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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司重整前之緊急處分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吳金芳
  • 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

  • 原告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整字第1號105年度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 代 理 人 蔡文斌律師 高華陽律師 曾獻賜律師 詹秉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及緊急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重整及緊急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前身為千興不銹鋼有限公司,係成立於民國61年5 月8 日,前董事長葉詠麟於67年10月收購林謝淑英等人之出資額,並設軋延、燒鈍設備及加工製造等業務,71年12月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85年1 月經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核准股票上市,目前聲請人之登記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2億2834萬500 元,登記資本總額為37億8800萬元;所營事業則為:鋼鐵冶鍊、鋼鐵軋延及擠型、鋼材二次加工、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機械設備製造、電子零組件製造、餐具製造、機械批發、其他批發、國際貿易、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殯葬場所開發租售、特定專業區開發、金屬礦業、礦石批發、鋁鑄造、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電池製造、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機車及其零件製造、自行車及其零件製造、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模具製造、自動控制設備工程、電焊工程、機械安裝、電腦設備安裝、機車修理、自行車修理;今年產能為150,000 噸。 ㈡、按公司法第282 條規定解釋上應為若衡量公司營業狀況,有經營價值,即應認有重整之實益。查聲請人自94年以後,由於以中國大陸為中心的東亞地區不銹鋼產量增加,導致供需失衡,尤以中國大陸不銹鋼產能由96年年產4870千噸,一路激增至104 年年產12,115千噸,使得我國國內不銹鋼產業受到中國大陸削價競爭之影響,外銷量能難以成長;又97年金融海嘯後,國際景氣更顯低靡,亦對不銹鋼市場需求造成衝擊;104 年亞洲地區不銹鋼需求減少,不銹鋼原料「鎳」的國際價格受到中國需求增長乏力以及庫存過剩之影響,甚至處於6 年來最低價位,至於不銹鋼之實際需求亦在減少,蓋不銹鋼多用於廚房檯面,然中國房地產行情低靡,自有不良影響。是以聲請人受市場需求降低之影響,104 年產能利用率僅有20%至30%,104 年1 至9 月之營業收入淨額相較於103 年1 至9 月更減少1,528,593,000 元,相當於減少了38.26 %;聲請人之103 年1 至9 月毛利為正113,751,000 元,惟104 年1 至9 月則變成「負183,269,000 元」,雖聲請人已盡力降低營業費用,由103 年1 至9 月之82,678,000元降至104 年1 至9 月29,839,000元,聲請人仍難免於虧損。另聲請人於104 年10月27日申請購料3800噸之信用狀(USD$5,700,000 ),因交易條件改變,欲申請修改條件或撤銷重開,均被拒絕,聲請人迫不得已,於104 年11月1 日停工減產以降低營運成本。 ㈢、次查聲請人短期借款達13億5279萬6 千元之鉅,其中5 億2481萬8470元已屆清償期,惟聲請人之現金及約當現金僅2 億4547萬5 千元,流動資金顯不足清償已到期債務,又另有8 億1580萬6787元更將於2 個月內陸續到期;聲請人之存貨部分雖有7 億2838萬元價值,惟在不銹鋼市場持續低靡之情況下,短期內難以期待存貨能順利銷售以獲得營運資金,況且,即便聲請人出清所有的存貨,聲請人之現金及約當現金仍不足以清償所有短期借款,從而,聲請人勢必面臨生產工具(土地、廠房、機器設備)遭債權人強制執行之命運,並危害聲請人之主業務經營。 ㈣、聲請人擁有臺南市○○○○區○○段00000 地號等37439 坪土地、○○區○○段000 地號2677.63 坪土地,加上廠房建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其價值遠高於已設定之擔保債權數額,應有促使銀行團提供資金之可能性。是以,聲請人確有財務困難,非予重整將有暫停營業或停業之虞,聲請人雖積極計劃與債權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小企銀)協商方案,惟迄今仍無法獲得債權銀行之支持,若任由債權銀行就擔保品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將面臨破產清算之困境,而無從延續事業,所屬員工更將因此失去工作保障而導致家計困難,衍生種種社會問題。又聲請人係於105 年2 月3 日經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聲請重整。 ㈤、聲請人所提重整方案為: ①、未來營運計晝:經衡量現況,評估現有資源,將在不銹鋼產品上持續經營,並開發較具附加價值之終端產品,例如創設廚具品牌並推出自有品牌之終端產品,與現有資源進行垂直整合(例如利用現有電動車廠設備,擴充規模,攻佔市場),拓展商機,強化市場佔有率及競爭力,並節省各項管銷費用及營運成本支出,以穩健方式追求實質獲利,致力改善財務結構,爭取更大盈餘之取得,以作為償債基礎。並將撙節各項費用支出,如水電、紙張等非必要費用,儘量減少支出。 ②、償債計畫:聲請人名下之○○○○區○○段00000 地號37439 坪,目前為工業用地,然若列入重劃,市值將大漲,目前業經內政部列入市地重劃案審議公告中,預計105 年6 月臺南市政府將開始工程規劃設計,若能重劃完成,廠房可使用面積仍達17833 坪,另可取得而移作他用或出售變現土地約11775 坪,最保守估計每坪8 萬元,可賣得約9.42億元;如估計為每坪10萬元,則約可賣得11.8億元,可以作為償債的來源之一。