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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瑞賓即兄弟企業社法人王瑞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928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王瑞賓即兄弟企業社 相 對 人 王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其付款地記載為「台北市○○區○○路000號5樓」,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說明,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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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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