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40號聲 請 人 黃烏絲 相 對 人 芸林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債務人 林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林素貞於民國100年9月5日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到 期日為103年9月22日之本票乙紙,債務人林素貞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約定清償日期為 103年9月22日,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林素貞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債務人尚欠本金20,000,000元。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03年7月31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3件等 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登記謄本所載,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其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均為「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民國100年9月23日所訂契約之承購機械票款之擔保」,然本件聲請人係提出發票日為100 年9月5日之本票作為債權證明文件,與抵押權登記內容已有不符。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是本件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雖與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不符,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340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地│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下│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 │001 │14│臺南市北區公│臺南市北│4層樓房 │19│19│平│10分之│ │ │50│園路862巷3號│區實踐段│鋼筋混凝│.8│.8│方│6 │ │ │ │地下層之1 │944地號 │土造 │7 │7 │公│ │ │ │ │ │ │ │ │ │尺│ │ └──┴─┴──────┴────┴────┴─┴─┴─┴───┘ ┌─────────────────────────────────┐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340號│ ├──┬─┬──────┬────┬────┬───────┬───┤ │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地│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下│ │ │ │ │ │號│ │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 │ ├──┼─┼──────┼────┼────┼─┼─┼─┼─┼───┤ │002 │14│臺南市北區公│臺南市北│4層樓房 │87│12│13│平│10分之│ │ │51│園路862巷3號│區實踐段│鋼筋混凝│.3│13│00│方│6 │ │ │ │地下層之2 │944地號 │土造 │5 │.3│.7│公│ │ │ │ │ │ │ │ │7 │2 │尺│ │ └──┴─┴──────┴────┴────┴─┴─┴─┴─┴───┘ ┌───────────────────────────────┐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340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二│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 │003 │14│臺南市北區公│臺南市北│4層樓房 │84│84│平│10分之│ │ │67│園路862巷3號│區實踐段│鋼筋混凝│0.│0.│方│6 │ │ │ │2樓之1 │944地號 │土造 │63│63│公│ │ │ │ │ │ │ │ │ │尺│ │ ├──┴─┴──────┴────┴────┴─┴─┴─┴───┤ │共有部分:實踐段1452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39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