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51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51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周培森
相對人
得瑞發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進發
相對人
陳金雀

       蔡翰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六○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肆佰柒拾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假扣押事件,前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436號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470萬元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以104年度存字第60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該登錄債券即將到期,為辦理還本付息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代之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4年度司執全第291號(含 104年度司裁全字第436號)假扣押卷及本院104年度存字第608號擔保提存卷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擔保物與原提供之擔保物價值亦屬相當,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