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號原 告 勁旺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宗賢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5年度司促字第8424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2,16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3,3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72,86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