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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8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87號

債權人
暘晟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平

非訟代理人 唐乙仁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謝佩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佩玲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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