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0號原 告 正霖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玉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鍾逸樺即六森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105度司促字第13344號支付命令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6,019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應再補繳裁判費21,48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請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