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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60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606號

債權人
世哲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盛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陽汽車服務商行、蔣濟生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華陽汽車服務商行之組織型態係屬合夥,且其所在地為「南投縣○○市○○里○○路00號」,故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南投縣;另債務人蔣濟生之戶籍地址亦為南投縣○○市○○里○○路00號,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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