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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6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68號

聲請人
青山蘭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青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司執全字第210號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已判決確定,聲請人為取回擔保金,爰依法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經聲請人按相對人公司登記之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無此公司為由退回,無從送達,爰將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通知函、退回信封等為證。

二、按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相對人最後住所地為 新北市○○區○○路00號17樓之3,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即應向相對人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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