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97號聲 請 人 金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村根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票號為AE2116990、AE2116960號支票2 紙聲請公示催告,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經 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此項通知已於105年5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