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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928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928號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王瑞賓即兄弟企業社
相對人
王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其付款地記載為「台北市○○區○○路000號5樓」,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說明,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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