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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謝松庭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嘉欽
  • 被告
    星橋企業社法人謝欣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44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嘉欽 相  對  人 星橋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人 謝松庭 相  對  人 謝欣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一三四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假扣押事件,前依本院 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090號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280萬元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以 104年度存字第134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該登錄債券即將到期,為辦理還本付息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代之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4年度司執全第679號(含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090號)假扣押卷及本院 104年度存字第1342號擔保提存卷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擔保物與原提供之擔保物價值亦屬相當,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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