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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

債務人
劉文宗
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
    書(紅色聯單)。
  ㈡聲請人於聲請狀上稱住所地為臺南市○區○○○街00巷0號3
    樓之1,此亦為聲請人之戶籍所在地,然聲請人任職之暉鼎
    資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里○○街000
    巷00號,請聲請人釋明有居住於本院轄區之事實,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㈢請釋明依法應分擔父母劉永尚、劉江賽鳳扶養義務之人數(
    並提出家族系統表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
    勿省略)?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
    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母之扶養費用?
    分擔之比例為何?
  ㈣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四、聲請前兩年內
    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編號1之原因中表示分擔住
    處貸款,請詳實說明每月須分攤房屋貸款新臺幣4,000元之
    原因?每月所應繳納貸款數額為何?所有權誰屬?每月分攤
    金額如何算出?並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每月繳款證明或繳
    息單,該房屋及其座落基地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㈤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
    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㈥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9月起至105年8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
    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㈧請說明聲請人及其父母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
    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
    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
    款申請書函等)。
  ㈨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
    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
    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
    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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