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63號聲 請 人 光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樹 非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非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相 對 人 林玉梅 債 務 人 昱邦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青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玉梅為擔保債務人昱邦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8月17日所立代理業務契約發生之債 務,設定17,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8月16日,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4,662,962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還款協議書、代理契約書、代理證書、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應收帳款等影本各1件、臺灣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 │臺南市│ 新市區 │ 永安段 │743 │建│63.62 │全部 │ │001 ├───┴────┴────┴──┴─┴────┴────┤ │ │重測前:新店段246-3地號 │ ├──┼───┬────┬────┬──┬─┬────┬────┤ │ │臺南市│ 新市區 │ 永安段 │747 │道│6.95 │全部 │ │002 ├───┴────┴────┴──┴─┴────┴────┤ │ │重測前:新市段000000地號 │ ├──┼───┬────┬────┬──┬─┬────┬────┤ │ │臺南市│ 新市區 │ 永安段 │748 │建│48.77 │全部 │ │003 ├───┴────┴────┴──┴─┴────┴────┤ │ │重測前:新市段00000地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