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23號
- 聲請人
- 徐永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徐如婷間宣告停止親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停止親權等事件,係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後,才得以提起本件聲請,聲請人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徐如婷間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全部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上均影本)為證,並有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徐如婷間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