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2,9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2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何承諭
相 對 人
尚隆機械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書映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劉書映之尚隆機械有限公司清算人職務應予解任。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尚隆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尚隆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尚隆公司)之股東,相對人劉書映擔任相對人尚隆公司之清算人,向本院100 年度司字第209 號事件陳報清算人備查在案,惟相對人劉書映非僅未依法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卻屢以仍有數件訴訟尚未結案,債權、債務仍未釐清,致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結清算為由,拖延清算程序而展延至民國103 年12月15日,迄今仍未完結清算,然其並未提出相關資料及說明,且相對人劉書映自104 年1 月起即遷移不明而完全棄置其清算人之工作。聲請人為確保清算後之權利,曾多次向相對人劉書映要求提供其清算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相對人劉書映均置之不理,聲請人不得已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經本院100 年度司字第40號裁定選任徐榮田會計師為相對人尚隆公司之檢查人,檢查該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惟徐榮田會計師要求相對人劉書映提供其清算過程中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相對人劉書映亦不願意提供資料予檢查人。聲請人即以相對人劉書映違反公司法第87條第5 項規定,請求法院裁罰之,經本院102 年度司字第3 號裁定認定相對人劉書映確有違反該規定而罰鍰新台幣1 萬元,但相對人劉書映收受該裁定後,不僅不理睬聲請人,亦完全置清算程序於不顧。聲請人就相對人尚隆公司清算完結與否及清算之過程,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相對人劉書映上開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法清算程序之相關規定,違背其擔任清算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亦根本無意且不能繼續進行相對人尚隆公司之清算事務,聲請人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第82條、第81條規定,聲請解任相對人劉書映之清算人職務。又徐榮田會計師曾獲本院選任為相對人尚隆公司之檢查人,對於相對人尚隆公司過去有一定之認識及暸解,如擔任清算人應較易於進行相對人尚隆公司之清算事務,且基於徐榮田係會計師,在處理清算程序之相關財務表冊,自屬其專業能力之範疇,應可較他人更易於整理相對人尚隆公司之財產狀況,為此請求選任徐榮田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尚隆公司之清算人,應符合其公司清算程序之利益等語。

二、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第82條前段、第84條第1 項、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可知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於必要時,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將其解任,但就清算人之產生,倘章程另有規定或曾經股東決議者,即從其規定或決議,若其章程無規定或股東未決議另選任者,即以其公司全體股東為當然清算人,並無待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僅於公司全體股東均不能擔任清算人,且章程未訂定清算人,股東復未決議另選清算人時,利害關係人始得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准聲報清算人函、延展清算期日函、100 年度司字第40號、102 年度司字第3 號裁定、裁定確定證明書、臺南市政府函及尚隆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各1 件為證,核屬相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209 號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卷查對無誤,堪信為真實。又查本院將本件聲請狀繕本送達相對人劉書映之住所,並命其於5 日內表示意見,亦因查無其人,而經送達機關退回本院乙節,亦有本院送達證書、相對人劉書映戶籍資料各1 件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劉書映就任相對人尚隆公司之清算人後,迄今尚未清算完結,且其自104 年1月間起即有遷移不明而未再進行相對人尚隆公司任何清算事務之情事。是以相對人尚隆公司解散迄今已4 年餘,相對人劉書映於100 年間聲報就任相對人尚隆公司之清算人,迄未辦畢法定清算事務,且已經遷移不明致未繼續執行其清算人職務,自有損害該公司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而聲請人為尚隆公司之股東,與尚隆公司是否清算完結即有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劉書映已不適任相對人尚隆公司之清算人,堪以採信。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劉書映擔任相對人尚隆公司之清算人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聲請人雖請求另選任徐榮田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尚隆公司之清算人云云。惟查相對人尚隆公司之股東僅聲請人及相對人劉書映,其公司章程亦未訂定該公司清算人之產生方式等情,有相對人尚隆公司之變更登記表1 件附於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209 號事件卷及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尚隆公司章程影本1 件在卷可稽;又相對人劉書映既已遷移不明,可認相對人尚隆公司之股東亦無另選任其清算人之情事,則相對人劉書映擔任相對人尚隆公司之清算人職務經本院解任後,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即應由聲請人當然就任為清算人,無待法院另行選任,是本件並無公司法第81條規定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相對人尚隆公司清算人之情事,自應由身為該公司另一股東之聲請人為清算人。從而聲請人另聲請選任徐榮田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尚隆公司之清算人,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