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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92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920號

債權人
蔡清吉
債務人
光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伍拾萬元②參拾柒萬伍仟元③壹佰萬元,及自民國①②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③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3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前述支票並無利息約定之記載,且其提示日(即退票日)各為民國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105年8月31日,則債權人可得請求之利息,即為自前揭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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