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0號
- 原告
- 正霖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玉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鍾逸樺即六森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105度司促字第13344號支付命令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6,0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21,48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請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