├──┼─────┼─────┼─────┤ │101年5月 │ │ 15 │3,792元 │0元 │3,792元 │ ├─────┤ ├──┼─────┼─────┼─────┤ │101年6月 │ 175 │ 27 │6,825元 │500元 │6,325元 │ ├─────┤ ├──┼─────┼─────┼─────┤ │101年7月 │ │ 18 │4,550元 │250元 │4,300元 │ ├─────┤ ├──┼─────┼─────┼─────┤ │101年8月 │ │ 18 │4,550元 │0元 │4,550元 │ ├─────┤ ├──┼─────┼─────┼─────┤ │101年9月 │ │ 21 │5,308元 │0元 │5,308元 │ ├─────┤ ├──┼─────┼─────┼─────┤ │101年10月 │ │ 51 │12,891元 │3,600元 │9,291元 │ ├─────┤ ├──┼─────┼─────┼─────┤ │101年11月 │ │ 33 │8,341元 │1,800元 │6,541元 │ ├─────┤ ├──┼─────┼─────┼─────┤ │101年12月 │ │ 60 │15,167元 │3,700元 │11,467元 │ ├─────┼───────┼──┼─────┼─────┼─────┤ │102年1月 │ │ 18 │4,342元 │250元 │4,092元 │ ├─────┤ ├──┼─────┼─────┼─────┤ │102年2月 │ │ 45 │10,855元 │5,500元 │5,355元 │ ├─────┤ ├──┼─────┼─────┼─────┤ │102年3月 │ │ 18 │4,342元 │500元 │3,842元 │ ├─────┤ ├──┼─────┼─────┼─────┤ │102年4月 │ │ 18 │4,342元 │0元 │4,342元 │ ├─────┤ ├──┼─────┼─────┼─────┤ │102年5月 │ │ 18 │4,342元 │0元 │4,342元 │ ├─────┤ ├──┼─────┼─────┼─────┤ │102年6月 │ 167 │ 21 │5,066元 │500元 │4,566元 │ ├─────┤ ├──┼─────┼─────┼─────┤ │102年7月 │ │ 21 │5,066元 │300元 │4,766元 │ ├─────┤ ├──┼─────┼─────┼─────┤ │102年8月 │ │ 18 │4,342元 │0元 │4,342元 │ ├─────┤ ├──┼─────┼─────┼─────┤ │102年9月 │ │ 21 │5,066元 │500元 │4,566元 │ ├─────┤ ├──┼─────┼─────┼─────┤ │102年10月 │ │ 48 │11,579元 │2,700元 │8,879元 │ ├─────┤ ├──┼─────┼─────┼─────┤ │102年11月 │ │ 33 │7,961元 │2,100元 │5,861元 │ ├─────┤ ├──┼─────┼─────┼─────┤ │102年12月 │ │ 54 │13,027元 │2,100元 │10,927元 │ ├─────┼───────┼──┼─────┼─────┼─────┤ │103年1月 │ │ 27 │6,669元 │1,750元 │4,919元 │ ├─────┤ ├──┼─────┼─────┼─────┤ │103年2月 │ │ 27 │6,669元 │3,500元 │3,169元 │ ├─────┤ ├──┼─────┼─────┼─────┤ │103年3月 │ │ 24 │5,928元 │500元 │5,428元 │ ├─────┤ ├──┼─────┼─────┼─────┤ │103年4月 │ │ 15 │3,705元 │0元 │3,705元 │ ├─────┤ ├──┼─────┼─────┼─────┤ │103年5月 │ │ 18 │4,446元 │0元 │4,446元 │ ├─────┤ ├──┼─────┼─────┼─────┤ │103年6月 │ 171 │ 24 │5,928元 │500元 │5,428元 │ ├─────┤ ├──┼─────┼─────┼─────┤ │103年7月 │ │ 21 │5,187元 │750元 │4,437元 │ ├─────┤ ├──┼─────┼─────┼─────┤ │103年8月 │ │ 15 │3,705元 │0元 │3,705元 │ ├─────┤ ├──┼─────┼─────┼─────┤ │103年9月 │ │ 15 │3,705元 │0元 │3,705元 │ ├─────┤ ├──┼─────┼─────┼─────┤ │103年12月 │ │ 18 │4,446元 │0元 │4,446元 │ ├─────┼───────┼──┼─────┼─────┼─────┤ │104年1月 │ │ 42 │10,859元 │1,000元 │9,859元 │ ├─────┤ ├──┼─────┼─────┼─────┤ │104年2月 │ │ 69 │17,840元 │7,750元 │10,090元 │ ├─────┤ ├──┼─────┼─────┼─────┤ │104年3月 │ │ 33 │8,532元 │2,750元 │5,782元 │ ├─────┤ ├──┼─────┼─────┼─────┤ │104年4月 │ │ 45 │11,635元 │2,500元 │9,135元 │ ├─────┤ 179 ├──┼─────┼─────┼─────┤ │104年5月 │ │ 45 │11,635元 │2,250元 │9,385元 │ ├─────┤ ├──┼─────┼─────┼─────┤ │104年6月 │ │ 21 │5,430元 │750元 │4,680元 │ ├─────┤ ├──┼─────┼─────┼─────┤ │104年7月 │ │ 60 │15,514元 │3,250元 │12,264元 │ ├─────┤ ├──┼─────┼─────┼─────┤ │104年8月 │ │ 21 │5,430元 │500元 │4,930元 │ ├─────┴───────┴──┼─────┼─────┼─────┤ │ │381,867元 │68,100元 │313,767元 │ └────────────────┴─────┴─────┴─────┘ 註1:就正常工時工資、應付加班費、實付加班費、差額等欄位 ,均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記載;就加班時數欄位則以小時記載。 註2:計算式如下: ⑴正常工時工資×〔加班時數×2/3×(l+l/3)+加班時數 ×l/3×(l+2/3)〕=應付加班費(元以下4捨5入)。 ⑵應付加班費-實付加班費=差額。 附表二 ┌────────────────────────────────────────┐ │依陳麗麗「每月工資」計算之勞工退休金明細表 │ ├──┬──┬─────┬──────┬──────┬───────┬──────┤ │ 年 │ 月 │ 每月工資 │前三個月平均│實際提撥金額│每月工資應申報│ 勞工退休金 │ │ │ │(新臺幣)│工資(新臺幣│ │ 月提繳工資 │ 應提繳金額 │ │ │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97 │ 1 │ 30,181元 │ │ 1,071元 │ 30,300元 │ 1,818元 │ │ ├──┼─────┼──────┼──────┼───────┼──────┤ │ │ 2 │ 30,181元 │ │ 1,037元 │ 30,300元 │ 1,818元 │ │ ├──┼─────┼──────┼──────┼───────┼──────┤ │ │ 3 │ 30,181元 │ │ 1,037元 │ 30,300元 │ 1,818元 │ │ ├──┼─────┼──────┼──────┼───────┼──────┤ │ │ 4 │ 30,181元 │ │ 1,037元 │ 30,300元 │ 1,818元 │ │ ├──┼─────┼──────┼──────┼───────┼──────┤ │ │ 5 │ 30,181元 │ │ 1,037元 │ 30,300元 │ 1,818元 │ │ ├──┼─────┼──────┼──────┼───────┼──────┤ │ │ 6 │ 30,181元 │ │ 1,037元 │ 30,300元 │ 1,818元 │ │ ├──┼─────┼──────┼──────┼───────┼──────┤ │ │ 7 │ 30,181元 │ │ 1,037元 │ 30,300元 │ 1,818元 │ │ ├──┼─────┼──────┼──────┼───────┼──────┤ │ │ 8 │ 30,181元 │ 30,181元 │ 1,037元 │ 30,300元 │ 1,818元 │ │ ├──┼─────┼──────┼──────┼───────┼──────┤ │ │ 9 │ 30,181元 │ │ 1,037元 │ 30,300元 │ 1,818元 │ │ ├──┼─────┼──────┼──────┼───────┼──────┤ │ │ 10 │ 30,181元 │ │ 1,037元 │ 30,300元 │ 1,818元 │ │ ├──┼─────┼──────┼──────┼───────┼──────┤ │ │ 11 │ 30,181元 │ │ 1,037元 │ 30,300元 │ 1,818元 │ │ ├──┼─────┼──────┼──────┼───────┼──────┤ │ │ 12 │ 30,181元 │ │ 1,037元 │ 30,300元 │ 1,818元 │ ├──┴──┴─────┴──────┴──────┴───────┴──────┤ ├──┬──┬─────┬──────┬──────┬───────┬──────┤ │ 98 │ 1 │ 26,876元 │ │ 1,037元 │ 30,300元 │ 1,818元 │ │ ├──┼─────┼──────┼──────┼───────┼──────┤ │ │ 2 │ 26,876元 │ 29,079元 │ 1,037元 │ 30,300元 │ 1,818元 │ │ ├──┼─────┼──────┼──────┼───────┼──────┤ │ │ 3 │ 26,876元 │ │ 1,037元 │ 30,300元 │ 1,818元 │ │ ├──┼─────┼──────┼──────┼───────┼──────┤ │ │ 4 │ 26,876元 │ │ 1,037元 │ 30,300元 │ 1,818元 │ │ ├──┼─────┼──────┼──────┼───────┼──────┤ │ │ 5 │ 26,876元 │ │ 1,037元 │ 