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建字第13號
- 原告
-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家銘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玄儒律師
- 被告
- 澤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雯
- 訴訟代理人
- 黃郁婷律師
陳柏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柒佰參拾壹萬柒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以新臺幣柒佰參拾壹萬柒仟參佰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乃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有牽連關係而言。舉凡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雙方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查原告主張兩造間有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4,741,475元,而被告於民國105年7月18日具狀提起反訴(見本院卷一第25頁),主張兩造已合意終止承攬契約,並依民法第179條、第495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及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7,572,839元,堪認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相牽連,揆諸前開說明,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時原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7,572,839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25頁),嗣於審理中變更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7,719,839元,及自105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195頁背面),上開反訴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反訴被告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按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9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於106年4月20日言詞辯期日主張就本院106年2月6日協商兩造整理不爭執事項第13點關於二次工程未施作範圍部分為撤銷自認,繼於106年5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主張就撤銷自認二次工程,主張已施作並以該部分取得之工程款為抵銷反訴原告之請求之抗辯。惟查,原告於本訴請求工程款範圍,本未包含有二次工程款之請求,且於起訴後,亦取得被告提出之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知悉鑑定報告書鑑定各項工程數量之結果,復經本院於105年11月24日就鑑定報告書鑑定之各項工程數量,逐一與兩造確認後,原告就二次工程部分當庭表示不爭執,本院復彙整前開庭不爭執事項,發函通知兩造表示意見,經原告於105年12月31日收受本院通知函文,並未具狀或於次言詞辯論期日即106年1月5日當庭表示爭執,本院乃於106年2月6日就前開函文通知之爭點整理內容,再與兩造協商確認,原告就鑑定報告書就二次工程記載工程數量仍不爭執,此有前開言詞辯論筆錄及本院通知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83頁,卷㈡第13至16、42頁),且並未為抵銷之抗辯。再者,反訴原告即被告就二次工程鑑定報告書列入已施作部分,同意列為系爭工程施作價值範圍,如原告就二次工程款另為請求,被告將不會主張業已支付應予扣除,自與原告是否於本院撤銷自認二次工程未施作之範圍,與本案兩造本、反訴之請求不生影響。又原告於106年5月18日為抵銷之抗辯,惟就系二次工程施作範圍、數量、價值及抵銷之金額,並未見原告具體陳明主張,顯有延滯訴訟之意圖,且有礙本件訴訟之終結及被告即反訴原告攻擊防禦之權利,揆諸前揭規定,自無從准許而應予駁回之,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本訴部分
㈠原告主張:
1.兩造於104年3月31日訂立新建工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承攬契約),約定由原告承攬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上興建地上3層1幢1棟1戶廠房(下稱系爭工程),總價3,400萬元(未稅),被告按進度階段比例付款。原告於105年2月26日取得105南工使字第00491號使用執照後,向被告請領第九期消防檢查合格工程款200萬(未稅)及第十期取得使用執照工程款100萬,合計工程款315萬元(含稅),被告竟拒不付款。又第一階段至第八階段工程款其中1,451,475元及排水聯審代墊款14萬元,合計1,591,475元,被告亦尚未給付原告,總計被告共積欠原告4,741,475元之工程款。原告乃以105年3月16日台南成功路郵局710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給付工程款,被告竟以依約系爭工程應於104年10月31日完工、工程進度嚴重落後為由,拒不付款。系爭承攬契約雖經被告於105年4月7日發函終止,然承攬契約在終止前,仍屬有效,承攬人即原告業已完成之工作,仍得本於承攬契約之約定請求工程款,定作人即被告有給付報酬之義務。又因在終止前,原承攬契約既仍屬有效,是此項定作人應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自應包括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積極損害)及所失其就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消極損害)。為此,依民法第490條、第491條、系爭承攬契約第2條第1項、第4條及民法第511條,擇一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4,741,475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系爭工程使用執照之取得,涉及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之道路排水系統聯審(下稱排水聯審)申請,非屬承攬工作範圍,而請領使用執照前,被告須先取得臺南市政府排水聯審審查核可,因被告指定之排水路線有問題,無法取得地主同意書,致無法取得排水聯審審查核可,被告自知理虧,於105年1月多次會議中表示其可取得排水聯審核可時點,展延使用執照取得時間。依105年1月5日會議記錄記載:「3.視1/6排水聯審驗收,再議使用執照取得時間4、建築師費用,澤雷尚未付費至九成,建築師可能不出竣工圖,影響到使用執照取得」;105年1月13日會議記錄記載:「3.…1/14排水聯審覆查,若順利預計1/31取得排水聯審合格函」;2016年(誤繕為2015年)1月20日會議記錄記載:「3.排水聯審1/21建築師與主辦審核圖面,預計1/31完成審核,使用執照預計2/21取得」;105年(誤繕為106年)1月26日會議記錄記載:「1.排水聯審預計1/31取得合核函。2.使用執照澤雷希望東設於2/21前取得」。可知原告多次於工程會議中,催告原告應盡速取得排水聯審審查核可,且兩造於上開會議中,有決議由被告於105年1月31日完成排水聯審核可,原告於105年2月21日取得使用執照,即兩造就使用執照取得時間重新達成合意為105年2月21日。
3.被告於105年1月底取得排水聯審審查核可,原告隨即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使用執照,然因105年2月6日臺南發生大地震,行政機關全員投入救災重建工作,致影響審查作業,於105年2月26日始核發使用執照。因原告工作需被告之行為始能完成,則在被告配合完成前所延誤之工期,依承攬契約第5條第3項規定,被告應予以追加,不得認為原告延誤工期,原告無被告主張施工進度嚴重落後之情形。系爭工程若有遲延,乃可歸責於被告,非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所致。
4.兩造僅同意由反訴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辦理系爭工程數量鑑定,其他有爭議事項則留由反訴被告提起訴訟後,由法院囑託兩造同意之鑑定機關辦理,故鑑定報告中僅有「工程數量」有拘束兩造之效力。而鑑定報告以兩造議定後之總價金額與原總價金額之比例90%,採為計算實際施工完成金額,不符常情及工程慣例,該鑑定金額不得作為現場實際施工完成之工程金額之依據。又鑑定報告鋼筋耗損率偏低,與工程會關於鋼筋之相關規範不符,耗損率應以8%計算。
4.並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4,741,475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⑶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被告抗辯:
1.系爭工程由原告統包,承攬規劃設計、建築設計、文書、圖審、建築、施工均由原告負責,原告於104年10月14日傳真「工程標單」予被告,向被告請款並已取得773,470元,標單上工程名稱記載為「仁德廠-廠房新建工程建築設計.文書.圖審」,其中第1項記載為「規劃設計費」415,350元,而「規劃設計費」包含2.之記載「申請建造所需之圖說.文件」費用,且依台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第2項,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排水系統及排水方向之配置圖(即排水聯審),故排水聯審屬原告承攬範圍,因排水聯審延誤致工期延宕,自應歸責於原告。此外,上開工程標單所載之款項包含1.建築師、2.專業技師之設計、簽證等費用,故建築師係屬原告之使用人,要與被告無關。如因建築師之過失致拖延排水聯審、致拖延本件施工,原告應依民法第224條之規定,與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責任,不得將「排水聯審」推諉於建築師或被告。
2.因原告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兩造於104年10月28日至律師事務所開會,會中要求原告提出解決方案及討論違約賠償事宜,翌日即104年10月29日再次至律師事務所,作成證七(本院卷一第74、75頁)之決議,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吳家銘同意提出履約擔保,惟嗣後因原告未依據上開104年10月29日之約定提出履約保證本票,兩造於104年11月6日於律師事務所另行為證八(本院卷一第77、78頁)之決議,被告並保留追究原告逾期之違約責任,原告不得以趕工計劃表業經被告同意,而主張被告同意展延工期。又因原告一再遲延工程進度,且遲至104年12月30日仍未完工,亦未取得使用執照,故其中300萬元工程款因原告違約而無法向被告領取,而原告交予被告之履約「保證本票」則仍在被告執有之中。
3.原告施工有嚴重瑕疵,被告於105年3月18日再次通知原告應該「善意回應」,並對於原告105年3月16日之卸責之詞予以回應,嗣於105年4月7日以存證信函終止系爭承攬契約。就原告請求之工程款,被告不再主張扣除二次工程部分。
4.並聲明:
⑴原告之訴駁回。
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⑶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反訴部分
㈠反訴原告主張:
1.反訴被告施工有嚴重逾期、施工瑕疵等債務不履行之情狀,反訴原告於105年4月7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終止系爭承攬契約,經反訴被告於105年4月11日表示收受前開存證信函,系爭承攬契約於105年4月11日終止在案。
2.依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案號105-192號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第4頁第㈥點,其現場實際施工完成之工程金額為24,950,500元,足證反訴被告「已完成工程價值」為24,950,500元(未稅),含稅則為26,198,025元,但反訴原告已給付反訴被告28,200,000元,溢付2,001,975元予反訴被告,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反訴被告返還上開溢付工程款。
3.系爭鑑定報告非僅以契約單價90%鑑價,而係就反訴被告實際施工數量,依兩造約定、應受拘束之契約單價進行實質鑑定,關於「現場已施工項目、數量與金額」部分,應可採為鈞院判決之基礎。系爭工程使用5號以下鋼筋即4號鋼筋居多,鑑定報告4之15頁估價單編號㈡8、9以5%計算耗損率,符合工程會關於鋼筋之相關規範。
4.依系爭鑑定報告第3頁第㈡點所載:「…現場施工瑕疵工項之修復費用為259,870元」,足證反訴原告確實受有「修繕費用損害」259,870元(未稅),加計5%之營業稅後為272,864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及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272,864元。
5.系爭承攬契約約定系爭工程應於104年10月31日完工,惟反訴被告一再延宕,系爭承攬契約已於105年4月11日終止,依系爭承攬契約書第3條約定,每逾期一天須罰總工程款千分之一,爰請求反訴被告給付104年11月1日起計算至契約終止日105年4月11日之逾期罰款5,168,000元。反訴原告於兩造會議,有保留追究反訴被告逾期之違約責任,反訴被告不得以趕工計劃表業經反訴原告同意,而主張反訴原告有同意展延工期。另因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並無兩造於104年10月29日召開之會議紀錄,因此反訴原告不同意系爭鑑定報告關於逾期罰款金額之鑑定結果。
