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吳明田、王冠智
- 原告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00號聲 請 人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相 對 人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一00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又該款所謂「訴訟終結」, 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92年度台抗字第3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873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166,000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003號提存事件提存後,業經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501號執行假扣押在案。茲因該假扣押執行標的之部分,業經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假扣押裁定亦經聲請人撤銷,訴訟可謂終結。且聲請人業已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 104年度司裁全字第873號民事假扣押裁定、104年度存字第1003號提存書、104年度司裁全聲字第75號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4年度司聲字第 783號限期行使權利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501號(含 104年度司裁全字第873號)假扣押卷、104年度存字第1003號擔保提存卷、 104年度司裁全聲字第75號撤銷假扣押卷、104年度司聲字第783號限期行使權利卷等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又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聲請人聲請本院 104年度司裁全聲字第75號裁定撤銷之,故可謂訴訟終結。聲請人聲請本院104年度司聲字第783號裁定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存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前揭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王佳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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