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 聲請人
- 吳良卿
- 聲請人
- 鄭錦淵
- 相對人
-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崑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5年1月2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債權額比例:聲請人吳良卿、鄭錦淵各2分之1)。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善化區 │北子店段│二小段 │729 │建│83.00 │全部│└──┴───┴────┴────┴────┴──┴─┴────┴──┘┌─────────────────────────────────────────┐│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建│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範││ │號│ │ │ │ │ │ │ │單│ │ │單│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 │10│臺南市善化區│臺南市善化│2層樓房 │32│49│13│95│平│加強│2.│平│全││ │2 │北子店553號 │區北子店段│加強磚造│.8│.7│.0│.6│方│磚造│18│方│ ││ │ │ │二小段729 │ │4 │2 │5 │1 │公│ │ │公│ ││ │ │ │地號 │ │ │ │ │ │尺│ │ │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