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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打開聯合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滄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惠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係就本院第一審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上訴人並應給付被上訴人自民國105年8月5日起至復職之日止之工資、應提繳勞工退休金及特休假未休工資之判決不服,並提起上訴。而被上訴人為58年2月25日生,於105年4月26日為上訴人資遣,斯時距強制退休之65歲尚有超逾10年之時間,依前開規定,本件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最多以10年計,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應以本院判決上訴人每月應給付之薪資新臺幣(下同)38,000元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2,292元乘以10年計算,即為4,835,040元【計算式:(38,000+2,292)×12×10=4,835,040】,再加計特休未休工資15,2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850,240元【計算式:4,835,040+15,200=4,850,2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