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債 務 人 劉文宗 代 理 人 徐朝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㈡聲請人於聲請狀上稱住所地為臺南市○區○○○街00巷0號3樓之1,此亦為聲請人之戶籍所在地,然聲請人任職之暉鼎 資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里○○街000 巷00號,請聲請人釋明有居住於本院轄區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請釋明依法應分擔父母劉永尚、劉江賽鳳扶養義務之人數(並提出家族系統表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母之扶養費用?分擔之比例為何? ㈣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四、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編號1之原因中表示分擔住 處貸款,請詳實說明每月須分攤房屋貸款新臺幣4,000元之 原因?每月所應繳納貸款數額為何?所有權誰屬?每月分攤金額如何算出?並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每月繳款證明或繳息單,該房屋及其座落基地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㈤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㈥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9月起至105年8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㈧請說明聲請人及其父母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㈨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