況且聲請人擁有優異不銹鋼生產技術,並具有多年深耕不銹鋼產業之專業經驗,基於公司能永續經營及謀求公司、股東、債權人利益之最大公約數,聲請人曾於104 年12月22日透過經濟部中小聯合輔導中心與中小企銀召開協商會議,惜中小企銀未能理解聲請人之困境並予以幫助,竟發函告知聲請人應於104 年12月31日償還到期借款,並於105 年1 月29日對聲請人之財產在3647萬9394元之範圍內聲請假扣押,再於105 年2 月15日對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金額美金4035萬586.16元及利息、違約金),有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117 號假扣押裁定、105 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支付命令在卷為憑。 ③、聲請人於104 年11月、12月即多次與唯一債權銀行(然非唯一債權人)中小企銀會談,祈能降低利率、展延放款期限(如附表一所示債務)、質押土地重為鑑價等,惟迄今未有合意。檢附105 年2 月4 日工商時報新聞,依報載,證交所已表示聲請人之聲請重整符合相關規定,而債權人中小企銀似釋出有商談空間之意願,故聲請人當可於重整程序中與債權人中小企銀偕同規劃出互利雙贏之重整方案。 ④、104 年國際鎳價一直向下修正,大陸內需不振導致鎳庫存量激增,不銹鋼大廠產能又持續擴大,無法去化,因此全球不銹鋼價格受到影響,國內鋼價一直探底,市場趨於保守,使得價量無法突破。聲請人顧及員工生計及社會責任,咬牙苦撐,仍不堪長期虧累,目前原32億資本額之公司,淨值僅剩不到二分之一,鋼鐵業已毫無利潤可言。然未來如能引進新投資人辦理增資、土地開發完成,則聲請人應可重整再生。㈥、債權人中小企銀所同意的條件,與聲請人所提的8 點訴求,顯有相當之落差,可見雙方並無達成一致的協商方案。債權人中小企銀倒因為果,以結果來推論惡意指控,蓋聲請人於104 年9 月後,因市場之鎳價已狂跌1 年多,研判距離價格底部不遠,故想利用剩餘貸款額度適度進料,以攤平成本,詎料市場行情並未如預期反彈,直至105 年2 月均不見回春跡象,導致公司存貨積壓,現金短少無力還款,不得已乃在104 年11月停工1 個月,名為歲修,實為去庫存,債權人中小企銀卻雨天收傘,陳稱應以營業收入清償,與現金及約當現金無關云云,並誤認拒絕還款,甚感遺憾。債權人中小企銀雖稱不是一次全部清償云云,然其業於105 年1 月14日、105 年1 月19日分別來函通知全部借款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試問,聲請人如何於短期內籌措15.5億元之資金以清償借款。 ㈦、為此,爰依公司法第282 條第2 項、第283 條規定檢附相關必要證明文件聲請重整。 ㈧、另聲請緊急處分之理由:承前所述,倘在法院裁定准予重整與否前任由債權人個別行使債權,查封拍賣土地、廠房、機器設備,或任由受聲請重整之公司履行債務或處分不動產,將導致公司總財產減少,迨重整裁定時,已失重整價值,故為重整准駁之裁定前,自有先為公司法第287 條規定之緊急處分之必要。按緊急處分制度之目的,係為避免債權人在法院完成調查重整價值及可能前,先行使權利,故緊急處分僅應斟酌若不如此是否會影響公司重整之價值及可能,有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整抗字第2 號裁定意旨可參。債權人中小企銀在有充分擔保品的情況下,仍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及支付命令,顯見本件確有緊急處分之必要。此外,債權人中小企銀執有2 張聲請人之支票,金額頗鉅,實際上債權人中小企銀常常說要去提示這2 張支票,再者,聲請人為股票上市公司,為求公司重整後仍能繼續經營、確保股東權益及社會安定,實有緊急處分之理由。本件聲請人應有重建再生之可能,為期重整裁定准否前能保持聲請人之現狀,以免聲請人財產無法完整,使今後營業難以為繼,陷於不能有效執行公司重整業務起見,乃依公司法第287 條之規定,請求准予保全下列事項: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包括抵銷、提示票據或其他行使債權行為)。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除繼續營業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費用,並依法應給付員工之退休金、資遣費外,對於所負債務不得履行。對於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等語。 二、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82 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興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現有董事4 名、獨立董事3 名,公司董事會於105 年2 月3 日經7 席董事6 席出席全數同意決議,而向法院聲請重整等情,有千興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105 年第2 次董事會議事錄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五第56至61頁、卷一第100 頁),且查無公司法第283 條之1 第1 款至第6 款之事由,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三、次按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除依公司法第283 條之1 之規定裁定駁回者外,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並徵詢其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並得徵詢本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公司法第284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本院依前揭規定,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稅捐機關等之意見,其結果如下: 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105 年4 月6 日金管證發字第0000000000號回函意見略以(見本院卷三第5 至19頁): ⑴、聲請人之101 年度及102 年度財務報告係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姿妤及劉子猛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惟103 年8 月12日,因聲請人發布重大訊息表示配合內部管理之需要,主動終止委任原簽證之會計師事務所,改委任致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故103 年度財務報告為致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侯委晉及呂瑞文會計師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前期由其他會計師查核)之查核報告,104 年度財務報告係由前開致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查核,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因105 年3 月25日聲請人遭債權銀行聲請假扣押部分資產,載至會計師查核報告日止,雙方尚未達成協議,相對逾期未還款之相關利息及違約金等估列項目未能確定,故此節會計師無法採用其他查核程序獲得適切證據)。