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7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700號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康榮洲
- 債務人
- 展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富三
人
兼法定代理 蔡黃秋霞(清算人)
人
一、債務人展誌有限公司、蔡黃秋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展誌有限公司、蔡黃秋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經查,債務人蔡富三已於民國101年4月23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