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上 訴 人 謝淳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富號國際有限公司間本院105年度勞訴 字第62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3,433元(港幣66,756×4.096+170000=443,4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