是謹就聲請人公告申報之101 年度至104 年度財務報告所示財務狀況及營業情形說明如下: ①、財務狀況: 聲請人受鋼市景氣不佳影響,產能利用率下滑、營運狀況不佳,自101 年至103 年之資產及淨值逐年下降,103 年度累積虧損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104 年度負債占資產比率更是遽增至55.47 %,顯示聲請人最近一年之財務結構欠佳,且該年度之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皆小於100 %,恐有短期支付能力不佳之疑慮。 ②、營業情形: 聲請人於101 年因鎳價走勢持續疲弱,成本無法全數轉嫁予客戶,致營業毛損達4 億253 萬4 千元,累積虧損因而達股本之56.74 %;於102 年營運狀況仍無好轉,成本偏高導致產生營業毛損2 億6019萬元,另加計營業費用9025萬2 千元後,稅前淨損達3 億3456萬7 千元;103 年雖因鎳價回升導致產業景氣好轉,營收較去年成長24.08 %,惟因營運規模不足,毛利無法涵蓋費用,致產生營業損失6604萬3 千元,加上認列兌換損失,致該期淨損8503萬5 千元,較前一年度之淨損改善74.58 %;然104 年營運狀況不佳,且同年11月聲請人有停工減產之情事,導致聲請人營收及獲利較103 年度大幅衰退。 ③、現金流量: 聲請人102 年及104 年因營運所產生資金不足以支應營業費用,致現金流出,101 年及103 年分別因存貨減少及營收成長為現金流入。另聲請人投資活動現金流出(入)主要係因取得(處分)其他金融資產、廠房及設備所致,又聲請人103 年及104 年之融資活動有大量現金流出(入)主要係因償還(舉借)短期借款所致。 ⑵、本會之證券期貨局就聲請人重整方案之可行性提供意見如下: ①、有關改善資本結構乙節,聲請人雖表示現有工業用地總面積123,831 平方公尺業經臺南市政府列入重劃,如重劃審議通過,土地總價值接近30億元云云,然因該等重劃計畫尚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審議,並需完成土地重劃等開發程序後,始得發照移作他用,且達成期間不確定,故無法判斷其可行性。 ②、有關引進投資人辦理增資乙節,聲請人目前具高額流動負債、累積虧損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加上不銹鋼產業前景未明,聲請人之部分資產業經債權銀行假扣押,且其重整方案未具體說明其募資計畫之內容及可行性,顯然其未來繼續經營具有重大不確定性之情況,是否能吸引投資人注資或參與經營,無法判斷。 ③、有關加強業務推展與多角化經營乙節,聲請人雖稱將配合政府政策進軍東南亞新興市場,且將利用現有電動車廠設備擴充規模,研發創新云云,惟聲請人業於105 年2 月1 日公告與中小企銀之購料週轉契約協商終止,其所提重整方案並未說明後續購料資金之缺口之因應方案,故其所稱前開業務推展,無法判斷是否可行。 ④、有關與銀行協商以降低借款利率乙節,聲請人未提及是否已與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及其協商進度或情形,由於涉及債權人之意願,故無法判斷是否可行。 ⑤、綜上,聲請人是否有重建更生之可能,繫諸於其未來資本結構、研發創新能力、市場需求變化及償債計畫能否獲取各債權人與投資人繼續支持與溝通。 ㈡、經濟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赴聲請人公司實地查訪後以105 年4 月8 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回函意見如下(見本院卷三第3 、4 頁): ⑴、公司概況: ①、目前聲請人員工人數136人(105年2月)。 ②、聲請人廠房位於臺南市○○區○○路000 號,主要是以採購熱軋不銹鋼,再經由各主要生產線處理後,產出300 系之不銹鋼產品,供應國內下游裁剪業或製管業。 ③、公司資本額32.28 億元,截至104 年9 月30日,帳列資產26.81 億元、負債14.46 億元。 ⑵、營運狀況: ①、聲請人整體生產最高月產能12,000噸,目前月銷售量約為5,500 噸,所生產300 系冷軋不銹鋼主要客戶為彰源企業、新東興等廠,應用領域包含營建、耐蝕容器、運輸管、能源等,主要原料為熱軋不銹鋼。鋼鐵市場不景氣,不銹鋼價格低靡,為影響不銹鋼廠暫時停工之主因,加上貸款及利息費用,導致聲請人週轉不靈。 ②、聲請人生產設備有鋼捲準備線1 條、退火酸洗線2 條、20重冷軋機2 台、精軋調質機1 台。 ⑶、重整策略: 聲請人擬將原104 年12月31日到期之貸款與債權銀行協商展延1 年。並以麻豆工業區之土地約11,775坪之出售所得作為償債來源(保守估計每坪8 萬元,則應值約9.42億元)。另聲請人第二座軋延機已修繕完成,有助新增訂單,增加營業收入。 ⑷、聲請人在如能與債權銀行協商展延原貸款及償債計畫順利進行之基礎上,應可望降低營運資金之需求,為聲請人帶來現金流入;未來如果全球市場需求回升,若能成功拓展新市場及提高獲利能力,並獲得債權銀行之支持,將有助於聲請人重整成功。 ㈢、稅捐機關部分: ⑴、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105 年3 月30日南區國稅佳里服管字第0000000000號回函略以:聲請人有尚待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億7042萬4475元(見本院卷三第22頁)。 四、本院另訊問利害關係人即債權人或經其等具狀表示意見到院: ㈠、債權人中小企銀部分: ①、債權人中小企銀堅決不同意聲請人之重整聲請。蓋債權人係自80年12月間開始融資給聲請人,孰料聲請人前曾利用司法制度延緩其履行債務之義務,以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之手段(90年度整字第8 號、90年度司字第88號),脅迫債權人調低利率、增加貸款額度,遂其目標後,即撤回重整及緊急處分之聲請,經歷前開程序後,臺灣已無其他銀行願意貸款予聲請人。如今聲請人重施故技,顯然不應准許。 ②、債權人係以扶植中小企業為宗旨之銀行,故98年聲請人發生金融危機時,債權人即同意展延債權、降低利率助其度過難關,103 年聲請人因有資金需求,債權人仍同意核貸4 億元並降低利率以助其獲得金援,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葉碩堂竟於104 年4 月8 日前之某日對債權人之前任黃經理以五字經辱罵,並威脅:如不配合,就再搞一個重整,你試試看等語,嗣更於104 年4 月8 日因要求調降借款利息、塗銷抵押權等6 點要求未果,憤而向銀行行員潑水及怒罵。故債權人重申:本於扶植中小企業之理念,本件於聲請人撤回重整之聲請或法院駁回聲請人之重整聲請確定後,債權人始願意與聲請人協商。 ③、按聲請人並無公司法第282 條所定「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之重整事由,蓋債權人曾於104 年12月10日收受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4 年12月10日中企財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文並檢附聲請人之診斷報告乙份,依該診斷報告伍所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評估認為「建議轉最大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因相對人目前擁有之土地資產經過市地重劃後,價值將大幅提昇,其償債計畫尚屬可行等語。」,可知聲請人僅需與唯一債權人即中小企銀協商即可解決其財務問題,並無因財務困難之重整原因。而債權人已於104 年12月22日與聲請人進行債務協商,聲請人提出8點要求(⒈利率1.2-1.5%區間。⒉草湖地段土地2,677.63坪及麻豆埤頭段土地6490.44 坪之土地抵押權塗銷,以利聲請人與其他銀行往來。⒊機械MILL2 於92年借款,至97年已還款清償,應返還此擔保品。⒋免除存款實績之設限,聲請人將以誠意往來。⒌解除66萬元美金之擔保設質。⒍取消開狀用途為購置機器設備零件,另需微提等值之新臺幣還款票據之開狀條件。⒎國內開狀對象不限於上市上櫃公司,其額度約3 億元。⒏目前已借款開狀之金額,到期展延6 個月。),債權人隨即於同月25日同意依聲請人張特助之要求改以年息2.5 %機動計收貸款利息,外幣投信利率依(6 個月LIBOR 加1.7 %)/0.9445 計收,並清償逾期之4 筆借款,此有中小企銀臺南分行105 年1 月6 日書函可證。然嗣後聲請人卻於104 年12月28日全數推翻先前協商,並一再要求所有放款均展延半年及向各相關機構四處投訴,亦向媒體放話謊稱係因債權人不願配合,導致協商破局云云。 ④、又聲請人營運正常,無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之重整原因。依聲請人於資訊觀測站104 年10月26日、27日及11月30日公開之重大訊息:「不銹鋼市場景氣持續低迷,雖本公司庫存足以供應,為降低公司營運損失,預計於11月1 日停工減產1 個月,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本公司營運逾20年、因應各項設備老舊、遂行歲修、並同時去化部分庫存,故暫時停工、惟迄目前止本公司仍正常出貨、亦無積欠任何貨款、薪資、或借貸本息,公司仍正常運作中並無嚴重停工減產情事…。」、「本公司因應各項設備老舊,11月停工生產安排歲修,將於12月1 日復工生產。」,可知聲請人係因市場景氣低靡及歲修而停工,且截至105 年1 月為止仍正常營業,並有臺灣新光銀行為其辦理出口押匯為證。再者,105 年2 月3 日聯合晚報B1版亦報導:「上市不鏽鋼廠千興今日舉行股東臨時會…董事長葉碩堂表示公司經營一切正常…1 月份出貨達5,000 噸,2 月份工作天數少,出貨量也有3,000 噸,3 月份至少在5,000 噸以上,營運一切正常,員工作業也會正常。」,可知聲請人營運確屬正常,並無任何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之重整原因。 ⑤、聲請人稱係因債權人拒絕修改信用狀之條件或撤銷重開,導致其停工減產云云,顯與事實不符。查聲請人有於104 年10月23日申請購料,同日債權人遂依聲請人之申請辦理開立國外信用狀,然聲請人卻於同年月26日旋即向媒體宣布停工,嗣後更於停工期間之104 年11月12日申請將該信用狀之條件由不可轉讓更改為可轉讓,此有聲請人之信用狀修改申請書為證,債權人於聲請人提出申請之日即以臺南分行其他交易憑證(即俗稱水單)同意變更,惟因聲請人之客戶不接受該信用狀,導致該信用狀無從使用。聲請人乃希望撤銷該信用狀並進而動用該信用狀之額度另行開立信用狀,然依授信約定書第16條第10項規定,停工狀態無從出貨,故債權人無法依聲請人之請求撤銷原信用狀、開立新信用狀。況聲請人有還款能力卻因誠信不佳而自104 年11月29日起陸續違約,故依授信約定書規定,自違約時起即無從再開立新的信用狀。⑥、聲請人稱即便出清所有存貨,加上現金及約當現金,仍不足以清償所有短期借款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蓋聲請人之債務為自償性貸款(指工商企業用於購買原料或庫存商品,隨著產銷過程或商品周轉過程的完成,從銷售收入中產生自身償還能力的貸款),用途均為信用狀,此可參臺灣企銀營業單位經理權限以上企業授信報核書載明借款用途為購料、押匯,而還款來源係營業收入即明。聲請人申請授信之申請書亦載明授信用途為購料週轉,而還款來源為營業收入。又此種貸款方式係由銀行代聲請人墊付貨款,且因屬不可撤銷之信用狀,故銀行墊付款項後僅得向聲請人求償。是以,聲請人所有債務均係因貨款而生,本得以其營業收入償還,與聲請人之自有資金、流動資金及資產均無關。 ⑦、聲請人並非一次償還全部債務,故其財務並無困難。查聲請人信用狀授信方式係由債權人授信最高金額15億5 千萬元,聲請人得在授信總額度及各單項額度範圍內循環動用,此觀雙方授信案件契據中綜合授信契約第5 頁第3 條規定甚明,是聲請人得以逐筆清償之方式還款,無庸一次性全部清償,然聲請人卻逕自加總所有債務認為其無力清償,顯與事實不符。聲請人與債權人雙方債權債務往來關係均詳載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分戶餘額紀錄卡,該紀錄卡記載方式為開狀金額折合美金計算,紀錄卡借方金額欄係指聲請人所借款項,貸方金額欄係聲請人返還款項,依該紀錄卡可知聲請人自102 年1 月2 日起至104 年9 月間借還款狀態尚屬正常,然自104 年9 月份後卻一反常態申請開立多張信用狀而未還款;再徵諸聲請人15億5 千萬元之貸款總額度於102 年至104 年9 月間僅借貸5 至8 億元,然後來卻將所有額度使用殆盡,顯屬惡意。另聲請人於債權到期日(104 年11月29日)前,為防免其存款因到期債務而遭債權人抵銷,遂陸續將其關係公司即其百分之百控股之子公司及其本身之存款匯出(104 年11月13日摩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臺灣企銀臺南分行摩力美科技公司帳號000-00-000000 匯出9544萬4 千元至國泰世華銀行臺南分行摩力美公司帳號00000000000 ;104 年11月13日千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由臺灣企銀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 匯出9334萬4 千元至國泰世華銀行臺南分行千億公司帳號00000000000 ;104 年11月16日千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由臺灣企銀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 匯出3200萬330 元至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千興公司帳號000000000000;104 年11月18日聲請人由臺灣企銀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 匯出5295萬550 元至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千興公司帳號000000000000),顯見聲請人本有帳戶存款得以清償債權人,卻捨此不為,聲請人所為顯有脫免債務之嫌。 ⑧、聲請人所提出之重整方案均過於空泛,請予駁回。有關未來營運計畫部分,聲請人就其如何開發產品?為何等形式之產品?是否有此技術?資金如何籌集?是否具備相關機具設備?如何節省各項管銷費用及營運支出成本? 其每月所需管銷及營運支出成本為何?又每月可賺取利潤為何?未來營收計畫為何?等項均付之闕如。另外,聲請人要如何引進新投資人?是否有可行性?又其雖欲成立加工廠,然是否有此技術?如何生產?是否有足夠資金投入研發?等節亦非具體可行。至有關償債計畫部分,因聲請人之債務業於104 年11月29日到期,根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聲請人債權期滿後3 個月仍未清償該筆授信即被視為不良債權,必須提列百分之百準備金,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均會對債權人為例行性業務查核,實無從對聲請人破例展延債權還款期限(不論是延長半年或1 年)。債權人係聲請人目前之唯一債權銀行(欠款金額達15億4364萬3 千元),且為最大之債權人,債權人並不同意聲請人重整,故聲請人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請駁回其重整之聲請。退萬步言,縱准予重整,亦將因重整計畫無法擬定與執行(債權人在關係人會議中不會同意重整計畫)而終止重整。 ⑨、有關緊急處分部分:按緊急處分之制度乃在防免重整程序期間過長導致公司資產遭變賣、由債權人任意取償而致無法完成重整程序,故其性質核屬保全程序。而依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準用同法第526 條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聲請人就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則聲請法院為重整裁定前之緊急處分,自亦應盡釋明之義務。倘聲請人未盡釋明之義務,法院自不應裁定准予緊急處分。本件聲請人未就如不為裁定將使重整目的無由實現乙事盡釋明之義務,應駁回其聲請。又由緊急處分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理由可知緊急處分應兼顧債權人利益。法院應衡量債權人權利之保護與公司重整之價值決定是否有緊急處分之必要,本件實無緊急處分之必要。再者,本件不合於重整要件,從而緊急處分亦無裁准之餘地等語。 ㈡、債權人即子公司摩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力美公司)部分: 105 年5 月間,聲請人向債權人摩力美公司借貸共9600萬元;對其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無意見等語(見整聲更卷二第88頁)。 ㈢、債權人即子公司千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億公司)部分: 105 年5 月間,聲請人向債權人千億公司借貸共8000萬元;對其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無意見等語(見整聲更卷二第87頁)。 ㈣、債權人即子公司千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盈公司)部分: 105 年5 月間,聲請人向債權人千盈公司借貸共3300萬元;對其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無意見等語(見整聲更卷二第89頁)。 五、又本院依公司法第285 條規定選任會計師邱鑄山為檢查人,命其就公司法第285 條第1 項各款所定事項提出報告書,經檢查人提出報告意見如下: ㈠、業務狀況: 按致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簽證會計師對聲請人合併財務報告所出具之核閱報告顯示,截至105 年3 月31日止,聲請人現有負債總額約14.05 億元,其中短期借款約13.01 億元(美金40,350,586.16 元),約佔全部負債的92.57 %,其餘均屬日常營業所需之應付款項。而短期借款除USD 1,750,000 元係屬尚未償還之機械設備貸款外,其餘均是購料用信用狀借款,開狀押匯後6 個月內必須償還開狀銀行(即中小企銀),現均已超過應償還期限(104 年11月29日至105 年3 月5 日)。以聲請人現有資產評估,不動產(土地、廠房、建物)除少數屬投資性擁有外,絕大部份都屬生產性用途,短期內不可能予以處分。而動產中機械設備也是生產性用途,且使用年限均已超過14年,處分不易。動產中積壓資金最多的是存貨(含原、物料、再製品及製成品),存貨並非速動資產,短期內緊急變現能力似嫌不足。 ㈡、聲請人所提重整方案一「恢復開狀循環動用額度」: 依重整聲請狀第16頁、第20頁及第21頁附件3 貳、具體方案內容四擬定對外借款償還方案所述,假設債權人中小企銀同意恢復開狀循環動用,在貸款合約所載15.5億元循環額度範圍內聲請人可開狀循環動用,則6 至8 個月內可將舊債13.01 億元償清。因聲請人營運週期從購料開狀,經生產、銷售到收回帳款,其週期約在60至75天,信用狀應償還期限為押匯後180 天,因此在償還新債前尚有餘裕時間清償舊債,除非銷售不出去。此外,為改善資本結構及充實營運資金,聲請人也計劃將3 家公司轉投資之子公司(摩力美公司、千億公司、千盈公司)購併入母公司。優點:不需重整,舊債償還期限縮短約6 至8 個月。缺點:新債還會產生,等於以新債的額度透過營運所得來償還舊債,且需債權人中小企銀首肯始為可行。 ㈢、聲請人所提重整方案二「聲請人自力救濟,靠自己實力,不再依賴債權人中小企銀」: 優點:不需債權人中小企銀同意,不會增加新債。缺點:償債期間拉長(約需5 年),且部份年度之償債資金來源需仰賴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或非生產性不動產。具體內容為(方案二係聲請人在檢查期間另外提出之重整計劃): ①、以現有之銀行存款可動支金額先償還部份貸款。截至105 年5 月11日止,聲請人本身可動支之約當現金,全部以聯邦銀行臺南分行本行支票(俗稱「行支」)方式持有,金額約為3.1 億元。根據聲請人估算,需保留約2.6 億元供其購料(目前無法開狀,只能以匯款方式預付)及支付薪資與日常開銷,因此到105 年底前,僅能先償還4800萬元貸款。 ②、購併3 間子公司。聲請人之3 間子公司可動支之銀行存款共約有2 億元,加上聲請人前述之2.6 億元,共4.6 億元,可供聲請人購料營運週轉使用,聲請人每次購料成本約需3 億元(採大量採購策略,目的在降低平均單位成本,以利競爭),加上應付薪資及各項製造、管銷費用,現金部位應維持在4.5 億元至5 億元間,故合併後,現金部位不虞匱乏。而這3 間子公司名下擁有上市(櫃)公司股票,若以105 年5 月5 日收盤價計,值約2.03億元,預計陸續在106 年間予以處分,加上剩餘資金,應可用來償還106 年預計清償的借款約2.52億元。