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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7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7號

聲請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相對人
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截至民國105年6月29日止因滯欠聲請人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合計新臺幣(下同)2,961,024元,經聲請人陸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強制執行。而相對人公司前經鈞院100年度司字第42號裁定選任徐燕為臨時管理人,惟徐燕於105年4月6日死亡致無法續行強制執行程序,未免影響稅捐稽徵,爰依公司法第208條之l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係指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增訂本條,俾符實際。是公司法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規定,於公司董事因事實(死亡、受監護宣告)或法律(辭職或當然解任)之因素致無法召開董事會,或公司董事全體或大部分遭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而剩餘董事消極不行使職權等影響公司業務運作嚴重,且該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復致公司業務停頓而有受損害之虞,影響股東權益或國內經濟秩序時,即符合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次按公司法第208條之1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表明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並釋明之,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利害關係人即得依前揭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之董事之任期均已於99年12月20日屆滿,經主管機關經濟部限期於100年2月25日前改選,確未改選,故上開董事已於100年2月26日當然解任,致聲請人無從送達相關法院強制執行文書予相對人公司,聲請人乃向本院聲請選任相對人公司臨時管理人,經本院100年度司字第42號選任徐燕為臨時管理人,惟徐燕已於105年4月6日死亡,致聲請人無法續行強制執行程序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欠稅查詢情形表、查詢戶政死亡通報資料、本院100年度司字第42號裁定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5-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字第42號卷宗核閱無訛及有臺南市政府105年7月25日府經工商字第10506533590號函暨所檢附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12-15頁)為證,堪信為真實。是相對人公司既因臨時管理人徐燕死亡而不能執行職務,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而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稅款債權人,自屬利害關係人,聲請人為保障相對人公司之權益,及國家稅收之正常課徵,自有聲請法院為相對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合於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又本院函詢聲請人推舉合適並有意擔任相對人公司臨時管理人者數名,惟聲請人函復本院以「聲請人並無適合並有意願人選」,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05年8月16日南區國稅臺南服管字第1050072000號函(見本院卷第21頁)在卷可稽,故本院考量相對人公司之最佳利益,審酌律師受有法律之專業訓練,嫻熟相關之法律程序,對於臨時管理人依法應盡之職務及義務,當較一般未受法學訓練之民眾更為明瞭,如選任律師為臨時管理人,應有利於後續之處理,且律師之行止受律師法之規範,其執行臨時管理人之職務,更能公正適法,以相對人公司之最佳利益為考量及代表該公司行使權利,認宜以律師擔任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為適當。爰依臺南律師公會之推薦,選任本院轄區內且有意願之執業律師林瑞成(見本院卷第31頁公務電話紀錄),擔任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並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確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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