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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鄧翼正、童兆勤、李鐘培、曾國烈、王子德、周添財、李彬、陳建平、魏寶生、羅五湖

  •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啟鵬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蘭雰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被告
    王娟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債 務 人 王娟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啟鵬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3,982元(各期均含分期 清償之保單解約金14元)、第72期當期清償14,021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53元),另於分別於每年度3月份當期增加清償年終獎金13,675元,並於每年度12月份當期增加清償其他獎金(含激勵獎金、端午獎金、生產獎金及中秋獎金)14 ,149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173,687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 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任職於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技術員,做2日 休2日,每月工作日數約為15日,每日工時12小時,公司並 無全勤津貼,加班亦非常態,惟固定發放伙食津貼,過去3 年均有發放年終、端午及中秋獎金,惟並未保障發放數額。績效獎金則須視主管考核而定,非固定薪資。輪班津貼亦須依排班狀況,有輪值夜班者方有輪班津貼,債務人平均每月薪資30,069元(包含本薪、伙食津貼、平均受領之輪班津貼、績效獎金及工作津貼,並已扣除勞健保費用及福利金2,303元),有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105年4月1日及所附債務人103年11月至105年3月薪資明細及福利津貼明細、本院105年4月21日公務電話紀錄、債務人105年4月6日陳報狀、同年4 月11日陳報狀及所附在職證明書等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復查,債務人之母王李彩鳳(現年約60歲)已近法定強制退休年齡,102、103年度均無任何所得資料,名下除郵局存款約520元外,再無其他財產,現無工作,亦未受領任何社會津 貼或補助,則依王李彩鳳之年齡及勞動力等客觀條件以觀,殊難期待其可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獲取可足自給收入,應認其確有受債務人扶養必要。又債務人之父王錦昆(現 年約69歲)已逾法定強制退休年齡,仰賴國民老年保險老年 年金給付每月4,097元生活,惟該年金數額尚無法自給,就 不足額部分尚仰賴債務人扶養,當無法期待其分擔王李彩鳳之扶養費用。則考量王李彩鳳、王錦昆共育有四名子女(債 務人、債務人兄長王重義、王政賢、債務人之姐王菁菁), 債務人之兄姊收入水準及財產狀況均未優於債務人,是債務人主張每月支出母親扶養費用1,770元、父親扶養費用747元,餘則由其兄姊承擔,應屬合理,有債務人及其父母、兄姊戶籍謄本、102年至10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投保單位、金額查詢資料、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回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回函、債務人105年4月6日陳報狀、 同年5月13日陳報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附於本 卷可憑。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16,101元(債務人雖於所提更生方案中登載每月支出 總額為18,404元,然其中2,303元係勞健保自負額及福利金 ,核該等費用係債務人維繫基本勞動條件及健康生活之支出,且於薪資核發時即遭預扣,顯非債務人可自行運用,當不宜列入酌留開支,而核算後債務人實際酌留金額僅係16,101元,有說明之必要),雖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5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財政部公告之105年 度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16,101元【11,448+( 7, 083÷4)+( 7,083-4,097)÷4=13,965】,然查債務人名下 並無不動產而需與父母、大哥共同租賃房屋使用,每月租金總額6,500元,因大哥為建築臨時工人,按日計薪,有工作 才有收入,是兩人協議由債務人負擔其中5,000元,餘則由 大哥負擔,此有債務人所提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正本、債務人105年4月6日陳報狀等在卷可參。審酌債務人分擔 租金數額並未超逾台南市租屋市場行情,亦合於其與兄長之收入比例,租金支出應認必要且合理,債務人酌留費用僅足維持自身及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另同意將其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解約金1,047元列入更生方案各期清償(第1期至第71期 每期清償新台幣14元、第72期當期則清償53元),亦有南山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4月15日函、債務人105年5月13日陳報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可資為證。債務人復同意每年提撥年終獎金(每年約為27,050元)及其他獎金( 含激勵獎金、端午獎金、生產獎金及中秋獎金,每年合計為28,298元)各二分之一數額分別於當年度3月、12月份清償,亦有債務人105年5月13日陳報狀所附更生方案等件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末查,債務人名下除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2年至10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1,047元(即保單解約金)。再 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760,011元,亦有債務人102年至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稽,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受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約319,932元【依內政部或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2、103 及10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予受扶養神扶 養免稅額計算:〈10,244元+( 6,834÷4) +( 6,834-父親國 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3,944)÷4〉×3+〈10,869元+(7,083÷ 4) +( 7,083-3,944)÷4〉×21×24=319,932】,扣除後所 得之數額為440,079元(760,011元-319,932=440,079)。 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1,173,687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而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具狀表示反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前揭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應將年終及其他獎金全數提列清償,方得謂已盡力清償;且債務人支出非無撙節空間,應以104年度最低基本生活費用 10,869元之標準認列;債務人年僅35歲,尚有相當勞動年限,尚非無完全清償債務之可能,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百分之28,48,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債務人每月工作日數為15日,每日工時12小時,採月薪制計薪,伙食津貼及本薪為固定給付項目,無全勤津貼,工作津貼、輪班津貼、績效獎金則非固定給付項目,概員工僅輪值夜班方可受領輪班津貼,目前表定3個月輪一次夜班,績效獎金則須視主 管考核決定,工作獎金則為每日120元,按班表上班日核算 。