另3 間子公司中有2 間子公司擁有不動產(位於臺南市西門路四段之房地),市值粗估約1.6 億元,目前尚無任何質押設定,將在營運資金若顯不足時,尋求中小企銀以外之他家銀行,提供作為質押擔保品借得款項,一半以長期借款方式供營運週轉使用,另一半則為短期借款,作為申請開發購料信用狀之額度,則可舒解購料與營運資金財務壓力;或在償債資金明顯不足時予以處分。至於新增的貸款將以營運所產生之資金償付本息。購併後,聲請人資本額將由32.28 億元降為28.12 億元(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抵銷),每股淨值相對提高,並不影響其他股東的權益或持份。且合併前母公司向子公司借貸之關係企業往來款項將抵消,負債比降低,資本結構稍可獲得改善。 ③、2 年內將多餘存貨去化,維持正常存貨量,避免積壓資金。聲請人為維持正常營運所需安全存量若以成本計,約在3 億元左右,截至105 年3 月31日庫存金額則為4.51億元(104 年底高達6.85億元)。105 年度第一季末起,國際鎳價稍有回升,將趁勢在105 年下半年及106 年度把多餘庫存賣掉,則可積累資金,增強107 年度及108 年度償債之能力。若3 年內因營業情況改善而有剩餘資金,也將優先用來清償舊債,減輕欠債壓力。 ④、作好設備保養,除必要修繕外,5 年內不作重大資本支出。聲請人生產用軋延設備雖在90年購入,但在98年因八八風災受損,曾以保險理賠金於99年度全面換修,加上104 年底及105 年初又進行整修,故5 年內不作擴建,只從事必要保養維修。未來5 年內必要之資本支出約需3067萬元,但每年提列的折舊高達1.1 億元,折舊在帳務處理上雖屬費用,惟並無資金流出,2 年內可積累資金約2.2 億元,併同營運剩餘,將作為107 年度及109 年度計劃償還2.64億元與2.88億元之資金來源。 ⑤、3 年內處分投資性不動產。現聲請人與3 間子公司持有之投資性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原始取得成本約2.36億元,105 年3 月31日之帳面價值約1.36億元。購併後,3 間子公司之投資性不動產,因擬作為其他銀行借貸活化資金的擔保品,故暫不作處分。不過若有必要也將積極尋找買方予以出售,所得資金用來充足償債基金。聲請人本身持有之投資性不動產中,計劃3 年內處分掉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107 年度,中小企銀已設定質權)及臺南市○○段○號169-0 房地(108 年度)(即臺南市○○路○段000 號10F-1 ,摩力美公司營業處所,中小企銀已有設定質權),處分所得資金,併同105 年度至107 年度積累之營利所得資金,於108 年度用來還掉預計償還之銀行借款2.76億元。變數考量:⑴聲請人之投資性不動產均已在中小企銀設定質權,在先還款後再塗銷或中小企銀是否同意貸款由買方承受等困擾下,將不利銷售與過戶。⑵倘聲請人能順利在105 年度至107 年度依計劃償還貸款約5.58億元,則積欠金額約可降為7.42億元左右。 ⑥、處分臺南市麻豆區埤頭段19筆非生產用土地。依據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於104 年4 月30日第39次會議紀錄顯示,麻豆工業區麻佳路以北部分將進行重劃,聲請人所有之埤頭段66筆土地(中小企銀均設有質權)均包括在該重劃區內,其中47筆現有供生產用之土地將不會被分割或重分配,另19筆非生產用土地,將納入重劃分配範圍內。是項重劃作業預計105 年8 月進行公告作業,105 年10月進行工程規劃設計,106 年1 月開始施工,工期預計3 年內完成。聲請人計劃若在110 年度覺得償債能力不足,將處分掉該19筆重劃後之土地,以將剩餘欠債1.727 億元還清。 ⑦、重新與中小企銀協商利率與利息之支付。 六、按公司重整,乃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在法院監督下,以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之方式,達成企業維持與更生,用以確保債權人及投資大眾之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為目的。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應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判斷,須其在重整後能達到收支平衡,且具有盈餘可資為攤還債務者,始得謂其有經營之價值,而許其重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83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核本件聲請人之重整計畫,無非建立於:㈠所提債務償還方案經關係人會議通過;㈡找到新投資人籌措資金並消化多餘庫存;㈢併購3 間子公司;㈣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及非生產用土地以還債等前提,本院綜酌前述各主管機關之意見、債權人意見、檢查報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㈠、聲請人之債務結構為有擔保債權約13.01 億元(美金40,350,586.16 元)(未含利息、違約金等),債權人為中小企銀,約佔全部負債比例92.57 %;其餘無擔保債權計算至105 年3 月31日止,聲請人向其子公司摩力美公司借貸4085萬9 千元、千億公司借貸2714萬8 千元、千盈公司借貸1289萬5 千元(見檢查報告卷三之附件二第45頁),復於105 年5 月間分別再向子公司摩力美公司借貸9600萬元、千億公司借貸8 千萬元、千盈公司借貸3300萬元(見檢查報告卷一二第122 頁)。依聲請人所提重整方案一,並無具體清償日期及金額,僅謂需債權人中小企銀展延還款期限6 個月、並協商利率等語,就其償債來源如何,並未見具體說明;重整方案二,則稱就有擔保債權部分預計從105 年至110 年分期清償本金,111 年(即第6 年)再還利息,並需與債權人中小企銀協商利率等語(見檢查報告卷一二第123 頁),在主要債權人中小企銀屢次陳報書狀堅決表明反對重整之情況下,此一應列於重整計畫之清償債務方案能否通過關係人會議決議(公司法第304 條第1 項第4 款、第302 條第1 項),應認可能性不高。 ㈡、依聲請人之101 年度至104 年度財務報表所示,聲請人受鋼市景氣不佳之影響,產能利用率逐年下滑、營運狀況不佳,101 年至103 年之資產及淨值均逐年下降,103 年累積虧損更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至104 年,其負債占資產之比率遽增(從32.6%遽增為55.5%),104 年之淨值僅餘11億4594萬3 千元(實收資本額為32億2834萬0500元),且該年度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皆小於100 %(詳見附表二),短期支付能力不佳,是依其財務狀況判斷,非但債權人或其他銀行機構不敢再提供公司新資金,現金增資或發行有價證券募集成功之可能性亦不高。又聲請人重整方案二雖表示將於2 年內將多餘存貨去化等語,惟並未具體說明將如何提高銷售量、去化庫存;其次,觀之檢查人報告:「若國際鎳價不再下跌,聲請人預估未來5 年每年接單量至少會維持在6 萬6 千公噸以上,而每公噸鋼價也會維持在53,000元以上。」