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債 務 人 即 聲請人 黃春瑞(原名:黃麗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一)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債務人係指有他人積欠聲請人債務),並詳述聲請人借貸金錢予他人之所有借款人名單、地址、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若無,仍應釋明之。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於聲請時更生時表示,有為僑尹企業有限公司擔任保證人之保證債務新臺幣3,000,000元(債權人原為慶豐 銀行現移轉於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請檢附相關資料,並陳報與慶豐銀行債權成立之情形(含主債務人、借款日期、債權金額、債權種類、利率、繳款情形及目前債權餘額)。又聲請人是否曾請求協商還款?協商還款情形為何(含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繳分期款金額、利率、期數等)?如有,並請檢附相關資料過院參辦。又上開保證債務,未見有債權轉讓之情形於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即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以利查明。 (四)聲請人稱尚積欠民間債權人柯再發、張淑芬債務,請釋明借貸原因、借貸總額、目前債權餘額及現清償狀況?請提出本票、借據、債權轉讓證明書、繳款明細等相關債權資料。並請將民間債權人柯再發、張淑芬之年籍資料、聯絡電話補列於債權人清冊後提出。 (五)聲請人稱目前無工作收入,則聲請人自何時起處於失業狀態?如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復稱生活支出現由子女張士舫、張靖芳、張慈玲資助,請陳報資助人住址、聯絡電話,並提出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又聲請人現無工作及固定收入,則聲請人如何履行更生方案?請說明是否有人願意擔任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以確保債務之清償?如是,請提出該名保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資力證明(公司全稱、雇主姓名、電話地址、相關薪資證明文件等)、該名保證人所書立願意擔任聲請人保證人之保證書過院參辦。 (六)聲請人雖勾選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 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曾擔任「金沛行」之負責人,故應說明自何時起迄至何時止擔任「金沛行」之負責人?最近5年內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金沛行 」,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證明文件。 (七)據聯徵中心消債專用債權人清冊中所載,聲請人曾任鴻利塑膠有限公司之股東。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即105年2月25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如聲請人已解任或公司已解散等情事,亦請聲請人加以釋明,並提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表、財政部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報表等)。 (八)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3月起至105年2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