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03號債 權 人 洪慈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其狀內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核與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網站查詢結果猶有未合。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月2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該公司之現任法定代 理人及其公司登記資料,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依前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