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張郁昇
- 原告李俊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李俊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奕榮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 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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