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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0號

原告
正霖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玉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鍾逸樺即六森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105度司促字第13344號支付命令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6,0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21,48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請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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