、「若年接單量低於6 萬公噸,則由營業所得之現金流量就會不足,償債時間便會拉長,可能超過5 年。」(見檢查報告一二卷第125 、129 頁),顯見聲請人此一重整方案係奠基於未來國際間不確定之鎳價、鋼價及供需市場所為之個人主觀性預估,難認有據,其所提重整方案並非具體可行。況查,聲請人於101 年即因鎳價走勢持續疲弱,成本無法全數轉嫁予客戶,導致營業毛損達4 億253 萬4 千元,累積虧損因而達股本之56.74 %,至102 年營運狀況仍無好轉,成本偏高,致營業毛損2 億6019萬元,另加計營業費用9025萬2 千元後,稅前淨損達3 億3456萬7 千元,雖103 年因鎳價回升導致產業景氣好轉,營收51億4783萬元較去年度成長24.08 %,惟因營運規模不足,毛利無法涵蓋費用,致產生營業損失6604萬3 千元,加上認列兌換損失,致該期淨損仍有8503萬5 千元,104 年營運狀況仍舊不佳,且同年11月聲請人有停工減產之情事(見本院卷三第24至29頁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名冊),導致營收及獲利較103 年度大幅衰退(詳見附表三),詳如前述,顯見縱使鎳價回升,聲請人亦受限於營運規模不足,無法獲利,而聲請人目前既無資金擴建廠房,復自陳:5 年內不擴建,不做重大資本支出,只從事必要保養維修等語,堪認其未來之營運規模仍與目前相仿,無法提高,於此狀況之下,縱使國際鎳價回升,聲請人亦難以獲利,據此,聲請人如何能達收支平衡?如何能獲致盈餘攤還債務?由此足徵,聲請人仰賴不確定性甚高之國際鎳價以為其重整之主要希望,實非具體可行。 ㈢、聲請人重整方案二又謂:欲收購3 間子公司,後可動用子公司之存款共約2 億元、處分其股票及不動產等語,然查,聲請人對於其收購3 間子公司之資金將從何而來乙節,毫無說明,付之闕如。次查,聲請人雖稱收購後即可動支3 間子公司之銀行存款共約2 億元以為清償云云(見檢查報告證6 ),然稽之檢查報告證6 所列3 間子公司銀行存款明細表,計算至「105 年3 月31日」止之餘額分別是摩力美公司為3853萬6312元、美金1 萬7094.02 元(見檢查報告卷一二第57至62頁,按:表格上之國泰世華外匯活期存款51萬6187元、聯邦銀行活期存款3897萬9806元部分,均無檢附任何證據,不予採取;另聯邦銀行活期存款餘額顯示為美金455 萬9689元部分之存摺影本記載存入日為105 年5 月9 日,與該明細表所載計算至105 年3 月31日不符,故不予逕採);千億公司為9575萬296 元、美金5,267 元(見檢查報告卷一二第63至70頁);千盈公司為3355萬3091元(見檢查報告卷一二第71至74頁)。而摩力美公司、千億公司、千盈公司業已分別具狀表示:聲請人於「105 年5 月間」有分別向渠等借貸各9600萬元、8000萬元、3300萬元等情,亦有各該公司回函及檢查人報告在卷可證(見整聲更卷二第88、87、89頁、檢查報告卷一二第122 頁),從而,顯見摩力美公司、千億公司、千盈公司原先帳戶內可動支之存款業均大致遭聲請人借支取走,並無所謂收購後另有可動支之銀行存款約2 億元之情事云云。基上,實難認此方案內容為具體可行。 ㈣、主要資產部分,聲請人截至105 年3 月31日之存貨帳面金額為4 億5135萬6 千元(見檢查報告卷一二第118 頁),機器設備於105 年3 月31日之帳面金額為7 億6328萬1 千元(見檢查報告卷一二第119 頁),且機器設備除APL2退火酸洗線、ZRM2二重冷重設備係在90年底購入,以及SPM 電控系統係在99年添購之外,大部分都是在81年中購入,雖尚可使用,然都已老舊,短期變現性不高(見同上頁)。顯見聲請人之機器設備堪認並非新穎,多數使用年限已達14年甚或24年之久,難以確保無更新汰換之費用支出,故其重整方案二表示:未來5 年內必要的資本支出約需3067萬元,但每年提列的折舊高達1.1 億元,折舊在帳務處理上雖屬費用,惟並無資金流出,2 年內可積累資金約2.2 億元,將作為107 年度及109 年度償債之資金來源云云,恐係聲請人理想之推論,達成之可能性非高。 ㈤、承上所述,聲請人並未具體提出可併購3 間子公司之資金來源及計畫,遑論處分該3 間子公司之不動產或股票。至聲請人主張處分其名下之投資性不動產以作為清償債權人中小企銀之資金部分,查聲請人名下不動產為68筆土地(僅有2 筆投資性不動產)、8 筆建物(僅有1 筆投資性不動產,其餘均為生產用廠房或辦公室)(見檢查報告卷一二第125 頁),聲請人計畫於3 年內處分該2 筆土地及1 筆建物亦即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及臺南市○○路○段000 號10F 之1 房地,預估可清償2.14億元加0.48億元云云,惟處分不動產,能否順利找到買方,價格是否能如其所預估,且在債權人中小企銀設有質權之情況下能否順利出售,實均存有相當之不確定性。另聲請人亦計畫未來其名下之臺南市麻豆區埤頭段之19筆非生產用土地會因重劃而於110 年漲價云云,蓋重劃尚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審議,並完成土地重劃等開發程序後,始能挪為他用,達成期間甚不明確,從而,聲請人欲以處分不動產取得清償資金之重整方案,難認具有可行性。 ㈥、綜上,聲請人所提出之重整計畫,無論在行銷、研發、技術、創新、財務管理及營運規模、新資金投入等各方面,均非具體可行,或抽象泛論、或先決條件甚多,籌措資金之來源復端賴處分未來可能進行重劃之土地,不確定性更高,其最大債權人中小企銀亦堅決反對重整,本件依聲請人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判斷,其在未來數年能否達收支平衡已屬困難,遑論尚具有盈餘可資為攤還債務,揆諸首揭說明,自難認其有繼續經營、獲取將來收益,以償還債務之更生重整可能,無由准許重整,故予駁回。 七、再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各款處分: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公司業務之限制。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公司法第287 條第1 項固有明文。經查,緊急處分係為暫時保持聲請重整公司之財務完整,避免重整價值喪失,惟因緊急處分常以停止債權人之強制執行之處分,達到維護重整價值之目的,致有礙債權人實現債權,故是否有緊急處分之必要,應衡量公司重整價值之維持及債權人權利之保護。職是,倘若法院已認定債務人無重建更生之可能,即難再認有緊急處分之必要。