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債 務 人 莊美文 代 理 人 湯寶凝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莊月琴 附件: 一、說明台端配偶黃自槿任職於家禾流通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司 機之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31,000元,高於台端自稱 之每月薪資約24,600元。然台端配偶卻完全不分擔家計及 子女扶養費之原因為何? 二、台端稱係因前夫經商失敗致聲請人負債累累,請具體說明 台端前夫經商之詳情(包含前夫姓名、從事生意項目、期 間及債務金額);為何債務皆由台端負擔? 三、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滙誠第二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均稱,台端未曾主動聯繫債權人等 積極清償債務,且台端僅欲藉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脫免 債務,請就前開非金融機構債權人之函覆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