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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1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17號

上訴人
王伯健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律師
被上訴人
宏良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宏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複代理人
吳惠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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