6.另反訴原告自訴外人鎧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鎧立公司)受讓其對於反訴被告之水電簽證費債權13萬元,及與訴外人優亦特有限公司(下稱優亦特公司)約定以147,000元受讓其對於反訴被告之同額電梯買賣(含安裝尾款127,000元及證照費2萬元債權),故依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此部分金額。依兩造之會議記錄,反訴被告係因訴外人已經施作電梯安裝,而得以取回已經簽發交付反訴原告之本票,反訴被告抗辯沒有交車、驗收與事實不相符合。
7.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自認後,非經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且係出於錯誤者,亦不得撤銷其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予以自認後,當無再行爭執餘地(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74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原證9至11為鑑定人之鑑定依據,原證9-1、10-1、11-1為鑑定人於鑑定過程中拍攝之照片,均屬鑑定報告之一部,鑑定人並依上開資料做成結論;關於鑑定報告附件8其中8之10、8之11二次施工工程,鑑定人所鑑定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於105年11月24日及106年2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均積極明確表示「不爭執」、「同意作為判決之基礎」,等同就原證9、9-1、10、10-1、11、11-1亦自認且同意作為判決之基礎。反訴被告未提出新證據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或係出於錯誤,其撤銷自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8.起訴前反訴被告有合理充裕時間將其是否有二次施工資料送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但反訴被告拒絕派人到場簽名,於鑑定技師到院就鑑定事項證訴時,反訴被告就此未提出任何質疑,迄今未提出關於數量及金額之具體證據,且反訴被告本訴部分未請求二次工程款,卻於再開辯論後之第二次開庭為抵銷抗辯,有故意延滯訴訟遲延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情事。
9.並聲明:
⑴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7,719,839元,及自105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⑵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⑶反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反訴被告抗辯:
1.按契約之終止,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嗣後歸於消滅,承攬契約在終止前,仍屬有效,承攬人業已完成之工作,仍得本於承攬契約之約定請求工程款,定作人有給付報酬之義務。反訴被告按承攬契約階段完成之工作,既經反訴原告估驗已符合工程進度與約定而付款,則反訴被告依有效承攬契約就已完成工作領得之工程款,非無法律上原因。
2.兩造已就使用執照取得時間重新達成合意為105年2月21日,反訴原告於105年1月底取得排水聯審審查核可後,反訴被告即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使用執照,然因105年2月6日臺南發生大地震,行政機關全員投入救災重建工作,致影響審查作業,至105年2月26日始核發使用執照。因反訴被告工作需反訴原告之行為始能完成,在反訴原告配合完成前所延誤之工期,依系爭承攬契約第5條第3項規定,反訴原告應予以追加,不得認為反訴被告延誤工期,反訴被告無施工進度嚴重落後之情形;系爭工程若有遲延,亦因可歸責反訴原告,及非可歸責於反訴被告之事由所致。105年1月5日及1月13日、1月20日及1月26日會議記錄有明確記載再議使用執照使用期間,可證兩造對於使用執照之取得,有展延及協議取得時間,故使用執照之取得並無遲延。
3.依105年4月23日工程決算記錄:「㈡澤雷公司為本於公正、公平原則,將委託土木技師公會(第三方公證人)鑑定本工程數量,俾憑做以保存依據。…㈣東設公司將訴諸法院仲裁,仲裁決定鑑定單位,或由法院經由澤雷與東設雙方合議後決定鑑定單位」可證,兩造僅同意由反訴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辦理系爭工程數量鑑定,其他有爭議事項則留由反訴被告提起訴訟後,由法院囑託兩造同意之鑑定機關辦理,故鑑定報告中僅有「工程數量」有拘束兩造之效力。
4.反訴原告於施工數量鑑定後,再去函請求就逾期罰款金額、瑕疵修復費用事項為補充鑑定,乃未經反訴被告同意,單方事後要求鑑定,無拘束反訴被告之效力。反訴被告亦否認有鑑定報告所指逾期。又「現場施工瑕疵工項之修復費用」、「工項計價」、「工程單價計算」及「現場實際施工完成之工程金額」均非兩造同意委託鑑定事項範圍,且工程單價應依系爭承攬契約約定之單價計算,鑑定報告以兩造議定後之總價金額與原總價金額之比例90%,採為計算實際施工完成金額,不符常情及工程慣例,不足採信。
5.反訴原告主張修繕費用損害部分,係因反訴原告終止契約,致反訴被告無法收尾修補,且部分係為二次工程預留之銜接,非屬瑕疵,反訴原告以鑑定報告主張受有272,864元之損害,並無理由。
6.反訴原告受讓鎧立公司之債權130,000元,反訴被告主張就反訴原告應給付之工程款為抵銷。另反訴原告主張受讓優亦特公司債權部分,依約定優亦特公司應於電梯試車交車後經三方驗收,始得領取工程款,本件尚未交車及三方驗收,優亦特公司尚無法請求工程款,反訴被告得以就抗辯讓與人之事實對抗反訴原告。反訴原告未支付工程款,致反訴被告無款項可支付下包廠商,然反訴原告在本件訴訟中以債權讓與方式,再向反訴被告請求一次款項,顯然有重複受益或請款之情形。
7.二次工程中,「一樓夾層」已完成部分鋼構;「二樓夾層」幾乎完成,僅剩少部分未完成;「三樓(頂樓)女兒牆增高」已完成;「一樓屋頂增建工程」已完成部分圍牆增建。二次施工與反訴原告主張溢領工程款金額之基礎有關,依鑑定報告鑑定價值是26,198,025元,反訴原告主張已給付2,820萬元,惟鑑定報告關於二次施工部分之數量和金額,未計算已施作之部分,與事實不符,將影響反訴被告就反訴原告溢領工程款部分之主張及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3項規定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39號裁判要旨,反訴被告得撤銷不爭執事項第13點:「鑑定報告附件8中,鑑定人所鑑定如下所示之實際施作項目及數量,兩造同意作為判決之基礎:⑼8之10、8之11二次施工工程。」所自認之事實。反訴原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始就二次工程不再主張扣除,反訴被告前已於106年4月28日提出相關證據,證明鑑定報告就二次施工數量之疑義,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以二次工程之工程款主張抵銷,並無延滯訴訟之情形。
7.並聲明:
⑴反訴駁回。
⑵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⑶如受不利之判決,反訴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於104年3月31日訂立廠房新建工程契約,由原告承攬於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上興建地上3層1幢1棟1戶廠房,約定工程總價3400萬元,依系爭承攬契約第4條約定按進度階段比例付款,依系爭承攬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原告應於104年10月31日前完工,依系爭承攬契約第3條,如未能按規定完工,每逾期一天須罰總工程款千分之一。
㈡兩造於104年10月29日有如下之會議記錄:
1.原告同意於104年11月2日提出以下履約保證:
⑴由吳董(即吳家銘、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吳太太(即吳家銘之配偶)共同簽發票載發票日104 年11月2 日、票載金額400 萬元、未載到期日、免除作成拒絕給付證書之本票作為履約擔保(下稱本票1)。
⑵由吳董、吳太太共同簽發票載發票日104年11月2日、票載金額400萬元、未載到期日、免除作成拒絕給付證書之本票作為履約擔保(下稱本票2)。
⑶由吳董、吳太太共同簽發票載發票日104年11月2日、票載金額300萬元、未載到期日、免除作成拒絕給付證書之本票作為履約擔保(下稱本票3)。
2.被告同意於下列時間給付工程款:
⑴於原告104年11月6日提出二次施工之施工細目及施工進度表,並經王錦樹先生確認後,給付400萬元,並無條件歸還本票1。
⑵於原告104年12月6日完成電梯安裝時,給付400萬元,並無條件歸還本票2。
⑶於原告104年12月29日完成取得使用執照時,給付300萬元,並無條件歸還本票3。
3.如有非可歸責於原告之因素,致原告無法如104年10月29日提出之趕工計劃表所示之104年12月29日取得使用執照,被告同意就此部分不計違約,依然給付上開第三項所示之款項。
㈢兩造於104年11月6日有如下之會議記錄:
1.被告保留追究原告逾期之違約責任,原告不得以趕工計劃表業經被告同意而主張被告同意展延工期。
2.因原告未依104年10月29日會議記錄於104年11月2日提出履約保證本票,兩造於104年11月6日同意原告提出之履約保證如下所述:
⑴由吳董、吳太太共同簽發票載發票日104年11月6日、票載金額400萬元、票載到期日104年12月6日、免除作成拒絕給付證書之本票作為履約擔保(下稱本票1)。
⑵由吳董、吳太太共同簽發票載發票日104年12月29日、票載金額300萬元、票載到期日104年12月29日、免除作成拒絕給付證書之本票作為履約擔保(下稱本票2)。
3.被告同意於下列時間給付工程款:
⑴於原告104年11月6日提出上開本票1、本票2交良翊法律事務所蘇義洲律師保管時,給付400萬元。
⑵於原告104年12月6日完成電梯安裝時,給付400萬元,並無條件歸還本票1(誤繕為本票2)。
⑶於原告104年12月29日完成取得使用執照時,給付300萬元,並無條件歸還本票2(誤繕為本票3)。
㈣兩造會議記錄:
⒈105年1月5日「3、排水聯審1/6會勘,視1/6排水聯審驗收,再議使用執照取得時間。4、建築師費用,澤雷尚未付費至九成,建築師可能不出竣工圖,影響到使用執照取得」。
⒉105年1月13日「3、…1/14排水聯審覆查,若順利預計1/31取得排水聯審合格函」。
⒊2016年(誤繕為2015年)1月20日「3、排水聯審1/21建築師與主辦審核圖面,預計1/31完成審核,使用執照預計2/21取得」。
⒋105年(誤繕為2015年)1月26日「1、排水聯審預計1/31取得合核函。2、使用執照澤雷希望東設於2/21前取得」。
㈤原告於105年2月26日取得105南工使字第00491號使用執照。
㈥原告於105年3月16日以台南成功路郵局710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給付工程款。
㈦被告以105年4月7日仁德後壁厝郵局第22號存證信函終止系爭契約,經原告於105年4月8日收受,系爭契約已於105年4月8日終止,原告於105年4月8日自工地退場。
㈧反訴原告於105年7月15日自訴外人鎧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受讓其對反訴被告之13萬元債權,並於當日以臺南普濟存證號碼000129號存證信函通知原告,催告反訴被告於文到三日內給付。
㈨吳家銘依104年11月6日會議決議,於104年11月9日簽發到期日104年12月9日、票號4172983、票載金額肆佰萬元本票乙紙,嗣於104年12月16日由于念玉代理領回該本票。
㈩吳家銘依104年11月6日會議決議,於104年11月9日簽發到期日104年12月20日、票號4172984、票載金額參佰萬元本票乙紙。反訴原告即被告持上開本票向鈞院聲請本票裁定,經鈞院以105年度司票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確定在案。被告終止系爭承攬契約後,兩造曾協議委託鑑定機關就系爭工程業已施作之工程工項及數量為鑑定,且鑑定時系爭工程為停工狀態,被告尚未委由他人進行施工修繕前,即由鑑定機關到場鑑定。系爭工程由被告委由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該公會指定鑑定人蔡柏棋為鑑定,並於105年5月7日、10日履勘現場,該履勘期日原告曾委由員工到場。鑑定報告附件8中,鑑定人所鑑定如下所示之實際施作項目及數量,兩造同意作為判決之基礎:
⑴8之2假設工程編號1至9(但爭執備註欄記載之完成比例)
⑵8之2、8之3結構體工程編號1至12。
⑶8之3、8之4鋼構工程編號1至18,該數量已加計5%耗損率(但本訴原告爭執應加計之耗損率百分比為何)。
⑷8之4、8之5粉刷工程編號1至27。
⑸8之6雜項工程編號1至15。
⑹8之7、8之8、8之9門窗工程。
⑺8之9、8之10水電工程。
⑻8之9、8之10消防工程。
⑼8之10、8之11二次施工工程。鋼構工程編號2「鋼骨表面防火防銹面漆處理」部分,原告施作該部分工程少一度。雜項工程及門窗工程未驗收、未取得合格證明、未取得出廠證明。水電工程未送水送電、未取得出廠證明。消防工程未驗收及未取得合格出廠證明。被告未施作附件8之10消防工程編號六之28電機技師事項。原告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之工程款所指之施作工程,即為鑑定報告附件8所記載之工程,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有不當得利溢領工程款,所指之工程即為鑑定報告附件8所記載之工程。鑑定報告7之5編號3所載系爭建物一樓內側防火鋼板凹凸不平。鑑定報告7之4編號1照片所載之一樓地坪於鑑定時存有裂縫大於0.3mm。鑑定報告7之4編號2照片所載系爭建物一樓外牆浪板未密合,呈漏水。鑑定報告7之5編號4所載系爭建物一、二樓之鋼承板及外牆浪板C形鋼間隙平均超過6公分。鑑定報告7之9編號8之1所載二樓廁所及電梯牆面有裂縫及磁磚破損。反訴被告曾於105年10月19日受反訴原告以臺南普濟郵局161號存證信函通知,反訴原告受讓訴外人優亦特公司對於反訴被告14萬7千元之債權(關於系爭工程電梯買賣及安裝費用)。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訴部分原告依系爭承攬契約及民法第490條、第491條、第511條,請求被告給付4,741,475元工程款及利息,為無理由。
