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
- 上訴人
- 謝淳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富號國際有限公司間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3,433元(港幣66,756×4.096+170000=443,4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