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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62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富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1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瑞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秋萍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62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