1.按契約之終止,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嗣後歸於消滅。承攬契約在終止以前,承攬人業已完成之工作,苟已具備一定之經濟上效用,可達訂約意旨所欲達成之目的者,定作人就其受領之工作有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76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兩造於104年3月31日訂立系爭承攬契約,雙方約定工程總價3400萬元,原告應於104年10月31日前完工,被告則應按進度階段比例付款。嗣被告以105年4月7日仁德後壁厝郵局第22號存證信函終止系爭承攬契約,經原告於105年4月8日收受前開存證信函,系爭承攬契約乃於105年4月8日終止,原告並於該日將機具撤離施工現場,而被告於系爭承攬契約終止前,業已支付原告2,820萬元工程款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承攬契約、仁德後壁厝郵局第22號存證信函、被告付款明細表等件在卷可稽【見105年度司促字第7862號卷第9頁、本院卷㈠第30至81頁、第86頁】,堪信為真實。是系爭承攬契約終止後,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其餘工程款,自須視被告所受領之工作物是否已給付原告相當承攬報酬而定。
2.經查,系爭承攬契約終止後,被告復以105年4月16日歸仁郵局73號存證信函通知原告於105年4月20日清點系爭工程已施作工程數量。原告受被告通知乃委由蘇子敬、詹博文代理原告,會同被告指派之王錦樹到場清點工程數量。惟被告以原告未提出數量明細表,無法對施作項目數量,雙方乃另約定於105年4月23日再行清點,被告對告知原告屆期如仍未提出施工數量明細表以供被告核對,被告將委由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工程數量,以作工程款結算依據。然兩告於105年4月23日再度清點工程數量時,因雙方對工程數量之決算結果落差過大,被告當場表示將保持工地現狀,委託土木技公會鑑定系爭工程數量,復以105年4月25日105稜郁律字第1050425號函告知原告,被告已委託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工程數量及價值。嗣於105年5月7日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指派蔡柏棋前往系爭工地現場鑑定,原告亦委由員工到場會同鑑定之事實,為兩造不爭執,並有歸仁郵局73號存證信函、工程決算數量會勘記錄、委託書、工程決算記錄、稜玉法律事務所函、收受回執、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會勘紀錄表等在卷可考,堪以採信。次查,兩造同意由被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系爭工程數量,且經土木技師蔡柏棋到場鑑定系爭實際施作及未施作之工程數量如附表一所示鑑定數量欄所示,又原告除鑑定人對附表一項次二結構體工程編號8、9之鋼筋彎紮組立,僅加計5%之損耗率乙事爭執外,對其餘鑑定已施作及未施作之工程數量,均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218、第282、283頁),則被告受領之工作物實際工程數量,除上開原告爭執部分外,自應依附表一所示鑑定數量核算原告得請求被告之承攬報酬。
3.關於附表一項次二結構體工程編號8、9之鋼筋彎紮組立均以5%計算損耗率乙節,經證人蔡柏棋到庭證稱,依內政部營建署發布損耗率標準,3號鋼筋約3%,4號鋼筋約4%,故以5%之中間數來核算系爭工程鋼筋之損耗率,而5%損耗率也是工程慣例等語。惟查,依原告提出工程會關於鋼筋施作計量與計價規範所示:『本章工作以「公噸」或其他單位計量,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加計鋼筋材損耗,13mm徑以下者為5%,16mm徑至22mm徑者為8%;25mm徑以上者為10%』,又鋼筋規格,其中3號鋼筋直徑約10mm、4號鋼筋直徑約13mm、5號鋼筋直徑約16 mm、7號鋼筋直徑約22mm、8號鋼筋直徑約25mm等情,此有原告提出工程會鋼筋施作計量與計價及鋼筋規格規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49至51頁)。基此,3、4號鋼筋損耗率自應以5%計算;5、7號鋼筋損耗率應以8%計算;8號鋼筋損耗率則應以10%分別計算,證人蔡柏棋各依鋼筋號數分別計算損耗率,逕以5%核算,難認有據,不足憑採。次查,系爭建物主結構體各樓層數量實際施作使用鋼筋號數及數量,業經證人蔡柏棋鑑定數量(見本院卷㈠第233頁)如附表二所示,則依各鋼筋號數分別採算之損耗率計算後,附表一項次二結構體工程編號8、9之鋼筋彎紮組立實際施作數量應為附表一備註欄所示,方屬可採,被告抗辯應依附表一所示之鑑定數量核算,並無可採。
4.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施作工程數量,應依兩造簽立系爭承攬契約所附之估價單列載單價金額,據以核算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工程款云云,為被告否認。查系爭承攬契約所附之估價單為兩造簽立系爭承攬契約前,尚未經兩造議價,原告欲向被告承攬系爭工程項目所預估之工程款,且原告原預估系爭工程項目之工程款總價為37,747,381元,然嗣後兩造就上開預估工程項目總價經議價後,合意以3,400萬元承攬施作,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工程款,應按系爭工程實際工程款(3,400萬元)及合約書估價總工程款(37,747,381元)之比例調整,方屬公允,否則如依原較高之預估工程款單價核算,將產生承攬工程實際未施作完成,定作人卻須給付高於兩造合意工程總價之不合理之情形,自非兩造簽立系爭承攬契約約定報酬給付計算方式之真意。基此,原告就系爭工程數量(含已施作及未施作)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工程款,各工項單價應按上開比例即百分之90(計算式:34000000÷37747381≒0.9)調整後,如附表一施作單價欄所示,據以核算系爭工程款。原告主張應依系爭承攬契約估價單之單價核算云云,並無所據,實無可取。
5.被告又抗辯,系爭承攬契約終止時,原告尚有未施作或施作未完成工項,此部分工程款應按比例扣減等語。經查,系爭工程於土木技師蔡柏棋前往工地現場鑑定數量時,有如附表一鑑定數量欄記載「未施作」之工項未施作,或附表一備註欄所示未施作完成之工項(如鋼構工程之鋼骨表面防火防鏽面漆處理少一度,且無合格證明;電梯工程、門窗工程有圖說不符,均未驗收及無合格證明;防火門、框蜂巢樹脂板門、電動密閉捲門均未驗收及無出廠證明;配電設備未送水送電及無出廠證明,且其中排風扇6吋部分未施作;管線路插座工程、電信資訊管線路設備工程均未送水送電及無出廠證明;給排水管路工程未送水送電及無出廠證明,且其中恆壓馬達未施作、不鏽鋼水塔、殘障坐式馬桶、殘障小便斗附沖水器、殘洗臉盆附件全均未合約數量施作,僅施作部分;水系統設備、火警系統設備、廣播系統設備、避難逃生系統設備均未驗收及無合格出廠證明、發電機室相關設備未驗收及無合格出廠證明,且其中電機技師簽證費未經簽證;雜項工程未驗收及無合格出廠證明;及假設工程、臨時工務所設備及事務費、各項材料檢定及試驗費用)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就未施作部分,不應予計價。另就未施作完成部分,經證人蔡柏棋到庭結證述:一般工程項目如以一式計價,會按照現況工程完成金額和總工程金額的比例計價,系爭工程一式還有包括二次工程,但是原告未施作二次工程,因此以系爭工程總額與二次工程價額比例核算,二次工程工程款佔總工程款的11%,因此就假設工程、臨時工務所設備及事務費、各項材料檢定及試驗費用工項之工程款,則以完成比例89%計算(即扣款11%)。鋼構工程之鋼骨表面防火防鏽面漆處理部分,因為要施作2次,但原告僅施作一次,且無合格證明,故以50%計算。就有公共工程約定如未取得合格證明,縱使施作完畢,也未予計價,但系爭承攬契約並無此約定,故以工程慣例雖予計價,但就未驗收及無合格證明部分扣款5%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4頁背面至第27頁)。原告雖主張系爭鑑定報告,兩造僅同意由被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系爭工程數量,原告並未同意就系爭工程施工價值、瑕疵修復費用、逾期違約金等範圍併予鑑定,鑑定報告此部分鑑定內容,並無拘束原告之效力云云。惟查,證人蔡柏棋係於系爭承攬契約終止時,實際到施工現場鑑定工程數量之人,且就兩造爭執之鑑定事項之內容,亦到庭結證其鑑定之方式及依據。本院復考量證人蔡柏棋為成大水利工程碩士畢業,並領有土木技師執照,為具備專業知識、經驗之人,與兩造亦無利害關係,應無偏頗之虞,是認就鑑定報告關於施工價值及瑕疵修復費用之內容,及證人蔡柏棋之證述,自值憑信,可供本院參酌系爭工程施作價值之依據。次查,關於工程款價目單以一定金額方式編列,本即有捨棄以繁雜之單據認定方式,改採「一式計價」即計算法,則於承攬工程未完成時,該以一式計價之工程款,應實際完成比例核算工程款,實屬合理。是以證人蔡柏棋前開證述,以原告未施作二次工程占系爭工程總額與二次工程價額比例11%(計算式:4361148÷37747381≒0.11),就假設工程、臨時工務所設備及事務費、各項材料檢定及試驗費用等一式計價工項之工程款,以完成比例89%核算,尚屬妥適。另就原告雖已施作,但未完成送水、送電,無提出廠證明、合格證明、電機技師簽證等上開工項,依未施作完成程度,分別就附表一所示施作單價扣除5%至10%,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依施作單價95%或90%方式,核算施作價值,方屬公允。原告主張假設工程、臨時工務所設備及事務費、各項材料檢定及試驗費用應依91%計算,然未舉證證明其計算之依據,以供本院參酌,其空言主張,自無憑採。
6.至於,門窗工程部分,其中鋁窗實際施作與圖說規格不符,另依附表示所示項次六新窗1至17所示規格施作,及電動密閉捲門編號15至19亦有實際施作與圖說規格不符,而另依附表所示項次六新捲1至10所示之規格施作;復附表一所示項次四粉刷工程,其中編號3原應以地坪整體粉光加金鋼砂,實際施作改用色粉施作(另列為編號3-1);編號11原應以內牆1:3水泥粉刷加水泥漆,實際僅施作水泥粉刷(另列為編號11-1);編號14原應以外牆1:3水泥粉刷,實際尚增作水泥漆及打底貼丁掛磚(另列為編號14-1及14-2);編號19、20原應為防水粉刷,卻未施作,改施作防水膠泥、TU防水層(另列為編號19-1、21-1);附表一所示項次五雜項工程編號7而應施作80公分人造石門檻,改作100公分人造石門檻(另列為編號7-1)等情,就改作、增作部分無合約單價部分,經證人蔡柏棋訪價後所得之市價,再依附表一備註欄之情形為扣款,業據證人蔡柏棋證述在卷(見本院卷㈡第26、27頁),參酌證人蔡柏棋訪價後所得市價,就改作部分與原契約單價相近,原告就上開市價亦未爭執,堪採為系爭工程施作單價。
7.原告主張排水聯審申請,非屬系爭承攬工作範圍,被告應先取得臺南市政府排水聯審審查核可,以供原告請領使用執照,原告為申請排水聯審核可支付代墊費用14萬元,被告自應返還原告排水聯審代墊款等語,為被告否認,並抗辯稱系爭工程由原告統包承攬規劃設計,依原告傳真予被告之工程標單所示,其中規劃設計費用應包含排水聯審之設計費,原告自不得再為請求云云。經查,依被告提出之工程標單(見本院卷㈠第225頁)提示設計規劃系爭承攬契約之建築師即證人黃志煌到庭結證稱:「原告一開始只是介紹我跟被告公司接洽,申請建照時會計算法定設計費用,預繳設計費進公會後才能掛號,原告公司說這部份他們先支付,之後再結算。理論上我應該是跟被告公司結算,因為我是應該直接對業主。…證物38(即被告所提出上開工程標單)是我繪製建築圖給業主的估價單,那時候還沒有排水聯審的問題。我那時候要向公會掛號時,原告公司表示可以把那個七成的費用給我繳給公會,到時候他再跟被告公司結算。…這應該是一開始的報價,排水聯審並沒有在裡面,這是建築物設計領建照的報價。」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3頁)可知工程標的所載費用係建築師受被告委託製作建築設計圖等工項而為報價,並不包含聲請排水聯審核可所需設計資料費用。參酌兩造簽立系爭承攬契約時,系爭建築設計圖業經建築師繪製完成,且系爭承攬契約亦約定原告應依契約後附之建築設計圖按圖施作,足見工程標單所示之規劃工項,非屬原告承攬系爭工程之範圍,且依被告所提出之工程標單支付總款773,470元,亦未列入本件承攬報酬已付2,820萬元工程款之範圍,益證工程標單所示設計規劃費非屬承攬系爭工程之範圍。再者,依證人黃志煌前開證述,並非所有建案均有排水聯審之問題,且其於製作建築設計圖時,並未考量排水聯審問題等語,建築師所提出之設計圖,既未顯示排水聯審核可問題,則原告於估算「申報開工及完工使照規費」,自無從評估考量將來會有此部分費用之支出,是認系爭承攬契約所列「申報開工及完工使照規費」計價,亦不包含排水聯審所需之費用,被告抗辯排水聯審費用係屬「申報開工及完工使照規費」及工程標單所載之費用,應由原告負擔云云,洵無可採。又原告雖主張為聲請排水聯審核可為被告代墊支出14萬元,惟依證人黃志煌證述,其就另製作排水聯審所需資料,業已自原告處取得5萬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4頁),而就其代墊款,除證人黃志煌證述之5萬元報酬外,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資料以證明有其餘代墊款之支出,以供本院參酌。基此,原告得請求被告返還排水聯審之代墊款應為5萬元,為有理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8.綜上所述,原告就系爭工程實際施作價值依附表一所示工程數量(包含原告本訴請求之第1至10期之未付工程款及代墊排水聯審費用)、施作單價,核算出各工項之施作價值,經加計總額如附表三所示應為26,600,564元(含稅)。惟被告業已給付原告28,200,000元之工程款,已逾原告得請求之報酬。從而,原告依系爭承攬契約及民法第490條、第491條、第511條,請求被告給付4,741,475元工程款及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反訴部分
1.反訴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請求反訴被告給付2,001,975元,有無理由?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查,反訴原告其已依約給付反訴被告工程款2,820萬元,系爭工程施作價值為26,600,564元,業經認定如上,則反訴原告就其給付工程款扣除前述工程施作價值,差額為1,599,436元(計算式:28200000-26600564=1599436),系爭承攬契約既已終止,則反訴原告依不當得請求反訴被告返還不當得利1,599,436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2.反訴原告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及第227條第1項規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修繕費用損害272,864元,有無理由?
