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張郁昇
- 原告李俊孝
- 被告奕榮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李俊孝 相 對 人 奕榮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李俊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奕 榮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業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經本院以 南院崑民映104年度司司字第114號函准予聲請人就任清算人備查。聲請人已於104年12月29日完結清算,依公司法第331條規定,造具清算期間內各項表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於105年1月14日股東會承認清算人所造具各項表冊,而經本院准予清算程序完結備查。又相對人於105 年1月14日經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 。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清算 終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相對人之清算人主張其已將該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表冊向法院聲報,經本院於105年5月4日以南院崑民映105年度司司字第13號函准予清算程序完結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司司字第13號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又相對 人於105年1月14日股東臨時會議決議,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乙節,亦有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3 號清算終結事件卷附之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紀錄1份可參。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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