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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李昆南

  • 上訴人
    謝淳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上 訴 人 謝淳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富號國際有限公司間本院105年度勞訴 字第62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3,433元(港幣66,756×4.096+170000=443,4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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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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