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63號
- 聲請人
- 南協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侑達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吉祥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第66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號碼CH108356、票面金額新臺幣8,574,393元、發票日期民國96年3月12日之本票,本院已於104年4月30日以104年度司票字第510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並已於104年6月1日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業據本院調卷查明無誤,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本件聲請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