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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91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918號

債權人
台南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士貴
債務人
中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遇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玖萬陸仟伍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0918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發  票  日│提示日│││││(新臺幣)││││├──┼──────┼────────┼─────┼─────┼──────┼───────┤│001 │中楠企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582,750元 │ZY7761725 │105年4月15日│105年4月15日 │││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行│││││├──┼──────┼────────┼─────┼─────┼──────┼───────┤│002 │中楠企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582,750元 │ZY7761726 │105年5月15日│105年5月16日 │││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行│││││├──┼──────┼────────┼─────┼─────┼──────┼───────┤│003 │中楠企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582,750元 │ZY7761727 │105年6月15日│105年6月15日 │││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行│││││├──┼──────┼────────┼─────┼─────┼──────┼───────┤│004 │中楠企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582,750元 │ZY7761728 │105年7月15日│105年7月15日 │││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行│││││├──┼──────┼────────┼─────┼─────┼──────┼───────┤│005 │中楠企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582,750元 │ZY7761729 │105年8月15日│105年10月11日 │││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行│││││├──┼──────┼────────┼─────┼─────┼──────┼───────┤│006 │中楠企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582,750元 │ZY7761730 │105年9月15日│105年10月11日 │││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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