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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08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楊佳祥

聲請人
即被告
賴清祥
相對人
即原告
鄭賴秀菊
代理人
鄭義繼
相對人
即被告
陳偉群

陳儀珊

王賴秀蘭

賴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聲請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成立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基於同一法理,和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時,亦得類推適用,由法院以裁定更正。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8號和解筆錄第三項「土地部分」為誤載,應更正為「土地建物部分」等語。

三、經查:

(一)衡以和解內容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乃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所為,因顯然錯誤客觀上一望即知,不影響和解本旨,故僅以程序上之裁定更正即可,惟和解既然已經成立,此時所謂顯然錯誤,必是指兩造均不爭執之事項,或無涉兩造間之實體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如果涉及兩造間之實體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兩造仍有爭執之事項,自無許法院以程序上裁定更正之理。

(二)稽之上開聲請人主張雙方間於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8號所成立之和解筆錄有顯然錯誤,應將系爭和解筆錄第三項「土地部分」更正為「土地建物部分」一節,為相對人即原告鄭賴秀菊所爭執,基此,聲請人主張事項並非單純之顯然錯誤,無從以裁定更正。

(三)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於法上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8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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