員工加班並非常態。公司原則上均會發放年終、端午及中秋獎金,然須視營運狀況方發放生產或激勵獎金,債務人於104年受領年終獎金約27,050元、其他獎金(含激勵獎金、生產獎金、端午獎金及中秋獎金)28,298元,其平均月收入約30,069元(含本薪、伙食津貼、平均受領之輪班津貼、績效 獎金及工作津貼,並已扣除勞健保費用及福利金2,303元) ,有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105年4月1日及所附債務人103年11月至105年3月薪資明細及福利津貼明細、本院105年4月21日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足稽,堪認債務人所陳報之薪資、獎金收入核與真實相符;又本件債務人可否領取輪班、工作津貼及領取金額多寡,須視公司排班班表而定,非由債務人個人意志或勞動意願所得掌控,且任職公司是否因營運績效良好而發放生產或激勵獎金、發放數額為何等,亦係取決於個別企業考量營運狀況、企業文化、獲利前景等各項因素所為之綜合決定,尚不受經驗法則或一般社會觀念之拘束。本件債務人已同意將非固定薪資給付項目之輪班津貼、績效獎金、工作獎金等項之月平均受領金額列為收入,復願將生產及激勵獎金列入其他獎金之一部核算,並提撥相當數額用以清償,當認已充分展現更生誠意;再考量債務人於所提更生方案中之各項開支明細本僅為預估數額,其除支應個人開支外,另需扶養父母兩人,則債務人於扣除提撥獎金數額後所酌留之金額本可作為其因應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突增開銷之來源,避免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因處生存邊緣而再度造成履行更生方案困難。綜上,債權人尚不得單純僅以債務人未將年終或其他獎金全額清償債務,即指摘債務人有未符盡力清償要件。 ㈡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要生活費用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且衛生福利部公告105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 活費用應係11,448元,債權人指摘應以104年度最低生活費 用標準(10,869元)檢視債務人支出之合理性,明顯無視通貨膨脹與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年上漲致始債務人實質購買力下降,生存壓力倍增,枉顧債務人基本生存權益,自無足採,合先敘明。再觀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與父母及兄長共同租屋住用,每月租金為6,500元,其分擔其中5,000元,業如前述,衡酌債務人前揭租金支出既未與台南市一般租屋市場行情背離,復與各同住者收入能力相符,應認房租支出屬合理必要。且債務人於所提更生方案列載之伙食、交通、通信與其他各項費用,均未逾合理範疇,並無奢侈浪費之嫌。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與扶養親屬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所陳,尚難憑採。 ㈢又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查本件債務人收入扣除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連同名下保單解約金及年終與其他獎金二分之一數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等,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配表所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1)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3,982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14元),共71期。 │ │(2)第72期:當期清償新臺幣14,021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53元),共1期。 │ │(3)年終獎金:每年度3月份當期清償,每期清償新臺幣13,675元,共6期。 │ │(4)其他獎金(含激勵獎金、端午獎金、生產獎金及中秋獎金):每年度12月份當期清償,每期清償 │ │ 14,149元,共6期。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 │ │ 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 │ 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4,120,384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1,173,687元 │ │5、清償成數:28.48%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 │ │ 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 │ │ │ │ │ │ │其他獎金│ 6年 │ │ │ │ │ │ │ │ │(含激勵 │總清償額 │ │ │ │ │ │第1期至 │ 第72期 │年終獎│獎金、端│ │ │ │ │ │ │第71期 │ │金 │午獎金、│ │ │ │ │ │ │(共71期)│(共1期) │(共6期│生產獎金│ │ │ │ │ │ │ │ │) │及中秋獎│ │ │ │ │ │ │ │ │ │金,共6 │ │ │ │ │ │ │ │ │ │期) │ │ ├──┼──────┼─────┼────┼────┼────┼───┼────┼─────┤ │ 一 │台新國際商業│ 973,512 │ 23.63% │ 3,304 │ 3,313 │3,231 │ 3,343 │277,341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二 │滙誠第二資產│ 864,007 │ 20.97% │ 2,932 │ 2,940 │2,868 │ 2,967 │246,122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三 │中國信託商業│1,000,800 │ 24.28% │ 3,395 │ 3,404 │3,320 │ 3,435 │284,979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四 │滙豐(台灣)商│ 102,446 │ 2.49% │ 348 │ 349 │ 340 │ 352 │ 29,209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五 │玉山商業銀行│ 83,352 │ 2.02% │ 282 │ 283 │ 276 │ 286 │ 23,67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六 │億豪管理顧問│ 10,598 │ 0.26% │ 36 │ 37 │ 36 │ 37 │ 3,03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七 │遠東國際商業│ 493,836 │ 11.99% │ 1,677 │ 1,681 │1,640 │ 1,697 │140,77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八 │遠傳電信股份│ 28 │ 0% │ 0 │ 0 │ 0 │ 0 │ 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九 │大眾商業銀行│ 259,630 │ 6.3% │ 881 │ 884 │ 862 │ 891 │ 73,95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十 │凱基商業銀行│ 327,191 │ 7.94% │ 1,110 │ 1,113 │1,086 │ 1,124 │ 93,18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十一│勞動部勞工保│ 4,984 │ 0.12% │ 17 │ 17 │ 16 │ 17 │ 1,422 │ │ │險局 │ │ │ │ │ │ │ │ ├──┴──────┼─────┼────┼────┼────┼───┼────┼─────┤ │ 合 計 │4,120,384 │ 100% │13,982 │14,021 │13,675│14,149 │1,173,687 │ │ │ │ │ │ │ │ │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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