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4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11號
- 聲請人
- 天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謝秀霞
- 聲請人
- 胡吉
- 相對人
-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謀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一0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等前遵本院104年度司智裁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撤銷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2,0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0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簽具同意書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份,同意聲請人等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04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系爭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4年度司智裁全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105年度存字第104號提存書、取回提存物同意證明書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54號(含本院104年度司智裁全字第1號)假扣押卷及本院 105年度存字第104號提存卷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