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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74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45號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
統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黃永豐(清算人)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黃主良(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黃麗月(清算人)
債務人
紀明杏

一、債務人統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紀明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壹仟叁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債務人黃永豐已於民國99年9月6日出境,並於101年10月5日為遷出國外之登記,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對其送達應向國外為之,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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