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1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瑞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秋萍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