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6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606號
- 債權人
- 世哲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盛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陽汽車服務商行、蔣濟生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華陽汽車服務商行之組織型態係屬合夥,且其所在地為「南投縣○○市○○里○○路00號」,故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南投縣;另債務人蔣濟生之戶籍地址亦為南投縣○○市○○里○○路00號,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