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9號
- 聲請人
- 李俊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奕榮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奕榮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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