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臺南市關廟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榮哲
- 相對人
- 陳桐輔
- 債務人
- 甲統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 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 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甲統建設有限公司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6,6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3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甲統建設有限公司於104年4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20,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6年4月1日止,按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如未按期清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甲統建設有限公司自104年9月30日後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0,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甲統建設有限公司雖於104年12月8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信託登記予相對人陳桐輔,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 1件、往來明細查詢、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編號├───┬────┬───┬──┤ ├────┤權利││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永康區 │大灣段│7295│田│550.0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