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8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839號
- 聲請人
- 郭俊忠即辜昇一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高辜秀琴即辜昇一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陳辜秀英即辜昇一之繼承人
- 相對人
- 江淑卿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陳淑貞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82年度全字第17號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假扣押債權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霸公司)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債務人辜昇一之財產,經本院以82年度全字第17號裁定,准力霸公司提供擔保後,對於辜昇一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82年度執全字第13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辜昇一之財產。嗣被繼承人辜昇一於民國(下同)83年5月11日死亡,聲請人郭俊忠、高辜秀琴、陳辜秀英等三人為其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本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查詢回函等為證。又力霸公司於99年5月4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98年度破字第81號宣告破產,並經以99年執破字第7號裁定選任陳淑貞律師、江淑卿律師為力霸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故列上開破產管理人為相對人。茲因相對人或力霸公司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假扣押債權人力霸公司為保全其對假扣押債務人辜昇一等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82度全字第17號裁定准力霸公司提供擔保後,就辜昇一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經本院以82年度執全字第13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扣押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82年度執全字第13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內含本院82年度全字第17號假扣押裁定事件)卷宗審核無訛,惟力霸公司與辜昇一及同案債務人毛三期、毛永祥即永福行間就前開假扣押裁定之本案業向臺北地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經臺北地院82年度訴字第1443號判決辜昇一等三人全部敗訴確定,有臺北地院函暨函附該院82年度訴字第1443號民事判決原本影本一份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一紙附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及第85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