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222號債 權 人 葵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堂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鴻州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鴻州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許鴻州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 同年10月1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