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4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460號
- 聲請人
- 楊驛翔
- 相對人
- 建南機械鑿井工程行
- 相對人
- 建井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並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1紙,已載明付款地為臺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弄00號四樓,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