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楊智元 相 對 人 大億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鼎丸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南市○○區○○路○○○號十八樓,公司統一編號:八六八一0八二四)為大億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大億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3 年6月11日經鈞院以南院崑民郡103年度司司字第63號函准予清算人就任備查,並經103年10月31日及104年4月21日南院 崑民郡103年度司司字第63號函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104年10月31日在案。清算人楊智元於104年10月31日完結清算,依 公司法第331條規定,造具清算期間內各項表冊,送經監察 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於104年11月17日股東會承認 清算人所造具各項表冊,而經鈞院准予清算完結。又相對人於103年5月20日經股東會決議選任鼎丸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公司簿冊保管人。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 定,聲請指定鼎丸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公司清算終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楊智元即相對人大億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已將該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財產目錄向法院聲報,經本院於105年1月22日以南院崑民郡104年度司司字第156號函准予清算程序完結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年度司司字第156號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又聲請人徵得鼎丸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並經相對人於103年第2次股東臨時會議決議通過,由鼎丸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乙節,亦有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56號清算終結事件卷附之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紀錄1份可查。是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爰指定鼎丸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