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沅廷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更生 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且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吳昕韋 附件: ㈠請聲請人據實說明經營至誠實業社自民國103年3月31日起至104年6月29日止之營業情形(每月營業額、營業成本、淨收入等),併請提出相關資料(例如記帳資料、成本收據、營利事業登記證明等),若未達課稅標準者,亦一併提出未達標準之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收入來源之一為派報、發傳單、工地臨時工(期間分別為103年8月1日起至103年12月25日;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2月29日;105年5月1日起至105年7月31日),請聲請人提出上開期間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須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僱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㈣聲請人自105年8月1日起迄今之收入為何?若有,請聲請人 提出上開期間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須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僱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㈤依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聲請人現已無任職於立捷實業社,而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卻無退保紀錄,此部分請聲請人重新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㈥聲請人目前同住家屬之關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室內電話電信費、家庭雜支等)如何分擔? ㈦請聲請人說明承租位於臺南市○○○路0段000巷00號旁車位之原因為何? ㈧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㈨請提出受扶養親屬及其全部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㈩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