30,300元 │ 1,818元 │ │ ├──┼─────┼──────┼──────┼───────┼──────┤ │ │ 6 │ 26,876元 │ │ 1,037元 │ 30,300元 │ 1,818元 │ │ ├──┼─────┼──────┼──────┼───────┼──────┤ │ │ 7 │ 26,876元 │ │ 1,037元 │ 30,300元 │ 1,818元 │ │ ├──┼─────┼──────┼──────┼───────┼──────┤ │ │ 8 │ 26,876元 │ 26,876元 │ 1,037元 │ 30,300元 │ 1,818元 │ │ ├──┼─────┼──────┼──────┼───────┼──────┤ │ │ 9 │ 26,876元 │ │ 1,037元 │ 27,600元 │ 1,656元 │ │ ├──┼─────┼──────┼──────┼───────┼──────┤ │ │ 10 │ 26,876元 │ │ 1,037元 │ 27,600元 │ 1,656元 │ │ ├──┼─────┼──────┼──────┼───────┼──────┤ │ │ 11 │ 26,876元 │ │ 1,037元 │ 27,600元 │ 1,656元 │ │ ├──┼─────┼──────┼──────┼───────┼──────┤ │ │ 12 │ 26,876元 │ │ 1,037元 │ 27,600元 │ 1,656元 │ ├──┴──┴─────┴──────┴──────┴───────┴──────┤ ├──┬──┬─────┬──────┬──────┬───────┬──────┤ │ 99 │ 1 │ 37,310元 │ │ 1,037元 │ 27,600元 │ 1,656元 │ │ ├──┼─────┼──────┼──────┼───────┼──────┤ │ │ 2 │ 37,310元 │ 30,354元 │ 1,037元 │ 27,600元 │ 1,656元 │ │ ├──┼─────┼──────┼──────┼───────┼──────┤ │ │ 3 │ 37,310元 │ │ 1,037元 │ 31,800元 │ 1,908元 │ │ ├──┼─────┼──────┼──────┼───────┼──────┤ │ │ 4 │ 37,310元 │ │ 1,037元 │ 31,800元 │ 1,908元 │ │ ├──┼─────┼──────┼──────┼───────┼──────┤ │ │ 5 │ 37,310元 │ │ 1,037元 │ 31,800元 │ 1,908元 │ │ ├──┼─────┼──────┼──────┼───────┼──────┤ │ │ 6 │ 37,310元 │ │ 1,037元 │ 31,800元 │ 1,908元 │ │ ├──┼─────┼──────┼──────┼───────┼──────┤ │ │ 7 │ 37,310元 │ │ 1,037元 │ 31,800元 │ 1,908元 │ │ ├──┼─────┼──────┼──────┼───────┼──────┤ │ │ 8 │ 37,310元 │ 37,310元 │ 1,037元 │ 31,800元 │ 1,908元 │ │ ├──┼─────┼──────┼──────┼───────┼──────┤ │ │ 9 │ 37,310元 │ │ 1,037元 │ 38,200元 │ 2,292元 │ │ ├──┼─────┼──────┼──────┼───────┼──────┤ │ │ 10 │ 37,310元 │ │ 1,037元 │ 38,200元 │ 2,292元 │ │ ├──┼─────┼──────┼──────┼───────┼──────┤ │ │ 11 │ 37,310元 │ │ 1,037元 │ 38,200元 │ 2,292元 │ │ ├──┼─────┼──────┼──────┼───────┼──────┤ │ │ 12 │ 37,310元 │ │ 1,037元 │ 38,200元 │ 2,292元 │ ├──┴──┴─────┴──────┴──────┴───────┴──────┤ ├──┬──┬─────┬──────┬──────┬───────┬──────┤ │100 │ 1 │ 45,600元 │ │ 1,073元 │ 38,200元 │ 2,292元 │ │ ├──┼─────┼──────┼──────┼───────┼──────┤ │ │ 2 │ 45,600元 │ 40,073元 │ 1,073元 │ 38,200元 │ 2,292元 │ │ ├──┼─────┼──────┼──────┼───────┼──────┤ │ │ 3 │ 45,600元 │ │ 1,073元 │ 40,100元 │ 2,406元 │ │ ├──┼─────┼──────┼──────┼───────┼──────┤ │ │ 4 │ 45,600元 │ │ 1,073元 │ 40,100元 │ 2,406元 │ │ ├──┼─────┼──────┼──────┼───────┼──────┤ │ │ 5 │ 51,363元 │ │ 1,073元 │ 40,100元 │ 2,406元 │ │ ├──┼─────┼──────┼──────┼───────┼──────┤ │ │ 6 │ 57,127元 │ │ 1,073元 │ 40,100元 │ 2,406元 │ │ ├──┼─────┼──────┼──────┼───────┼──────┤ │ │ 7 │ 51,363元 │ │ 1,073元 │ 40,100元 │ 2,406元 │ │ ├──┼─────┼──────┼──────┼───────┼──────┤ │ │ 8 │ 50,540元 │ 53,284元 │ 1,073元 │ 40,100元 │ 2,406元 │ │ ├──┼─────┼──────┼──────┼───────┼──────┤ │ │ 9 │ 51,363元 │ │ 1,073元 │ 55,400元 │ 3,324元 │ │ ├──┼─────┼──────┼──────┼───────┼──────┤ │ │ 10 │ 58,773元 │ │ 1,073元 │ 55,400元 │ 3,324元 │ │ ├──┼─────┼──────┼──────┼───────┼──────┤ │ │ 11 │ 56,303元 │ │ 1,073元 │ 55,400元 │ 3,324元 │ │ ├──┼─────┼──────┼──────┼───────┼──────┤ │ │ 12 │ 61,243元 │ │ 1,073元 │ 55,400元 │ 3,324元 │ ├──┴──┴─────┴──────┴──────┴───────┴──────┤ ├──┬──┬─────┬──────┬──────┬───────┬──────┤ │101 │ 1 │ 54,133元 │ │ 1,127元 │ 55,400元 │ 3,324元 │ │ ├──┼─────┼──────┼──────┼───────┼──────┤ │ │ 2 │ 48,825元 │ 57,226元 │ 1,127元 │ 55,400元 │ 3,324元 │ │ ├──┼─────┼──────┼──────┼───────┼──────┤ │ │ 3 │ 45,792元 │ │ 1,127元 │ 57,800元 │ 3,468元 │ │ ├──┼─────┼──────┼──────┼───────┼──────┤ │ │ 4 │ 48,825元 │ │ 1,127元 │ 57,800元 │ 3,468元 │ │ ├──┼─────┼──────┼──────┼───────┼──────┤ │ │ 5 │ 45,792元 │ │ 1,127元 │ 57,800元 │ 3,468元 │ │ ├──┼─────┼──────┼──────┼───────┼──────┤ │ │ 6 │ 48,825元 │ │ 1,656元 │ 57,800元 │ 3,468元 │ │ ├──┼─────┼──────┼──────┼───────┼──────┤ │ │ 7 │ 46,550元 │ │ 1,127元 │ 57,800元 │ 3,468元 │ │ ├──┼─────┼──────┼──────┼───────┼──────┤ │ │ 8 │ 46,550元 │ 47,056元 │ 1,127元 │ 57,800元 │ 3,468元 │ │ ├──┼─────┼──────┼──────┼───────┼──────┤ │ │ 9 │ 47,308元 │ │ 1,127元 │ 48,200元 │ 2,892元 │ │ ├──┼─────┼──────┼──────┼───────┼──────┤ │ │ 10 │ 54,891元 │ │ 1,127元 │ 48,200元 │ 2,892元 │ │ ├──┼─────┼──────┼──────┼───────┼──────┤ │ │ 11 │ 50,341元 │ │ 1,127元 │ 48,200元 │ 2,892元 │ │ ├──┼─────┼──────┼──────┼───────┼──────┤ │ │ 12 │ 57,167元 │ │ 1,127元 │ 48,200元 │ 2,892元 │ ├──┴──┴─────┴──────┴──────┴───────┴──────┤ ├──┬──┬─────┬──────┬──────┬───────┬──────┤ │102 │ 1 │ 44,422元 │ │ 1,127元 │ 48,200元 │ 2,892元 │ ├──┼──┼─────┼──────┼──────┼───────┼──────┤ │104 │ 9 │ 34,424元 │ │ 1,200元 │ 53,000元 │ 3,180元 │ ├──┼──┴─────┴──────┼──────┼───────┼──────┤ │合計│ │ 66,622元│ │ 144,324元│ ├──┼───────────────┴──────┴───────┴──────┤ │差額│144,324元-66,622元=77,702元 │ ├──┴─────────────────────────────────────┤ │說明: │ │退休金計算方式 │ │一、計算原則:退休金按月開單,不分大小月份,每月以30日計算。 │ │二、計算公式: │ │ ⒈全月提繳之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提繳率(元以下4捨5入)。 │ │ ⒉非全月提繳之退休金=月提繳工資÷30×提繳天數×提繳率(元以下 │ │ 4捨5入)。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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