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07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蕭鼎宗 相 對 人 林泰成 債 務 人 聯盛鑫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泰成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聯盛鑫鋼鐵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1年9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聯盛鑫鋼鐵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林泰成及第三人林美貞為連帶保證人,於104年1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4, 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5年6月1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 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聯盛鑫鋼鐵有限公司自105年5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213,380元及 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 本1件、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放款明細資料查詢、 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 明文。是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經為形式上之審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僅限3,000,000元,不及於債務人聯 鑫鋼鐵有限公司逾此部分所積欠之債務,併予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307號│ ├──┬───────────────┬─┬────┬──┤ │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 │001 │臺南市│鹽水區 │田寮段│1566│田│2087.00 │全部│ ├──┼───┼────┼───┼──┼─┼────┼──┤ │002 │臺南市│鹽水區 │田寮段│1567│田│2087.00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