本件重整之聲請,經本院審酌及分析聲請人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後,認為尚無重建更生之可能,已如前述,自難認有緊急處分之必要,是聲請人併同聲請緊急處分,於法未合,不應准許,併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依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3 項第2 款,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附具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 附表一: ┌──┬────────┬───────┬─────┐ │編號│信用狀號碼 │掛貸金額(US$) │借款到期日│ ├──┼────────┼───────┼─────┤ │ 1 │15UV200083MF710 │ 6,440,894.18 │ 104.11.29│ ├──┼────────┼───────┼─────┤ │ 2 │15UV200081MF710 │ 1,083,600.00 │ 104.12.07│ ├──┼────────┼───────┼─────┤ │ 3 │15UV200082MF710 │ 299,350.00 │ 104.12.07│ ├──┼────────┼───────┼─────┤ │ 4 │15UV200082MF710 │ 175,250.00 │ 104.12.21│ ├──┼────────┼───────┼─────┤ │ 5 │15UV200101MF710 │ 3,388,789.35 │ 105.01.05│ ├──┼────────┼───────┼─────┤ │ 6 │15UV200101MF710 │ 1,402,363.15 │ 105.01.12│ ├──┼────────┼───────┼─────┤ │ 7 │15UV200103MF710 │ 3,013,044.30 │ 105.01.16│ ├──┼────────┼───────┼─────┤ │ 8 │15UV200081MF710 │ 96,320.00 │ 105.01.17│ ├──┼────────┼───────┼─────┤ │ 9 │15UV200082MF710 │ 71,400.00 │ 105.01.27│ ├──┼────────┼───────┼─────┤ │ 10 │15UV200103MF710 │ 1,078,425.60 │ 105.02.08│ ├──┼────────┼───────┼─────┤ │ 11 │15UV200127MF710 │ 2,592,399.60 │ 105.02.08│ ├──┼────────┼───────┼─────┤ │ 12 │15UV200126MF710 │ 7,204,994.55 │ 105.02.10│ ├──┼────────┼───────┼─────┤ │ 13 │15UV200081MF710 │ 24,080.00 │ 105.02.13│ ├──┼────────┼───────┼─────┤ │ 14 │15UV200101MF710 │ 92,488.50 │ 105.02.16│ ├──┼────────┼───────┼─────┤ │ 15 │15UV200103MF710 │ 172,520.25 │ 105.02.16│ ├──┼────────┼───────┼─────┤ │ 16 │15UV200127MF710 │ 320,600.70 │ 105.02.16│ ├──┼────────┼───────┼─────┤ │ 17 │15UV200131MF710 │ 4,857,016.50 │ 105.02.16│ ├──┼────────┼───────┼─────┤ │ 18 │15UV200139MF710 │ 6,944,432.00 │ 105.02.24│ ├──┼────────┼───────┼─────┤ │ 19 │15UV200129MF710 │ 1,092,617.48 │ 105.03.05│ ├──┼────────┼───────┼─────┤ │ │總計(美金) │40,350,586.16 │ │ └──┴────────┴───────┴─────┘ * 以上各筆貸款聲請人請求依各別到期日申請展延6 個月,每筆還款後,恢復開狀循環動用,並要求協商降低利率。 附表二: ⒈簡明資產負債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單位:新臺幣千元)┌────┬─────┬─────┬─────┬─────┐ │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 │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 ├────┼─────┼─────┼─────┼─────┤ │資產 │ 2,914,679│ 2,836,571│ 2,390,262│ 2,573,705│ ├────┼─────┼─────┼─────┼─────┤ │負債 │ 940,734│ 1,162,156│ 780,085│ 1,427,762│ ├────┼─────┼─────┼─────┼─────┤ │股本 │ 3,228,341│ 3,228,341│ 3,228,341│ 3,228,341│ ├────┼─────┼─────┼─────┼─────┤ │淨值 │ 1,973,945│ 1,674,415│ 1,610,177│ 1,145,943│ └────┴─────┴─────┴─────┴─────┘ ⒉財務比率分析 ┌────┬─────┬─────┬─────┬─────┐ │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年 │ │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 ├────┼─────┼─────┼─────┼─────┤ │流動比率│ 76.8 │ 105.56 │ 109.22 │ 79.46 │ │(%) │ │ │ │ │ ├────┼─────┼─────┼─────┼─────┤ │速動比率│ 6.36 │ 41.63 │ 48.6 │ 30.88 │ │(%) │ │ │ │ │ ├────┼─────┼─────┼─────┼─────┤ │負債占資│ 33.12 │ 40.97 │ 32.64 │ 55.47 │ │產比率(│ │ │ │ │ │%) │ │ │ │ │ └────┴─────┴─────┴─────┴─────┘ 附表三: 簡明綜合損益表(單位:新臺幣千元) ┌─────┬─────┬─────┬─────┬─────┐ │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 ├─────┼─────┼─────┼─────┼─────┤ │營業收入 │ 2,704,001│ 4,148,699│ 5,147,830│ 2,926,372│ ├─────┼─────┼─────┼─────┼─────┤ │營業毛利 │ (402,534)│ (260,190)│ 43,506│ (264,132)│ ├─────┼─────┼─────┼─────┼─────┤ │毛利率(%)│ (15.08)│ (6.27)│ 0.85│ (9.03)│ ├─────┼─────┼─────┼─────┼─────┤ │營業(損)益│ (479,544)│ (350,385)│ (66,043)│ (319,689)│ ├─────┼─────┼─────┼─────┼─────┤ │稅前(損)益│ (438,292)│ (334,567)│ (85,133)│ (408,444)│ ├─────┼─────┼─────┼─────┼─────┤ │每股盈餘 │ (1.56)│ (1.19)│ (0.3)│ (1.45)│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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