⑴按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承攬人先行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是以民法第495條雖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同法第493條及第494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惟定作人依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同法第493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尚不得逕行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用,浪費社會資源。民法第495條第1項所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完全給付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不同之訴訟標的。即定作人於一請求權不存在時,非不得另依他請求權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本件上訴人係依承攬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乃請求權之競合。上訴人雖因其未定期催告不得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然如有可歸責於被上訴人(即承攬人)之事由而致工作物有瑕疵,上訴人尚得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21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⑵經查,反訴原告於105年4月7日以仁德後壁厝郵局第22號存證信函終止系爭承攬契約,經反訴被告於105年4月8日收受前開存證信函,系爭承攬契約乃於105年4月8日終止後,反訴原告雖陸續以105年4月11日函文、105年4月16日歸仁郵局73存證信函、105年4月25日函文,通知反訴被告清點工程數量及金額,及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此有反訴原告上開函文及存證信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5至129頁),惟並未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反訴被告修補,則反訴原告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反訴被告賠償因修補瑕疵所生之損害,依法無據,合先敘明。
⑶次查,系爭承攬契約終止後,反訴被告撤離施工現場,經兩造會同土木技師蔡柏棋前往系爭工地現場鑑定數量時,鑑定報告7之4至7之9照片所示之情形,為兩造所不爭執,就上開照片所示地平裂縫、浪板未密合、漏水、鋼承版與浪板間隙過大、防火鋼版凹凸不平、牆面裂縫、瓷磚破損等情,核其主要原因為施工準確度差、施工品質不良、施工不當所致,自屬可歸責於反訴被告之施工瑕疵,反訴被告抗辯,上開瑕疵係因尚未施作二次施工工項,屬工程收尾可處理項目,非屬瑕疵云云,自無可採。
⑷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若一方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提出適當之證明,他造欲否認其主張者,即不得不提出相當之反證,以盡其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更是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基於「公平原理及誠信原則,適當分配舉證責任」而設其抽象規範之具體展現(102年度台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判要旨可參)。經查,反訴原告就系爭工程附表四所示之瑕疵,業已委請土木技師公會併予鑑定,且依上開鑑定修補瑕疵之價額亦未逾反訴原告事後另行發包修繕所支出之費用,此有反訴原告提出之報價單3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71至73頁)。揆諸首開說明,反訴原告就附表四所示之瑕疵所主張修繕費用,已提出適當之證明,自得為有利於反訴原告之認定,反訴被告徒以上開瑕疵屬工程收尾可處理項目抗辯,自無憑採。
⑸基上,本件反訴原告係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及第227條第1項之承攬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乃請求權之競合。反訴原告雖因其未定期催告不得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然附表四所示瑕疵係屬可歸責於反訴被告之事由而致工作物有瑕疵,則反訴原告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賠償272,864元修繕費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3.反訴原告依系爭承攬契約第3條之約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逾期罰款5,168,000元,有無理由?
⑴經查,系爭承攬契約第5條約定:「工程期限:一、本工程自簽約十天內報開工,動工日起至104年10月31日(依中央氣象局為依據不含業主簽約後所提變更追加工期)。
二、完工日期依建築藍圖工程完成為依據。三、甲方(即反訴原告)自行發包之材料及他項工程,如不能配合施工,或因甲方之緣故,而致延誤工期,乙方(即反訴被告)得提出工期延申請,甲方應予追加工期,如因工期延誤乙方,造成乙方損失,甲方應負責賠償乙方的各項損失。」;另第3條亦約定:「逾期罰款:如乙方未能按規定完工,每逾一天須罰總工程款千分之一,甲方應得從應付工程總價中扣減之,但因天災事變經甲方承認係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是依上開約定,反訴被告如無系爭承攬契約第3條約定之不可抗力事由及第5條第3項約定事由發生時,反訴被告應於104年10月31日時,完成系爭承攬契約約定之各項工程項目。
⑵反訴被告雖抗辯,排水聯審申請,非屬系爭承攬工作範圍,反訴原告應先取得臺南市政府排水聯審審查核可,以供反訴被告請領完工使用執照,因反訴原告未取得排水聯審核可,致反訴被告無法申請使用執照,應屬可歸責於反訴原告,且反訴被告亦無延誤工期。又兩造於105年1月5日、同月13日、20日、26日召開會議有記載「再議使用執照使用期間」,可認兩造有展延及協議使用執照取得時間,反訴被告並無遲延逾期云云。經查,兩造上開期間之會議記錄,雖有記載排水聯審預計、完成審核期間、使用執照取得期間,及再議使用執照取得時間之記載等情(見105年度司促字第7862號卷第13、14頁),惟依上開會議記錄內容,上開會議記載再議使用執照取得時間,應係兩造反覆確認預計系爭排水聯審審查核可及使用執照申請期日,並無反訴原告同意展延工期之記載,自難僅憑上開會議記錄,即認反訴原告對同意展延工期。次查,排水聯審於開工前,未依規定先行取得核可,迄待使用執照申請方取得核可,故可歸責於反訴原告,然依證人黃志煌證述,申請建築執照可暫不用提出排水聯審核可,且系爭工程亦未等排水聯審核可即開工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1頁背面),足見排水聯審核可,就系爭工程僅影響反訴被告得否申請使用執照,而與系爭工程實際開工無涉。又反訴被告於系爭承攬契約約定完工日即104年10月31日時,仍有諸多工項仍未施作,此有兩造於104年10月29日召開會議時,反訴被告交付反訴原告之施工預定進度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
㈠第76、115頁),且迄兩造終止承攬契約時,反訴被告仍有附表一所示未施作工項,足見反訴被告有違反承攬契約第5條第1、2項未依施工期限完工之約定,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依契約第3條約定賠償,每逾一天須總工程款千分之一之逾期罰款,自屬有據。此外,反訴被告亦未抗辯有何契約第5條第3項約定事由,或第3條約定之不可抗力事由,則反訴原告請求工程逾期152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自104年11月11日起至105年4月11日止,惟系爭契約業於105年4月8日終止,反訴原告僅得請求自104年11月11日起至契約終止日105年4月8日止,然反訴原告請求152日未逾上開得請求期間,故仍以152日計算)以總工程款千分之一計算之逾期罰款5,168,000元(計算式:34000000×0.001×152=5168000),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4.反訴原告依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給付27萬7,000元,有無理由?
⑴反訴原告主張自鎧立公司受讓對反訴被告之13萬元債權,請求反訴被告應予清償返還,並提出債權讓與契約及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為證(見本院卷㈠第66、67頁),反訴被告就上開受讓債權乙節,並不爭執,惟抗辯應自反訴原告應給付之工程款抵銷之。然查,承前所述,反訴被告對反訴原告已無何工程款請求權,則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清償其所受讓之13萬元債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⑵反訴原告主張自優亦特公司受讓對反訴被告之147,000元債權,請求反訴被告應予清償返還,並提出債權讓與契約及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為證(見本院卷㈠第215、216頁),為反訴被告否認,並抗辯稱優亦特公司電梯工程款應經三方驗收,始得領取工程,且因反訴原告未支付工程款,致反訴被告支付下包優亦特公司,卻以債權讓與再向反訴被告請求,有重複請款云云。惟查,系爭承攬契約業經終止,自無從再為三方驗收,然反訴原告為系爭承攬契約之定作人,本得自行驗收系爭工程工項,雖未經反訴被告協同驗收,亦不影響優亦特公司之債權。又系爭電梯工程工程款,反訴原告有核算888,000元予反訴被告,自無重複請款之情。故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清償此部分所受讓之147,000元債權,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5.綜上所述,反訴原告依系爭承攬契約、民法第179條、227條,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給付7,317,300元(計算式:1599436+272864+5168000+130000+147000=7317300),及自105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本訴部分,原告依系爭承攬契約及民法第490條、第491條、第51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741,475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反訴部分,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7,317,300元,及自105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反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反訴原告勝訴部分,均與法律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反訴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應准許。
七、本件本反訴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結論:本件本訴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反訴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項次│項 目 及 說 明 │合約數│合約單價│鑑定數量│施作單│施作價值│備註 │ │ │ │量 │ │ │價 │ │ │ ├──┼─────────────┼───┼────┼────┼───┼────┼──────────┤ │一 │假設工程 │ │ │ │ │ │ │ ├──┼─────────────┼───┼────┼────┼───┼────┼──────────┤ │1 │假設工程 │1 │10000 │1 │9000 │8010 │施作單價9000×完成比│ │ │ │ │ │ │ │ │例89%=8010 │ ├──┼─────────────┼───┼────┼────┼───┼────┼──────────┤ │2 │工地安全圍籬(含)及安全標誌│1 │20000 │1 │18000 │18000 │ │ │ │工程 │ │ │ │ │ │ │ ├──┼─────────────┼───┼────┼────┼───┼────┼──────────┤ │3 │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等費用 │1 │- │- │- │ │合約未填單價 │ ├──┼─────────────┼───┼────┼────┼───┼────┼──────────┤ │4 │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管路設備安│1 │10000 │1 │9000 │9000 │ │ │ │裝 │ │ │ │ │ │ │ ├──┼─────────────┼───┼────┼────┼───┼────┼──────────┤ │5 │臨時工務所設備及事務費 │1 │10000 │1 │9000 │8010 │施作單價9000×完成比│ │ │ │ │ │ │ │ │例89%=8010 │ ├──┼─────────────┼───┼────┼────┼───┼────┼──────────┤ │6 │臨時廁所 │1 │6000 │1 │5400 │5400 │ │ ├──┼─────────────┼───┼────┼────┼───┼────┼──────────┤ │7 │各項材料檢定及試驗費用 │1 │20000 │1 │18000 │16020 │施作單價18000×完成 │ │ │ │ │ │ │ │ │比例89%=16020 │ ├──┼─────────────┼───┼────┼────┼───┼────┼──────────┤ │8 │雜項及廢棄物清運(含申報) │1 │80000 │0 │0 │0 │堆置現場未清運 │ ├──┼─────────────┼───┼────┼────┼───┼────┼──────────┤ │9 │拆除(含申報) │1 │0 │0 │0 │0 │ │ ├──┼─────────────┼───┼────┼────┼───┼────┼──────────┤ │小計│ │ │ │ │ │64440 │ │ ├──┼─────────────┼───┼────┼────┼───┼────┼──────────┤ │二 │結構體工程 │ │ │ │ │ │ │ ├──┼─────────────┼───┼────┼────┼───┼────┼──────────┤ │1 │放樣 │1855.2│25 │1855.2 │23 │42670 │ │ ├──┼─────────────┼───┼────┼────┼───┼────┼──────────┤ │2 │機具挖方 │1360.9│100 │1360.9 │90 │122481 │ │ ├──┼─────────────┼───┼────┼────┼───┼────┼──────────┤ │3 │回填土方 │912.9 │80 │912.9 │72 │65729 │ │ ├──┼─────────────┼───┼────┼────┼───┼────┼──────────┤ │4 │廢方運棄 │448.0 │- │448.0 │- │0 │合約未填單價 │ ├──┼─────────────┼───┼────┼────┼───┼────┼──────────┤ │5 │預拌混凝土2000PSI(墊底 │1.7 │3500 │1.7 │3150 │5355 │ │ │ │10-15CM) │ │ │ │ │ │ │ ├──┼─────────────┼───┼────┼────┼───┼────┼──────────┤ │6 │預拌混凝土 2000PSI │62.5 │1600 │86.0 │1440 │123840 │ │ ├──┼─────────────┼───┼────┼────┼───┼────┼──────────┤ │7 │預拌混凝土 3000PSI │1185 │1800 │1054.0 │1620 │1707480 │ │ ├──┼─────────────┼───┼────┼────┼───┼────┼──────────┤ │8 │鋼筋彎紮組立SD-28 #5以下 │153.6 │20000 │144.0 │18000 │詳A.B.C │ │ │ ├─────────────┼───┼────┼────┼───┼────┼──────────┤ │ │A.鋼筋彎紮組立SD-28 #3 │ │ │4.91 │18000 │92799 │依損耗率5%計算 │ │ │ │ │ │(尚未計 │ │ │計算式: │ │ │ │ │ │入損耗) │ │ │18000×4.91×1.05 │ │ ├─────────────┼───┼────┼────┼───┼────┼──────────┤ │ │B.鋼筋彎紮組立SD-28 #4 │ │ │83.72 │18000 │1582308 │依損耗率5%計算 │ │ │ │ │ │(尚未計 │ │ │計算式 │ │ │ │ │ │入損耗) │ │ │18000×83.72×1.05 │ │ ├─────────────┼───┼────┼────┼───┼────┼──────────┤ │ │C.鋼筋彎紮組立SD-28 #5 │ │ │48.39 │18000 │940702 │依損耗率8%計算 │ │ │ │ │ │(尚未計 │ │ │計算式: │ │ │ │ │ │入損耗) │ │ │18000×48.39×1.08 │ │ ├─────────────┼───┴────┴────┴───┼────┼──────────┤ │ │小 計 │ │2615809 │ │ ├──┼─────────────┼───┬────┬────┬───┼────┼──────────┤ │9 │鋼筋彎紮組立SD-42 #6以上 │31.8 │20000 │31.0 │18000 │詳a.b. │ │ │ ├─────────────┼───┼────┼────┼───┼────┼──────────┤ │ │a.鋼筋彎紮組立SD-42 #7 │ │ │23.78 │18000 │462283 │依損耗率8%計算 │ │ │ │ │ │(尚未計 │ │ │計算式: │ │ │ │ │ │入損耗) │ │ │18000×23.78×1.08 │ │ ├─────────────┼───┼────┼────┼───┼────┼──────────┤ │ │b.鋼筋彎紮組立SD-42 #8 │ │ │6.06 │18000 │119988 │依損耗率10%計算 │ │ │ │ │ │(尚未計 │ │ │計算式: │ │ │ │ │ │入損耗) │ │ │18000×6.06×1.1 │ │ ├─────────────┼───┴────┴────┴───┼────┼──────────┤ │ │小 計 │ │582271 │ │ ├──┼─────────────┼───┬────┬────┬───┼────┼──────────┤ │10 │普通模板及支撐 │2145.1│500 │1700.0 │450 │765000 │ │ ├──┼─────────────┼───┼────┼────┼───┼────┼──────────┤ │11 │外部鋼管鷹架及安全網 │1190 │140 │1190.0 │126 │149940 │ │ ├──┼─────────────┼───┼────┼────┼───┼────┼──────────┤ │12 │內部牆面超高鷹架 │180.3 │80 │180.3 │72 │12982 │ │ ├──┼─────────────┼───┼────┼────┼───┼────┼──────────┤ │小計│ │ │ │ │ │6193557 │ │ ├──┼─────────────┼───┼────┼────┼───┼────┼──────────┤ │三 │鋼構工程 │ │ │ │ │ │ │ ├──┼─────────────┼───┼────┼────┼───┼────┼──────────┤ │1 │鋼架工程(含各式螺栓及按裝 │343.1 │32000 │273.0 │28800 │7862400 │ │ │ │) │ │ │ │ │ │ │ ├──┼─────────────┼───┼────┼────┼───┼────┼──────────┤ │2 │鋼骨表面防火防銹面漆處理 │343.1 │2200 │273.0 │990 │270270 │施作單價計算式: │ │ │ │ │ │ │ │ │2200×0.9×0.5=990 │ │ │ │ │ │ │ │ │(未施作完成,少一度 │ │ │ │ │ │ │ │ │,且無證明) │ ├──┼─────────────┼───┼────┼────┼───┼────┼──────────┤ │3 │柱頭無收縮水泥砂漿處理 │24.0 │800 │29.0 │720 │20880 │ │ ├──┼─────────────┼───┼────┼────┼───┼────┼──────────┤ │4 │柱錨錠螺栓(22∮ ,L=130cm)│56.0 │360 │42.0 │324 │13608 │ │ ├──┼─────────────┼───┼────┼────┼───┼────┼──────────┤ │5 │柱錨錠螺栓(24∮ ,L=130cm)│336.0 │380 │196.0 │342 │67032 │ │ ├──┼─────────────┼───┼────┼────┼───┼────┼──────────┤ │6 │DECK(t=1.2mm) │1967.4│500 │1935.0 │450 │870750 │ │ ├──┼─────────────┼───┼────┼────┼───┼────┼──────────┤ │7 │DECK版剪力釘(19∮ *100L) │3145.0│28 │3184.0 │25 │79600 │ │ ├──┼─────────────┼───┼────┼────┼───┼────┼──────────┤ │8 │DECK版剪力釘(22∮ *100L) │5503.0│32 │4822.0 │29 │139838 │ │ ├──┼─────────────┼───┼────┼────┼───┼────┼──────────┤ │9 │鋼柱.樑與RC牆剪力釘(13∮ │1914.0│23 │1914.0 │21 │40194 │ │ │ │@20cm) │ │ │ │ │ │ │ ├──┼─────────────┼───┼────┼────┼───┼────┼──────────┤ │10 │鋼架水平安全護網 │1955.2│80 │1955.2 │72 │140774 │ │ ├──┼─────────────┼───┼────┼────┼───┼────┼──────────┤ │11 │牆面鋼浪板 │1399.8│320 │1636.0 │288 │471168 │ │ ├──┼─────────────┼───┼────┼────┼───┼────┼──────────┤ │12 │牆面彩色鋼板防火1小時 │374.0 │600 │467.0 │540 │252180 │ │ ├──┼─────────────┼───┼────┼────┼───┼────┼──────────┤ │13 │牆面轉角.門窗.台度汎水收邊│712.5 │250 │712.5 │225 │160313 │ │ ├──┼─────────────┼───┼────┼────┼───┼────┼──────────┤ │14 │女兒牆汎水收邊 │144.9 │250 │144.9 │225 │32603 │ │ ├──┼─────────────┼───┼────┼────┼───┼────┼──────────┤ │15 │鋼梯(H=1650CM) │1 │250000 │1.0 │225000│225000 │ │ ├──┼─────────────┼───┼────┼────┼───┼────┼──────────┤ │16 │鋼梯(H=2100CM) │1 │280000 │1.0 │252000│252000 │ │ ├──┼─────────────┼───┼────┼────┼───┼────┼──────────┤ │17 │鋼梯1:3水泥砂漿(t=5cm) │7.7 │2500 │7.7 │2250 │17325 │ │ ├──┼─────────────┼───┼────┼────┼───┼────┼──────────┤ │18 │鋼梯3.2*3.2/100*100單層雙 │- │280 │未施作 │252 │0 │ │ │ │向 │ │ │ │ │ │ │ ├──┼─────────────┼───┼────┼────┼───┼────┼──────────┤ │小計│ │ │ │ │ │10915935│ │ ├──┼─────────────┼───┼────┼────┼───┼────┼──────────┤ │四 │粉刷工程 │ │ │ │ │ │ │ ├──┼─────────────┼───┼────┼────┼───┼────┼──────────┤ │1 │砌1/2B磚 │165.1 │450 │130.0 │405 │52650 │ │ ├──┼─────────────┼───┼────┼────┼───┼────┼──────────┤ │2 │矽酸鈣板 │683.9 │550 │497.0 │495 │246015 │ │ ├──┼─────────────┼───┼────┼────┼───┼────┼──────────┤ │3 │地坪整體粉光+金鋼砂 │1651.3│95 │- │86 │0 │現場未施作金鋼砂,改│ │ │ │ │ │ │ │ │用色粉 │ ├──┼─────────────┼───┼────┼────┼───┼────┤ │ │3-1 │地坪整體粉光+色粉 │ │ │1738 │30 │52140 │ │ ├──┼─────────────┼───┼────┼────┼───┼────┼──────────┤ │4 │地坪粉光 │ │ │未施作 │81 │0 │ │ ├──┼─────────────┼───┼────┼────┼───┼────┼──────────┤ │5 │地坪1:2防水鋪止滑石英磚 │38.5 │800 │28.0 │720 │20160 │ │ │ │30*30 │ │ │ │ │ │ │ ├──┼─────────────┼───┼────┼────┼───┼────┼──────────┤ │6 │地坪1:3打底鋪止滑石英磚 │21.8 │780 │未施作 │702 │0 │ │ │ │30*30 │ │ │ │ │ │ │ ├──┼─────────────┼───┼────┼────┼───┼────┼──────────┤ │7 │地坪1: 3打底鋪止滑石英磚 │168.4 │750 │未施作 │675 │0 │ │ │ │ │ │ │ │ │ │ │ ├──┼─────────────┼───┼────┼────┼───┼────┼──────────┤ │8 │平頂PVC天花板 │38.5 │380 │未施作 │342 │0 │ │ │ │ │ │ │ │ │ │ │ ├──┼─────────────┼───┼────┼────┼───┼────┼──────────┤ │9 │平頂輕鋼架礦纖天花板 │108.9 │280 │未施作 │252 │0 │ │ │ │ │ │ │ │ │ │ │ ├──┼─────────────┼───┼────┼────┼───┼────┼──────────┤ │10 │內牆1:2防水底貼壁磚30*60 │168.4 │980 │106.0 │882 │93492 │ │ ├──┼─────────────┼───┼────┼────┼───┼────┼──────────┤ │11 │內牆1:3水泥粉刷+水泥漆 │294.5 │480 │ │432 │ │未施作油漆,以減水泥│ ├──┼─────────────┼───┼────┼────┼───┼────┤漆訂單價 │ │11-1│內牆1:3水泥粉刷 │ │ │145 │306 │44370 │ │ ├──┼─────────────┼───┼────┼────┼───┼────┼──────────┤ │12 │內牆批土整平+水泥漆 │809.7 │140 │未施作 │126 │0 │ │ ├──┼─────────────┼───┼────┼────┼───┼────┼──────────┤ │13 │踢腳油水泥漆 │397 │35 │未施作 │32 │0 │ │ ├──┼─────────────┼───┼────┼────┼───┼────┼──────────┤ │14 │外牆1:3水泥粉刷 │333.4 │480 │15 │432 │6480 │ │ ├──┼─────────────┼───┼────┼────┼───┼────┼──────────┤ │14-1│外牆1:3水泥粉刷+水泥漆 │ │ │161 │432 │69552 │新增項目,施作單價同│ │ │ │ │ │ │ │ │內牆1:3水泥粉刷+水 │ │ │ │ │ │ │ │ │泥漆 │ ├──┼─────────────┼───┼────┼────┼───┼────┼──────────┤ │14-2│外牆1:3打底貼丁掛磚 │ │ │64 │800 │51200 │新增項目 │ ├──┼─────────────┼───┼────┼────┼───┼────┼──────────┤ │15 │警示設施地磚(120*30) │8.0 │800 │8.0 │720 │5760 │現場施作抿石子 │ ├──┼─────────────┼───┼────┼────┼───┼────┼──────────┤ │16 │電梯正面1:3打底拋光石英磚 │40.2 │980 │27.0 │882 │23814 │ │ ├──┼─────────────┼───┼────┼────┼───┼────┼──────────┤ │17 │樓梯1:3打底鋪花崗石 │92.6 │2300 │未施作 │2070 │0 │ │ ├──┼─────────────┼───┼────┼────┼───┼────┼──────────┤ │17-1│樓梯1:3打底鋪止滑磚 │ │ │11 │800 │89600 │ │ ├──┼─────────────┼───┼────┼────┼───┼────┼──────────┤ │18 │樓梯1:3鋪花崗石 │63.2 │2300 │78.0 │2070 │161460 │ │ ├──┼─────────────┼───┼────┼────┼───┼────┼──────────┤ │19 │電梯坑1: 2防水粉刷 │18.7 │480 │未施作 │432 │0 │ │ ├──┼─────────────┼───┼────┼────┼───┼────┼──────────┤ │19-1│電梯坑防水膠泥 │ │ │25 │200 │5000 │新增項目 │ ├──┼─────────────┼───┼────┼────┼───┼────┼──────────┤ │20 │消防蓄水池1:2防水粉刷 │34.3 │450 │未施作 │405 │0 │ │ ├──┼─────────────┼───┼────┼────┼───┼────┼──────────┤ │20-1│消防蓄水池防水膠泥 │ │ │33.0 │200 │6600 │新增項目 │ ├──┼─────────────┼───┼────┼────┼───┼────┼──────────┤ │21 │雨水儲集槽1:2防水粉刷 │54.3 │450 │未施作 │405 │0 │未施作 │ ├──┼─────────────┼───┼────┼────┼───┼────┼──────────┤ │21-1│雨水儲集槽TU防水層 │ │ │61.0 │375 │22875 │新增項目 │ ├──┼─────────────┼───┼────┼────┼───┼────┼──────────┤ │22 │屋面1:3打底鋪隔熱磚 │803.4 │700 │811.0 │630 │510930 │ │ ├──┼─────────────┼───┼────┼────┼───┼────┼──────────┤ │23 │屋面整體粉光+PU防水層處理 │855.5 │450 │864.0 │405 │349920 │ │ ├──┼─────────────┼───┼────┼────┼───┼────┼──────────┤ │24 │廁所地坪及牆面防水處理 │57.3 │450 │41.0 │405 │16605 │ │ ├──┼─────────────┼───┼────┼────┼───┼────┼──────────┤ │25 │露台地坪及牆面防水處理 │21.8 │450 │7.5 │405 │3038 │ │ ├──┼─────────────┼───┼────┼────┼───┼────┼──────────┤ │26 │外牆門窗四周防水處理 │85.6 │180 │未施作 │162 │0 │ │ ├──┼─────────────┼───┼────┼────┼───┼────┼──────────┤ │27 │門窗四周嵌縫處理 │137.0 │45 │137.0 │41 │5617 │ │ ├──┼─────────────┼───┼────┼────┼───┼────┼──────────┤ │小計│ │ │ │ │ │1837278 │ │ ├──┼─────────────┼───┼────┼────┼───┼────┼──────────┤ │五 │雜項工程 │ │ │ │ │ │ │ ├──┼─────────────┼───┼────┼────┼───┼────┼──────────┤ │1 │樓梯不鏽鋼扶手 │146.6 │1900 │133.0 │1710 │227430 │甲乙梯 │ ├──┼─────────────┼───┼────┼────┼───┼────┼──────────┤ │2 │樓梯立式+嵌牆式不鏽鋼欄杆 │26.0 │2200 │- │1980 │0 │無嵌牆式 │ ├──┼─────────────┼───┼────┼────┼───┼────┼──────────┤ │3 │平台欄杆(H=110CM) │72.8 │1600 │未施作 │1440 │0 │ │ ├──┼─────────────┼───┼────┼────┼───┼────┼──────────┤ │4 │露台欄杆(H=110CM) │14.9 │1600 │7.9 │1440 │11376 │ │ ├──┼─────────────┼───┼────┼────┼───┼────┼──────────┤ │5 │廁所輕隔間(含門) │16.0 │2000 │16.0 │1800 │28800 │ │ ├──┼─────────────┼───┼────┼────┼───┼────┼──────────┤ │6 │小便斗隔屏 │3.0 │3200 │3.0 │2880 │8640 │ │ ├──┼─────────────┼───┼────┼────┼───┼────┼──────────┤ │7 │人造石門檻(L=80CM) │4.0 │800 │2.0 │720 │1440 │ │ ├──┼─────────────┼───┼────┼────┼───┼────┼──────────┤ │7-1 │人造石門檻(L=100CM) │ │ │2.0 │900 │1800 │屋頂D1,施作單價依比│ │ │ │ │ │ │ │ │例 │ ├──┼─────────────┼───┼────┼────┼───┼────┼──────────┤ │8 │人孔蓋(70*70) │2.0 │2600 │1.0 │2340 │2340 │ │ ├──┼─────────────┼───┼────┼────┼───┼────┼──────────┤ │9 │無障礙設施停車標誌 │1.0 │3600 │1.0 │3240 │3240 │ │ ├──┼─────────────┼───┼────┼────┼───┼────┼──────────┤ │10 │停車空間劃線工程 │1.0 │3000 │1.0 │2700 │2700 │ │ ├──┼─────────────┼───┼────┼────┼───┼────┼──────────┤ │11 │鋪草皮-完工驗收 │196.8 │180 │196.8 │162 │31882 │ │ ├──┼─────────────┼───┼────┼────┼───┼────┼──────────┤ │12 │植草磚-完工驗收 │67.0 │450 │67.0 │405 │27135 │ │ ├──┼─────────────┼───┼────┼────┼───┼────┼──────────┤ │13 │電梯工程 │1.0 │1320000 │1.0 │888000│888000 │施作單價計算式: │ │ │ │ │ │ │ │ │1320000×0.9-300000│ │ │ │ │ │ │ │ │=888000(未驗收、未 │ │ │ │ │ │ │ │ │取得合格證明) │ ├──┼─────────────┼───┼────┼────┼───┼────┼──────────┤ │14 │污水處理設備(6人份) │1.0 │25000 │1.0 │22500 │22500 │ │ ├──┼─────────────┼───┼────┼────┼───┼────┼──────────┤ │15 │排水溝及陰井工程 │1 │12000 │未施作 │10800 │0 │ │ ├──┼─────────────┼───┼────┼────┼───┼────┼──────────┤ │小計│ │ │ │ │ │1257283 │ │ ├──┼─────────────┼───┼────┼────┼───┼────┼──────────┤ │六 │門窗工程 │ │ │ │ │ │ │ ├──┼─────────────┼───┼────┼────┼───┼────┼──────────┤ │1 │W1 260*130 鋁窗 │18.0 │12500 │圖說不符│10125 │0 │圖說不符未予計價,依│ │ │ │ │ │ │ │ │下載新窗核算。 │ │ │ │ │ │ │ │ │ │ ├──┼─────────────┼───┼────┼────┼───┼────┤ │ │2 │W2 80*80*2 銘窗 │2.0 │4600 │圖說不符│3726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W3 80*60 鋁窗 │4.0 │1900 │圖說不符│1539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W4 260*80 鋁窗 │2.0 │7450 │圖說不符│6035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W5 220*60 鋁窗 │2.0 │4700 │圖說不符│3807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W6 220*130 鋁窗 │3.0 │10500 │圖說不符│8505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W6a 140*120 鋁窗 │1.0 │6030 │圖說不符│4884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W7 60*60鋁百葉窗 │1.0 │1800 │圖說不符│1458 │0 │ │ │ │ │ │ │ │ │ │ │ │ │ │ │ │ │ │ │ │ ├──┼─────────────┼───┼────┼────┼───┼────┼──────────┤ │9 │W8 380*1171玻璃帷幕窗 │1.0 │266000 │1.0 │215460│215460 │施作單價計算式: │ │ │ │ │ │ │ │ │266000×0.9×0.9= │ │ │ │ │ │ │ │ │215460(未驗收、未取 │ │ │ │ │ │ │ │ │得合格證明) │ ├──┼─────────────┼───┼────┼────┼───┼────┼──────────┤ │新窗│W1 630*130 鋁窗 │ │ │1.0 │24350 │24350 │施作單價依市價乘以90│ │-1 │ │ │ │ │ │ │%(未驗收、未取得出廠│ ├──┼─────────────┼───┼────┼────┼───┼────┤證明、且未製作塞水路│ │新窗│W1 630*130鋁窗-沒玻璃 │ │ │1.0 │19000 │19000 │) │ │-1-1│ │ │ │ │ │ │ │ ├──┼─────────────┼───┼────┼────┼───┼────┤ │ │新窗│W2 465*130 鋁窗 │ │ │7.0 │17970 │125790 │ │ │-2 │ │ │ │ │ │ │ │ ├──┼─────────────┼───┼────┼────┼───┼────┤ │ │新窗│W2a465*124 鋁窗 │ │ │1.0 │17140 │17140 │ │ │-3 │ │ │ │ │ │ │ │ ├──┼─────────────┼───┼────┼────┼───┼────┤ │ │新窗│W2b 463*124 鋁窗 │ │ │1.0 │17070 │17070 │ │ │-4 │ │ │ │ │ │ │ │ ├──┼─────────────┼───┼────┼────┼───┼────┤ │ │新窗│W3 465*96 鋁窗 │ │ │1.0 │13270 │13270 │ │ │-5 │ │ │ │ │ │ │ │ ├──┼─────────────┼───┼────┼────┼───┼────┤ │ │新窗│W3a 463*96 鋁窗 │ │ │1.0 │13210 │13210 │ │ │-6 │ │ │ │ │ │ │ │ ├──┼─────────────┼───┼────┼────┼───┼────┤ │ │新窗│W4 80*80鋁百葉窗 │ │ │4.0 │2590 │10360 │ │ │-7 │ │ │ │ │ │ │ │ ├──┼─────────────┼───┼────┼────┼───┼────┤ │ │新窗│W5 80*80 鋁窗 │ │ │1.0 │1900 │1900 │ │ │-8 │ │ │ │ │ │ │ │ ├──┼─────────────┼───┼────┼────┼───┼────┤ │ │新窗│W5 80*80鋁窗-沒玻璃 │ │ │1.0 │1490 │1490 │ │ │-8-1│ │ │ │ │ │ │ │ ├──┼─────────────┼───┼────┼────┼───┼────┤ │ │新窗│W6 175*226鋁窗-沒玻璃 │ │ │1.0 │9180 │9180 │ │ │-9 │ │ │ │ │ │ │ │ ├──┼─────────────┼───┼────┼────┼───┼────┤ │ │新窗│W7 220*96鋁窗-沒玻璃 │ │ │2.0 │4900 │9800 │ │ │-10 │ │ │ │ │ │ │ │ ├──┼─────────────┼───┼────┼────┼───┼────┤ │ │新窗│W9 220*124 鋁窗 │ │ │2.0 │8110 │16220 │ │ │-11 │ │ │ │ │ │ │ │ ├──┼─────────────┼───┼────┼────┼───┼────┤ │ │新窗│W10 175*100 鋁窗 │ │ │1.0 │5200 │5200 │ │ │-12 │ │ │ │ │ │ │ │ ├──┼─────────────┼───┼────┼────┼───┼────┤ │ │新窗│W11 175*130 鋁窗 │ │ │1.0 │6760 │6760 │ │ │-13 │ │ │ │ │ │ │ │ ├──┼─────────────┼───┼────┼────┼───┼────┤ │ │新窗│W12 115*124 鋁窗 │ │ │1.0 │4240 │4240 │ │ │-14 │ │ │ │ │ │ │ │ ├──┼─────────────┼───┼────┼────┼───┼────┤ │ │新窗│W13 220*90 鋁窗 │ │ │1.0 │5890 │5890 │ │ │-15 │ │ │ │ │ │ │ │ ├──┼─────────────┼───┼────┼────┼───┼────┤ │ │新窗│W14 60*60鋁百葉窗 │ │ │1.0 │1458 │1458 │ │ │-16 │ │ │ │ │ │ │ │ ├──┼─────────────┼───┼────┼────┼───┼────┤ │ │新窗│新220*130鋁窗 │ │ │1.0 │8500 │8500 │ │ │-17 │ │ │ │ │ │ │ │ ├──┼─────────────┼───┼────┼────┼───┼────┼──────────┤ │10 │D1 100*210防火門 │4.0 │28000 │7.0 │22680 │158760 │施作單價計算式: │ │ │ │ │ │ │ │ │28000×0.9×0.9= │ │ │ │ │ │ │ │ │22680 (未驗收、未取 │ │ │ │ │ │ │ │ │得出廠證明) │ ├──┼─────────────┼───┼────┼────┼───┼────┼──────────┤ │11 │D2 120*210防火門 │2.0 │36000 │2.0 │29160 │58320 │施作單價計算式: │ │ │ │ │ │ │ │ │36000×0.9×0.9= │ │ │ │ │ │ │ │ │29160 (未驗收、未取 │ │ │ │ │ │ │ │ │得出廠證明) │ ├──┼─────────────┼───┼────┼────┼───┼────┼──────────┤ │12 │D3 80*210鋁框蜂巢樹脂板門 │4.0 │6500 │4.0 │5265 │21060 │施作單價計算式: │ │ │ │ │ │ │ │ │6500×0.9×0.9=5265│ │ │ │ │ │ │ │ │(未驗收、未取得出廠 │ │ │ │ │ │ │ │ │證明) │ ├──┼─────────────┼───┼────┼────┼───┼────┼──────────┤ │13 │D4 95*210蜂巢美耐板吊拉門 │1.0 │9900 │1.0 │8019 │8019 │施作單價計算式: │ │ │ │ │ │ │ │ │9900×0.9×0.9=8019│ │ │ │ │ │ │ │ │(未驗收、未取得出廠 │ │ │ │ │ │ │ │ │證明) │ ├──┼─────────────┼───┼────┼────┼───┼────┼──────────┤ │14 │D5 100*200防火門 │1.0 │26000 │1.0 │21060 │21060 │施作單價計算式: │ │ │ │ │ │ │ │ │26000×0.9×0.9= │ │ │ │ │ │ │ │ │21060 (未驗收、未取 │ │ │ │ │ │ │ │ │得出廠證明) │ ├──┼─────────────┼───┼────┼────┼───┼────┼──────────┤ │15 │SD1 320*480+50電動密閉捲門│1.0 │32000 │圖說不符│25920 │0 │圖說不符未予計價,依│ ├──┼─────────────┼───┼────┼────┼───┼────┤下載新捲核算。 │ │16 │SD2 560*480+50電動密閉捲門│1.0 │56000 │圖說不符│45360 │0 │ │ ├──┼─────────────┼───┼────┼────┼───┼────┤ │ │17 │SD3 590*170+45電動密閉捲門│8.0 │32000 │圖說不符│25920 │0 │ │ ├──┼─────────────┼───┼────┼────┼───┼────┤ │ │18 │SD4 220*240+45電動密閉捲門│2.0 │26000 │圖說不符│21060 │0 │ │ ├──┼─────────────┼───┼────┼────┼───┼────┤ │ │19 │SD5 560*170+45電動密閉捲門│1.0 │42000 │圖說不符│34020 │0 │ │ ├──┼─────────────┼───┼────┼────┼───┼────┼──────────┤ │新捲│SD1 320*305+45電動密閉捲門│ │ │2.0 │16475 │32950 │施作單價依市價乘以90│ │-1 │ │ │ │ │ │ │%(未驗收、未取得出廠│ │ │ │ │ │ │ │ │證明) │ ├──┼─────────────┼───┼────┼────┼───┼────┤ │ │新捲│SD2 630*161+45電動密閉捲門│ │ │1.0 │17121 │17121 │ │ │-2 │ │ │ │ │ │ │ │ ├──┼─────────────┼───┼────┼────┼───┼────┼──────────┤ │新捲│SD2 630*161+45電動密閉捲門│ │ │1.0 │3150 │3150 │ │ │-2-1│-僅捲箱框 │ │ │ │(即市 │ │ │ │ │ │ │ │ │價) │ │ │ ├──┼─────────────┼───┼────┼────┼───┼────┼──────────┤ │新捲│SD3 560*305+45電動密閉捲門│ │ │1.0 │28831 │28831 │施作單價依市價乘以90│ │-3 │ │ │ │ │ │ │%(未驗收、未取得出廠│ ├──┼─────────────┼───┼────┼────┼───┼────┤證明) │ │新捲│SD4 465*181+45電動密閉捲門│ │ │7.0 │14207 │99449 │ │ │-4 │ │ │ │ │ │ │ │ ├──┼─────────────┼───┼────┼────┼───┼────┤ │ │新捲│SD4a 465*161+45電動密閉捲 │ │ │1.0 │12637 │12637 │ │ │-5 │門 │ │ │ │ │ │ │ ├──┼─────────────┼───┼────┼────┼───┼────┤ │ │新捲│SD4b 463*161+45電動密閉捲 │ │ │2.0 │12583 │25166 │ │ │-6 │門 │ │ │ │ │ │ │ ├──┼─────────────┼───┼────┼────┼───┼────┤ │ │新捲│SD5 220*189+45電動密閉捲門│ │ │1.0 │7019 │7019 │ │ │-7 │ │ │ │ │ │ │ │ ├──┼─────────────┼───┼────┼────┼───┼────┤ │ │新捲│SD6 320*195+45電動密閉捲門│ │ │1.0 │10533 │10533 │ │ │-8 │ │ │ │ │ │ │ │ ├──┼─────────────┼───┼────┼────┼───┼────┤ │ │新捲│SD7 463*195+45電動密閉捲門│ │ │1.0 │15240 │15240 │ │ │-9 │ │ │ │ │ │ │ │ ├──┼─────────────┼───┼────┼────┼───┼────┤ │ │新捲│SD8 497*195+45電動密閉捲門│ │ │1.0 │16359 │16359 │ │ │-10 │ │ │ │ │ │ │ │ ├──┼─────────────┼───┼────┼────┼───┼────┼──────────┤ │小計│ │ │ │ │ │1061962 │ │ ├──┼─────────────┼───┼────┼────┼───┼────┼──────────┤ │七 │水電工程 │ │ │ │ │ │ │ ├──┼─────────────┼───┼────┼────┼───┼────┼──────────┤ │壹 │配電設備 │1.0 │801345 │1.0 │685150│685150 │施作單價計算式: │ │ │ │ │ │ │ │ │801345×0.9×0.95= │ │ │ │ │ │ │ │ │685150(元以下四捨五 │ │ │ │ │ │ │ │ │入,未驗收、未取得出│ │ │ │ │ │ │ │ │廠證明) │ ├──┼─────────────┼───┼────┼────┼───┼────┼──────────┤ │2-25│排風扇6" │6 │633 │未施作 │-570 │-3420 │已列入上開「配電設備│ │ │ │ │ │ │ │ │」一式之全部工程款計│ │ │ │ │ │ │ │ │價,但此部未施作,故│ │ │ │ │ │ │ │ │予扣除。 │ ├──┼─────────────┼───┼────┼────┼───┼────┼──────────┤ │貳 │管線路插座工程 │1 │1025997 │1.0 │877227│877227 │施作單價計算式: │ │ │ │ │ │ │ │ │1025997×0.9×0.95=│ │ │ │ │ │ │ │ │877227(元以下四捨五 │ │ │ │ │ │ │ │ │入,未驗收、未取得出│ │ │ │ │ │ │ │ │廠證明) │ ├──┼─────────────┼───┼────┼────┼───┼────┼──────────┤ │參 │電信資訊管線路設備工程 │1 │94508 │1.0 │80804 │80804 │施作單價計算式: │ │ │ │ │ │ │ │ │94508×0.9×0.95= │ │ │ │ │ │ │ │ │80804(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未驗收、未取得出廠│ │ │ │ │ │ │ │ │證明) │ ├──┼─────────────┼───┼────┼────┼───┼────┼──────────┤ │肆 │給排水管路工程 │1 │554340 │1.0 │473961│473961 │施作單價計算式: │ │ │ │ │ │ │ │ │554340×0.9×0.95= │ │ │ │ │ │ │ │ │473961(元以下四捨五 │ │ │ │ │ │ │ │ │入,未驗收、未取得出│ │ │ │ │ │ │ │ │廠證明) │ ├──┼─────────────┼───┼────┼────┼───┼────┼──────────┤ │12 │1/2HP恆壓馬達 │1 │4500 │未施作 │-4050 │-4050 │已列入上開「給排水管│ │ │ │ │ │ │ │ │路工程」一式之全部工│ │ │ │ │ │ │ │ │程款計價,但未施作,│ │ │ │ │ │ │ │ │故予扣除。 │ ├──┼─────────────┼───┼────┼────┼───┼────┼──────────┤ │13 │1/4HP恆壓馬達 │1 │4200 │未施作 │-3780 │-3780 │已列入上開「給排水管│ │ │ │ │ │ │ │ │路工程」一式之全部工│ │ │ │ │ │ │ │ │程款計價,但未施作,│ │ │ │ │ │ │ │ │故予扣除。 │ ├──┼─────────────┼───┼────┼────┼───┼────┼──────────┤ │14 │2T不鏽鋼水塔(含腳架) │5 │6500 │ 2 │-5850 │-17550 │已列入上開「給排水管│ │ │ │ │ │ │ │ │路工程」一式之全部工│ │ │ │ │ │ │ │ │程款計價,但僅施作2 │ │ │ │ │ │ │ │ │只,故扣除2只之費用 │ │ │ │ │ │ │ │ │。 │ ├──┼─────────────┼───┼────┼────┼───┼────┼──────────┤ │16 │殘障坐式馬桶 │8 │5600 │ 4 │-5040 │-20160 │已列入上開「給排水管│ │ │ │ │ │ │ │ │路工程」一式之全部工│ │ │ │ │ │ │ │ │程款計價,但僅施作4 │ │ │ │ │ │ │ │ │套,故扣除4套之費用 │ │ │ │ │ │ │ │ │。 │ ├──┼─────────────┼───┼────┼────┼───┼────┼──────────┤ │17 │殘障小便斗附沖水器 │4 │6500 │ 2 │-5850 │-11700 │已列入上開「給排水管│ │ │ │ │ │ │ │ │路工程」一式之全部工│ │ │ │ │ │ │ │ │程款計價,但僅施作2 │ │ │ │ │ │ │ │ │套,故扣除2套之費用 │ │ │ │ │ │ │ │ │。 │ ├──┼─────────────┼───┼────┼────┼───┼────┼──────────┤ │18 │殘障洗臉盆附件全 │6 │4800 │ 3 │-4320 │-12960 │已列入上開「給排水管│ │ │ │ │ │ │ │ │路工程」一式之全部工│ │ │ │ │ │ │ │ │程款計價,但僅施作3 │ │ │ │ │ │ │ │ │套,故扣除3套之費用 │ │ │ │ │ │ │ │ │。 │ ├──┼─────────────┼───┼────┼────┼───┼────┼──────────┤ │伍 │管理費5% │1 │123810 │1.0 │102176│102176 │ │ ├──┼─────────────┼───┼────┼────┼───┼────┼──────────┤ │小計│ │ │ │ │ │2145698 │ │ ├──┼─────────────┼───┼────┼────┼───┼────┼──────────┤ │八 │消防工程 │ │ │ │ │ │ │ ├──┼─────────────┼───┼────┼────┼───┼────┼──────────┤ │壹 │水系統設備 │未填載│258960 │未填載 │221411│221411 │施作單價計算式: │ │ │ │ │ │ │ │ │258930×0.9×0.95= │ │ │ │ │ │ │ │ │221411(元以下四捨五 │ │ │ │ │ │ │ │ │入,未驗收、未取得出│ │ │ │ │ │ │ │ │廠證明) │ ├──┼─────────────┼───┼────┼────┼───┼────┼──────────┤ │貳 │火警系統設備 │未填載│130470 │未填載 │111552│111552 │施作單價計算式: │ │ │ │ │ │ │ │ │130470×0.9×0.95= │ │ │ │ │ │ │ │ │111552(元以下四捨五 │ │ │ │ │ │ │ │ │入,未驗收、未取得出│ │ │ │ │ │ │ │ │廠證明) │ ├──┼─────────────┼───┼────┼────┼───┼────┼──────────┤ │參 │廣播系統設備 │未填載│75260 │未填載 │64347 │64347 │施作單價計算式: │ │ │ │ │ │ │ │ │75260×0.9×0.95= │ │ │ │ │ │ │ │ │64347(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未驗收、未取得出廠│ │ │ │ │ │ │ │ │證明) │ ├──┼─────────────┼───┼────┼────┼───┼────┼──────────┤ │肆 │避難逃生系統設備 │未填載│111780 │未填載 │95572 │95572 │施作單價計算式: │ │ │ │ │ │ │ │ │111780×0.9×0.95= │ │ │ │ │ │ │ │ │95572(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未驗收、未取得出廠│ │ │ │ │ │ │ │ │證明) │ ├──┼─────────────┼───┼────┼────┼───┼────┼──────────┤ │7 │緩降機(含固定架)3F │2 │7500 │未施作 │-13500│-13500 │已列入上開「避難逃生│ │ │ │ │ │ │ │ │系統設備」一式之全部│ │ │ │ │ │ │ │ │工程款計價,但未施作│ │ │ │ │ │ │ │ │,故予扣除。 │ ├──┼─────────────┼───┼────┼────┼───┼────┼──────────┤ │8 │緩降機(含固定架)4F │1 │7500 │未施作 │-6750 │-6750 │已列入上開「避難逃生│ │ │ │ │ │ │ │ │系統設備」一式之全部│ │ │ │ │ │ │ │ │工程款計價,但未施作│ │ │ │ │ │ │ │ │,故予扣除。 │ ├──┼─────────────┼───┼────┼────┼───┼────┼──────────┤ │伍 │機械排煙系統設備 │未填載│331120 │1.0 │未填載│0 │ │ ├──┼─────────────┼───┼────┼────┼───┼────┼──────────┤ │陸 │發電機室相關設備 │未填載│381000 │未填載 │325755│325755 │施作單價計算式: │ │ │ │ │ │ │ │ │381000×0.9×0.95= │ │ │ │ │ │ │ │ │325755(未驗收、未取 │ │ │ │ │ │ │ │ │得出廠證明) │ ├──┼─────────────┼───┼────┼────┼───┼────┼──────────┤ │陸 │電機技師簽證費 │1 │6000 │未填載 │-5400 │-5400 │屬上開「發電機室相關│ │-28 │ │ │ │ │ │ │設備」費用,前開一式│ │ │ │ │ │ │ │ │計價總額已核計此部分│ │ │ │ │ │ │ │ │費用,但未簽證,故予│ │ │ │ │ │ │ │ │以扣除(6000×0.9= │ │ │ │ │ │ │ │ │5400)。 │ ├──┼─────────────┼───┼────┼────┼───┼────┼──────────┤ │柒 │雜項工程 │未填載│98000 │未填載 │83790 │83790 │施作單價計算式: │ │ │ │ │ │ │ │ │98000×0.9×0.95= │ │ │ │ │ │ │ │ │83790(未驗收、未取得│ │ │ │ │ │ │ │ │出廠證明) │ ├──┼─────────────┼───┼────┼────┼───┼────┼──────────┤ │捌 │管理費5% │未填載│71380 │未填載 │43839 │43839 │ │ ├──┼─────────────┼───┼────┼────┼───┼────┼──────────┤ │小計│ │ │ │ │920616│920616 │ │ ├──┼─────────────┼───┼────┼────┼───┼────┼──────────┤ │九 │二次工程 │ │ │ │ │ │ │ ├──┼─────────────┼───┼────┼────┼───┼────┼──────────┤ │1 │放樣 │632 │25 │未施作 │23 │0 │ │ ├──┼─────────────┼───┼────┼────┼───┼────┼──────────┤ │2 │預拌混凝土3000PSI │73 │2000 │未施作 │1800 │0 │ │ ├──┼─────────────┼───┼────┼────┼───┼────┼──────────┤ │3 │點焊鋼絲網#2 │486 │80 │未施作 │72 │0 │ │ │ │【合約備註:夾層】 │ │ │ │ │ │ │ ├──┼─────────────┼───┼────┼────┼───┼────┼──────────┤ │4 │鋼架工程(含各式螺栓及按裝)│30.533│32000 │未施作 │28800 │0 │ │ ├──┼─────────────┼───┼────┼────┼───┼────┼──────────┤ │5 │鋼骨表面防火防鏽面漆處理 │45 │32000 │未施作 │28800 │0 │ │ ├──┼─────────────┼───┼────┼────┼───┼────┼──────────┤ │6 │DECK(t=1.2mm) │296 │560 │未施作 │504 │0 │ │ ├──┼─────────────┼───┼────┼────┼───┼────┼──────────┤ │7 │鋼柱.樑與RC牆剪力釘(13∮ │456 │32 │未施作 │29 │0 │ │ │ │@20cm) │ │ │ │ │ │ │ ├──┼─────────────┼───┼────┼────┼───┼────┼──────────┤ │8 │平頂輕鋼架礦纖天花板 │486 │280 │未施作 │252 │0 │ │ ├──┼─────────────┼───┼────┼────┼───┼────┼──────────┤ │9 │地坪粉光 │486 │90 │未施作 │81 │0 │ │ ├──┼─────────────┼───┼────┼────┼───┼────┼──────────┤ │10 │牆面鋼浪板 │58 │600 │未施作 │540 │0 │ │ │ │【合約備註:1F廢料區】 │ │ │ │ │ │ │ ├──┼─────────────┼───┼────┼────┼───┼────┼──────────┤ │11 │屋頂三合一浪板 │56 │480 │未施作 │432 │0 │ │ ├──┼─────────────┼───┼────┼────┼───┼────┼──────────┤ │12 │辦公室庫板隔間 │248 │1000 │未施作 │900 │0 │ │ ├──┼─────────────┼───┼────┼────┼───┼────┼──────────┤ │13 │電梯夾層增設2停 │1 │100000 │1.0 │90000 │90000 │ │ ├──┼─────────────┼───┼────┼────┼───┼────┼──────────┤ │14 │百歲磚花圃 │163 │680 │137.6 │612 │84211 │ │ ├──┼─────────────┼───┼────┼────┼───┼────┼──────────┤ │15 │空中廊道 │1 │100000 │未施作 │90000 │0 │ │ ├──┼─────────────┼───┼────┼────┼───┼────┼──────────┤ │16 │廊道欄杆(H=110CM) │32 │1900 │未施作 │1710 │0 │ │ ├──┼─────────────┼───┼────┼────┼───┼────┼──────────┤ │17 │主辦公室開孔急修護 │1 │32000 │未施作 │28800 │0 │ │ ├──┼─────────────┼───┼────┼────┼───┼────┼──────────┤ │18 │採光罩 │32 │11500 │未施作 │10350 │0 │ │ ├──┼─────────────┼───┼────┼────┼───┼────┼──────────┤ │19 │牆面鋼浪板 │526 │320 │未施作 │288 │0 │ │ ├──┼─────────────┼───┼────┼────┼───┼────┼──────────┤ │20 │W2 80*80*2 鋁窗 │6 │4600 │未施作 │3726 │0 │ │ ├──┼─────────────┼───┼────┼────┼───┼────┼──────────┤ │21 │快速捲門 │2 │36000 │未施作 │32400 │0 │ │ ├──┼─────────────┼───┼────┼────┼───┼────┼──────────┤ │22 │伸縮拉門 │1 │50000 │未施作 │45000 │0 │ │ ├──┼─────────────┼───┼────┼────┼───┼────┼──────────┤ │小計│ │ │ │ │ │174211 │ │ └────────────────┴───┴────┴────┴───┴────┴──────────┘ 附表二 ┌─┬───┬───┬───┬───┬───┬───┬────┐ │樓│號數 │#3 │#4 │#5 │#7 │#8 │ 合計 │ │ │kg/M │0.559 │0.994 │1.560 │3.040 │3.980 │ │ │別│損耗率│0.0% │0.0% │0.0% │0.0% │0.0% │ │ │ │單位 │噸 │噸 │噸 │噸 │噸 │ │ ├─┴───┼───┼───┼───┼───┼───┼────┤ │PR樓合計 │ │ │ │ │ │ │ ├─────┼───┼───┼───┼───┼───┼────┤ │R2 │ │1.34 │ │ │ │1.34 │ ├─────┼───┼───┼───┼───┼───┼────┤ │R1 │0.56 │4.22 │0.11 │ │ │4.89 │ ├─────┼───┼───┼───┼───┼───┼────┤ │3 │0.49 │3.72 │0.10 │ │ │4.31 │ ├─────┼───┼───┼───┼───┼───┼────┤ │2M │ │16.89 │ │ │ │16.89 │ ├─────┼───┼───┼───┼───┼───┼────┤ │2 │0.65 │6.60 │0.16 │ │ │7.41 │ ├─────┼───┼───┼───┼───┼───┼────┤ │1M │ │16.74 │ │ │ │16.74 │ ├─────┼───┼───┼───┼───┼───┼────┤ │1 │2.48 │4.56 │0.36 │ │ │7.41 │ ├─────┼───┼───┼───┼───┼───┼────┤ │筏基頂版 │ │12.52 │ │ │ │12.52 │ ├─────┼───┼───┼───┼───┼───┼────┤ │筏基樑柱合│0.73 │17.14 │1.49 │23.78 │6.06 │49.20 │ │計 │ │ │ │ │ │ │ ├─────┼───┼───┼───┼───┼───┼────┤ │筏基底版 │ │ │46.16 │ │ │46.16 │ │ │ │ │ │ │ │ │ ├─────┼───┼───┼───┼───┼───┼────┤ │無損耗合計│4.91 │83.72 │48.39 │23.78 │6.06 │166.86 │ ├─────┼───┼───┼───┼───┼───┼────┤ │損耗率 │5.0% │5.0% │8.0% │8.0% │10.0% │ │ ├─────┼───┼───┼───┼───┼───┼────┤ │含損耗合計│5.16 │87.91 │52.26 │25.68 │6.67 │177.68 │ │(小數點以 │ │ │ │ │ │ │ │下第二位四│ │ │ │ │ │ │ │捨五入) │ │ │ │ │ │ │ └─────┴───┴───┴───┴───┴───┴────┘ 附表三 ┌──┬────────┬────┬───┬─────┐ │項次│項目及說明 │合約單價│鑑定單│實際施作價│ │ │ │(元) │價(元)│值(元) │ ├──┼────────┼────┼───┼─────┤ │壹 │建築工程 │ │ │ │ ├──┼────────┼────┼───┼─────┤ │一 │假設工程 │6000 │-86280│64440 │ ├──┼────────┼────┼───┼─────┤ │二 │結構體工程 │7456024 │ │6193557 │ ├──┼────────┼────┼───┼─────┤ │三 │鋼構工程 │14827283│ │10915935 │ ├──┼────────┼────┼───┼─────┤ │四 │粉刷工程 │2887492 │ │1837278 │ ├──┼────────┼────┼───┼─────┤ │五 │雜項工程 │1955236 │ │1257283 │ ├──┼────────┼────┼───┼─────┤ │六 │門窗工程 │1255330 │ │1061962 │ ├──┼────────┼────┼───┼─────┤ │七 │水電工程 │2600000 │ │2145698 │ ├──┼────────┼────┼───┼─────┤ │八 │消防工程 │1530869 │ │920616 │ ├──┼────────┼────┼───┼─────┤ │九 │二次工程 │4361148 │ │174211 │ ├──┼────────┼────┼───┼─────┤ │十 │運雜費 │60000 │ │48060 │ ├──┼────────┼────┼───┼─────┤ │十一│工程營造保險費 │78000 │ │70200 │ ├──┼────────┼────┼───┼─────┤ │十二│安全衛生管理費 │30000 │ │24030 │ ├──┼────────┼────┼───┼─────┤ │十三│申報開工及完工使│100000 │ │90000 │ │ │照規費 │ │ │ │ ├──┼────────┼────┼───┼─────┤ │十四│利管費 │600000 │ │480600 │ ├──┼────────┼────┼───┼─────┤ │十五│排水聯審代墊款 │ │ │50000 │ ├──┴────────┼────┼───┼─────┤ │總 計 │37747381│ │25333870 │ ├───────────┼────┼───┼─────┤ │議價後金額(未稅) │34000000│ │ │ │ │ │ │ │ ├───────────┼────┼───┼─────┤ │含稅後之金額 │35700000│ │26600564 │ └───────────┴────┴───┴─────┘ 附表四 ┌─┬─────────────┬──┬───┬────┬────┐ │項│ 瑕疵 │單位│數量 │單價(元)│複價(元)│ │目├─────────────┤ │ │ │ │ │ │ 修復內容 │ │ │ │ │ ├─┼─────────────┼──┼───┼────┼────┤ │1 │一樓地坪裂縫>0.3mm │ │ │ │ │ │ │(如鑑定報告第7-4頁編號1) │ │ │ │ │ │ ├─────────────┼──┼───┼────┼────┤ │ │地坪注射Epoxy注射 │M │68 │1,200 │81,600 │ ├─┼─────────────┼──┼───┼────┼────┤ │ │一樓外牆浪板未密合呈漏水 │ │ │ │ │ │ │(如鑑定報告第7-4頁編號2) │ │ │ │ │ │2 ├─────────────┼──┼───┼────┼────┤ │ │A.不鏽鋼天溝(寬60cm) │M │8.0 │1,300 │10,400 │ │ ├─────────────┼──┼───┼────┼────┤ │ │B.吊車 │式 │1.0 │13,000 │13,000 │ ├─┼─────────────┼──┼───┼────┼────┤ │3 │一樓及二樓之鋼承版與外牆浪│ │ │ │ │ │ │版C型鋼間隙過大(平均6cm) │ │ │ │ │ │ │(如鑑定報告第7-5頁編號4) │ │ │ │ │ │ ├─────────────┼──┼───┼────┼────┤ │ │鋼版修補間隙(10mm厚) │ │ │ │ │ │ │ │㎡ │2.0 │12,000 │24,000 │ ├─┼─────────────┼──┼───┼────┼────┤ │4 │二樓內側防火鋼版凹凸不平( │ │ │ │ │ │ │一) 至(三) │ │ │ │ │ │ │ (如鑑定報告第7-6頁編號6、│ │ │ │ │ │ │ 第7-7頁編號6-1) │ │ │ │ │ │ ├─────────────┼──┼───┼────┼────┤ │ │拆卸重做,防火鋼板扣回計價│㎡ │172 │540 │92,880 │ ├─┼─────────────┼──┼───┼────┼────┤ │5 │一樓及二樓之鋼承版與外牆浪│ │ │ │ │ │ │板呈間隙 │ │ │ │ │ │ │(如鑑定報告第7-8頁編號7) │ │ │ │ │ │ ├─────────────┼──┼───┼────┼────┤ │ │泡棉灌注填塞 │M │185.6 │160 │29,696 │ ├─┼─────────────┼──┼───┼────┼────┤ │6 │二樓廁所牆面有裂縫 │ │ │ │ │ │ │(如鑑定報告第7-8頁編號8) │ │ │ │ │ │ ├─────────────┼──┼───┼────┼────┤ │ │A.Epoxy砂漿填塞 │M │1 │1,000 │1,000 │ │ ├─────────────┼──┼───┼────┼────┤ │ │B.以1:3水泥砂漿粉刷 │㎡ │3.25 │360 │1,170 │ ├─┼─────────────┼──┼───┼────┼────┤ │7 │二樓廁所及電梯牆面有裂縫及│ │ │ │ │ │ │瓷磚破損之瑕疵 │ │ │ │ │ │ │(如鑑定報告第7-9頁編號8-1)│ │ │ │ │ │ ├─────────────┼──┼───┼────┼────┤ │ │A.Epoxy砂漿填塞 │M │4.8 │1,000 │4,800 │ │ ├─────────────┼──┼───┼────┼────┤ │ │B.電梯牆面貼石英磚復 │㎡ │1.5 │882 │1,324 │ ├─┴┬────────────┴──┴───┴────┴────┤ │合計│259,870元 │ ├──┼─────────────────────────────┤ │含稅│272,86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