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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曾凱盟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曾玉舜曾凱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93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王怡仁 相 對 人 張曾玉舜 債 務 人 曾凱琳 富億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凱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 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 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曾凱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富億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 )1,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 132年 2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富億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102年2月27日邀同第三人曾凱盟、債務人曾凱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7年2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富億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自105年1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70,22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曾凱琳雖於 103年12月10日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張曾玉舜,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 1件、借款契約影本1件、放款歸戶明細查詢、交易明細查 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93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 │001 │臺南市│永康區 │龍潭段│1456│建│123.68 │全部│ ├──┴───┴────┴───┴──┴─┴────┴──┤ │重測前:蜈蜞潭段752-14地號、面積123.76平方公尺 │ └────────────────────────────┘ ┌──────────────────────────────────────────┐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93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範│ │ │號│ │ │ │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 │001 │52│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4層樓房 │70│58│58│22│21│平│鋼筋│9.│平│全│ │ │8 │龍國街319號 │康區龍潭│鋼筋混凝│.9│.7│.7│.1│0.│方│混凝│48│方│ │ │ │ │ │段1456地│土構造 │8 │0 │0 │8 │56│公│土構│ │公│ │ │ │ │ │號 │ │ │ │ │ │ │尺│造 │ │尺│部│ ├──┴─┴──────┴────┴────┴─┴─┴─┴─┴─┴─┴──┴─┴─┴─┤ │重測前:蜈蜞潭段7087建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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